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学习《条例》《准则》讲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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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学习《条例》《准则》讲话稿
监察局学习《条例》《准则》讲话稿
监察局学习《条例》《准则》讲话稿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由我与大家共同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今天的学习,限于时间关系,我不在这里做过于详细的解读,主要目的是把最新的变化和精神向大家传达。
这两部党内法规是今年月日通过的,将于年月日正式生效,被称为“史上最严党纪”,其内容,简要地说,就是“八条规范”“六大纪律”。
首先,让我们了解《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
《廉洁自律准则》是我们党执政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
那么修订后的《准则》主要有哪些变化呢?
我们一起学习。
一名称改了。
过去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现在叫《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我们可以发现,适用对象从过去的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了。
名称的改变体现了我们从严治党的决心,因为党员应当具有比普通民众更高的觉悟,必须严以律己,起带头作用。
二内容精简了。
修订后的《准则》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加“八条规范”。
请大家看大屏幕,首先是“四个必须”:
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坚持根本宗旨,必须发扬优良作风,必须培养高尚情操。
接下是“八条规范”,这八条规范中,前四条是面向全体党员的,后四条则特别针对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的要求高于普通党员。
这八条的内容不多,我给大家读一读。
第一条:
坚持私分明,先后私,克己奉。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从这八条的内容中,大家可以找到这些关键词,它们分别是“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以及“从政”“用权”“修身”“齐家”。
用时下最流行的话说,这些都是满满的正能量!
新《准则》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而旧《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个禁止”“个不准”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所以,我们下面要学习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新《条例》的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
在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中增加一项,即“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第二十条增加第二项,“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我们常常讲,纪法分离,它明显的表现就是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是总则乃至整部条例的亮点,旧《条例》关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都删除了,全部整合到总则中,实现纪法分离,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
这些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
第二部分,分则。
分则把党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先是删除了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然后,结合十八大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六大纪律”里,政治纪律排在首位。
新《条例》关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十八大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
请看大屏幕,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二是组织纪律。
包括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如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
我们重点看第六十八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里很多人会误解,认为从此不能再参加同学朋友聚会了。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必须违反了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
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三是廉洁纪律。
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都要受到处分。
如第八十一条规定: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廉洁纪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这里也容易使人误解,那就是党员不能炒股。
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不能炒股的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这个规定就是《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具体哪四类人,由于表述比较繁杂,我就不讲了,大家可以自己去看,概括地说就是在特定机构掌握内幕信息的人不能买卖股票。
所以,只要不是上述人员,是可以买卖股票的。
四是群众纪律。
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吃拿卡要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
五是工作纪律。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处分情形,分别是插手“工程项目国有企业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经济纠纷以及集体资金资产和资”。
处分的前提条是违反有关规定,这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六是生活纪律。
原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主要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最后一部分,附则。
“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我讲一讲。
新《条例》生效前立案,生效后尚未结案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新《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依照新《条例》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彰显了一种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强决心;树立了一条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道德高线;厘清了一份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负面清单;传递了一个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的明确信号。
以上就是我们要加强学习的全部内容,传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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