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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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
(一)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
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混合经济投资主体
120集体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42集体联营企业
160股份有限公司
149其他联营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170私营企业
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190其他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企业
410个体户
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20个人合伙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注:
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
一、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据统计部门内部标准测算,该比重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微乎其微发展到超过5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逐步加强。
尽管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受媒体和学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当前社会各界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从内涵、外延到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均不统一。
国发〔2010〕13号文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1]”,国办函〔2010〕120号文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职责:
“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因此,建立明确、统一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二、民间投资[2]概念的提出
民间投资的概念,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也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中国市场经济特有的经济概念。
(一)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孕育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同时也逐步形成了这一新的概念。
民间投资是与政府投资、公有制投资、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形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有经济从一些行业中逐步退出,国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进入相关行业,逐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出现时,国家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高了民间投资的意愿,调动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克服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发展民间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发展民间投资的同时也提出了“民间投资”的概念。
(二)国务院正式提出民间投资的概念。
为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其中:
国发〔2010〕13号文中提出: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该文正式提出了“民间投资”的概念。
从国发〔2010〕13号文件的内容来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主要政策措施均是针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而言的。
(三)为规范民间投资统计,国家统计局曾经制定过民间投资内部划分标准。
根据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可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民个人及个人集团的投资。
具体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及其他内资中非国有控股部分。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几种不同概念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目前经济学界尚无统一定义,国家也无统一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根据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的分类。
根据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全部投资可以分为三大投资主体:
国有(或公有)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以及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几种概念和范围。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统计局内部标准以及相关研究,我们归纳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四种概念:
概念一: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换句话说即非国有及国有控股、非外商及港澳台商及其控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包括:
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还包括:
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即集体、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均视为民间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全部纳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纯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控股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包括纯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控股的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二: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私营和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换句话说即非公有及公有控股、非外商及港澳台商及其控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包括:
工商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还包括:
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即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均视为民间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全部纳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纯公有投资主体和公有控股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包括纯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控股的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三: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集体、私营和个人性质的投资,或者说是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构成中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对投资进行分类,来自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投资,称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来自其他主体的投资分别称为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
这种按出资人所有制性质划分得出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可称为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四: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集体、私营和个人性质的投资,或者说是投资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自身实际出资部分的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来自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来自政府的资金计入政府投资,来自银行的资金计入银行投资,来自国有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国有投资,来自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
这种划分有三点不足:
一是把产权进行了分离,把政府和银行也视为了投资主体;二是混合经济中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自有资金无法准确分离;三是自筹和其他资金无法判断其资金性质。
上述概念中,概念二从划分来看没有困难,考虑集体投资与国有投资的不同,集体投资在性质特点上更加接近私人投资,市场化程度也与私人投资更加接近,因此不建议按照概念二来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三对于纯投资主体划分没有困难,对于混合经济,目前从工商、统计等方面均没有手段进行区分,因此不建议按此概念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四在统计上,资金来源中的自有资金比较清楚,但自筹和其他资金却无法划分清楚,而且将项目产权进行了分割,将政府和银行也纳入了投资主体,因此也不建议按此概念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四、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划分方法
从当前工商和统计的工作基础来看,有两个分组可用于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一是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二是按控股情况分组。
我们确定使用概念一进行划分,具体方法如下: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结合控股情况划分出国有投资主体、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
在登记注册类型中能够明确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
如私营企业等可直接归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对于不能以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确定的,按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如混合经济类型的企业,应根据该企业的控股情况划分,由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控股的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一)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概念一)
内资
投资主体划分
港澳台商投资
投资主体划分
110国有企业
国有投资主体
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据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120集体企业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据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130股份合作企业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
141国有联营企业
国有投资主体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据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142集体联营企业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据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据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外商投资
149其他联营企业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据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151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投资主体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据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据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330外资企业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
160股份有限公司
据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据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170私营企业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据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
190其他企业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个体经营
410个体户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附表2:
2006年以来按照概念一方法测算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全社会
完成投资(亿元)
109998
137324
172828
224599
278122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54728
72027
93204
120700
155601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49.8
52.5
53.9
53.7
55.9
投资项目
完成投资(亿元)
86139
106912
135673
180922
221976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36456
48675
64612
87183
112259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42.3
45.5
47.6
48.2
50.6
房地产
完成投资(亿元)
19423
25289
31203
36242
48259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13836
18229
22640
26083
35456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71.2
72.1
72.6
72.0
73.5
农村农户
完成投资(亿元)
4436
5123
5952
7435
7886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亿元)
4436
5123
5952
7435
7886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100
100
100
100
100
[1]特别说明:
一般讲民间投资是一个较大的概念,集体、私营和个人性质的单位进行的投资活动均可称民间投资,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甚至还包括债券、股票、期货等的投资。
根据国发〔2010〕13号文件主要精神,考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民间投资的主体,是保障民间企、事业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结合统计部门职责和工作基础,本划分规定研究的只是其中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2]此处在使用“民间投资”概念时,是使用过去的习惯用法,主要是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下文均直接使用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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