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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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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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
说明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载相关表格。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营者的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居民件、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农民明文件(包括加入农业组织证明或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注:
.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可申请延长三个月。
保留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按照本规执行。
【】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经营者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仅限于经营场所、经营围的调整以及经营者因改名而产生的经营者调整。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经营者、家庭成员的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件、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农民明文件(包括加入农业组织证明或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复印件,对其及予以备案。
.申请登记的经营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
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
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
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
.第项材料按照《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经营者的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
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件、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农民明文件(包括加入农业组织证明或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住所的,提交、住所变更后的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明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复印件,对其及予以备案,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变更经营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围,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经营者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经营者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办理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正本,已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一并提交副本。
注: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
.第项材料中涉及变更经营围的,按照《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
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
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无须提交第项材料。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经营者的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
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居民件、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农民明文件(包括加入农业组织证明或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清税证明》。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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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个体工商户 登记 提交 材料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