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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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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业务纳税申报
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例1:
建筑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业务纳税申报
北京市房山区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提供建筑修缮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5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本区提供建筑物平移业务(一般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一批打印机,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1.7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4)将部分建筑项目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分包款333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5张,票面税额合计33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该企业在2016年6月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以企业取得全部收入计算销售额,不得扣除分包款。
报表填写:
(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本月发生的业务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55÷(1+11%)=500万元,税额5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本月发生的业务(3)、(4)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共计36张,金额310万元,税额34.7万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1、2、12行的“份数”、“金额”、“税额”列。
该企业还应根据业务(3)、业务(4)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1行“合计”,第2行“17%税率的进项”,第5行“11%税率的进项”和第8行“其中: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应同时填报《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本月发生的业务(3)购进的打印机属于固定资产,应填报此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行。
(四)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填报:
本期应纳税额=(500+100)×11%-34.7=31.3万元
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业务纳税申报
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例1.北京市房山区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提供工程服务(清包工方式,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103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本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提供安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206万元,并开具了增值说专用发票。
(3)在本区提供建筑修缮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5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购进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票面合计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专用于上述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安装服务,当月已认证。
(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辆拖车,用于上述建筑修缮服务,支付租赁费1.17万元,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0.17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纳税。
纳税人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企业业务(4)购进材料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
该企业区分不同的项目选择了不同计税方法,应分别核算填报。
报表填写:
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业务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0万元,税额=100×3%=3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1+3%)=200万元,税额=200×3%=6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55÷(1+11%)=500万元,税额=500×11%=5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业务(4)购进材料用于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填列在表中。
业务(5)租赁的拖车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0.17万元可以抵扣,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1、2、12行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1、2、3行。
三、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填报:
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3+6=9万元
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55-0.17=54.83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54.83+9=63.83万元
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且有分包款)业务纳税申报
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例3:
北京市房山区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为A项目提供工程服务(清包工方式,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1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将部分A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甲,支付分包款103万元(含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万,当月已经认证。
(2)2016年4月在本区为B项目提供装饰服务(老项目,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将部分B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乙,已支付分包款。
本月装饰完工,取得含税销售额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到乙企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金额10万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
(3)在本区为C项目提供安装服务(甲供工程,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收到预收款10.3万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4)在本区为D项目提供修缮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含税销售额22.2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部分D项目分包给建筑企业丙(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分包款9.27万元(含税),取得丙企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0.27万元。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延期使用的除外)。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该企业业务
(1)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业务
(2)取得的2016年4月20日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均属于有效凭证,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
(三)纳税人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该企业业务(3)收到预收款,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于次月征期内申报。
该企业A、B、C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D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分包款,但取得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报表填写:
(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业务
(1)、
(2)、(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515÷(1+3%)=500万元,税额合计=500×3%=1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合计=(51.5+10.3)÷(1+3%)=60万元,税额合计=60×3%=1.8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
(1)、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价税合计额=103+10=113万元,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业务(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分包款不得扣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2.2÷(1+11%)=20万元,税额=20×11%=2.2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业务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不填列在表中。
业务(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份数1张,不含税金额9万,税额0.27万,应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1、2、12行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1、18、22行。
(三)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扣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该企业在此表第6行“3%征收率的项目”填列本月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入本月全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即业务
(1)、
(2)、(3)含税销售额合计576.8万元;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入本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支付的分包款(须取得有效凭证),即业务
(1)、
(2)分包款合计113万;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一致。
(四)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填报:
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515-103+51.5-10+10.3)÷(1+3%)×3%=13.50874万元
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22.2÷(1+11%)×11%-0.27=1.93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13.50874+1.93=15.438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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