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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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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辐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辐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本规定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含源的射线装置视为放射性同位素。
第四条辐射事故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调查制度。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简称许可证);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
公安部门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和医疗救治情况。
第六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
、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对辐射事故的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七条根据密封放射源对人体可能的伤害程度,将密封放射源分为5类:
1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悄况下,接触这类源儿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2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儿小时至儿天可致人死亡。
3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悄况下,接触这类源儿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儿天至儿周也可致人死亡。
4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5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常用密封放射源分类见附录一。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分类可参照密封放射源的分类准则进行。
第八条根据辐射事故的危害程度,辐射事故分为事件、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混合事故按最高事故级别判定。
事件是指:
丢失、被盗、失控5类放射性同位素。
一般事故是指:
丢失、被盗、失控4类放射性同位素;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剂量。
重大事故是指:
丢失、被盗、失控2、3类放射性同位素;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特大事故是指:
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性同位素;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尽快向审批事故单位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报告表》(见附录二),报送审批事故单位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条省级环保部门在接到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环保部门。
市级以下公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到省级公安部门。
省级公安部门在接到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公安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在接到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
第十一条省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本年度本地区发生的辐射事故材料,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射线装置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潜在辐射风险制定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方案。
第十三条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后果:
(一)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封锁现场:
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二)对可能受放射性污染或者辐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对人员去污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疗救治及处理措施;
(三)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活度,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清除污染,整治环境;
(五)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第十四条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和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部门、环保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审批事故单位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或委托下级环保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携带仪器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剂量,判定事故性质及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及救治方案,迅速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和被盗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勘査、收集证据、现场保护和立案侦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第十七条对可能造成辐射伤害的人员,事故单位应立即将其送至辐射事故应急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辐射事故应急定点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釆取救治措施。
第五章事故立案调査
第十八条对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和被盗事故,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和追缴,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对其他辐射事故,山审批事故单位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下级环保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组织立案调查。
上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事故惜况或应请求,给予行政和技术支持。
下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辐射事故调查结束后,山负责立案调查的环保部门、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撰写出《辐射事故总结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录三),逐级上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所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或者仍未查清其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部门作阶段性报告,环保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阶段性报告应当详细记述侦查工作情况,说明未追回所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或者仍未查清其下落的原因。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辐射事故拖延不报或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报告的,III审批事故单位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辐射事故隐瞒不报或对辐射事故作虚假报告的,山审批事故单位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辐射事故的各种费用;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悄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辐射事故后,不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的;
(二)在查处辐射事故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建立全国辐射事故信息库。
省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建立本辖区辐射事故信息库。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的“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及其引起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公安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一常用放射源分类
1类源
(Bq)
2类源
(Bq)
3类源
(Bq)
4类源
(Bq)
5类源
(Bq)
Am-241
N6X10“
6X10u
M6X
IO10
26X10*
>1X104
Am-241/Be
6X1015
6XIO11
>6X
IO10
M6X10°
/
Au-198
2X1014
>2X10li
M2X
10il
工2X10’
>1X10s
Cd-109
M2X10li
>2X1014
>2X
1O1S
>2X
10x,
>1X10*
Cf-252
2X10l>
2XIO11
M2X
10"
^2X10*
>1X10*
Cm-244
M5X10°
5X10lJ
>5X
IO10
5X103
1X104
Co-57
7X10M
7X10la
M7X
10u
M7X10’
1X10s
Co-60
N3X10“
3X10u
3X
IO10
>3X10*
1XIO1
Cs-137
>1xio14
1X10x,
MIX
IO11
1X10s
m1X10°
Fe-55
>8X1017
M8X10"
M8X
1014
M8X
10x,
>1X10s
Gd-153
>1X10X5
N1XIO15
N1X
10la
鼻IX
1o10
>1xio7
Ge-68
N7X10M
>7XIO13
M7X
IO11
>7XIO1
/
H-3
M2X10"
M2X10"
M2X
1O1S
M2X
10x,
M1X10’
1-125
2X10l<
2X10X3
M2X
IO11
>2X10*
1X10s
1-131
2X1014
2XIO13
>2X
1O1X
鼻2X10’
1xio1
Ir-192
M8XIO13
>8XIO11
M8X
IO10
>8X10*
^1X10*
Kr-85
鼻3X10"
3X1014
>3X
101J
>3X
10x,
>1X104
Mo-99
>3X10X4
>3X10Xi
3X
10u
>3X10f
>1X10s
Ni-63
M6X10"
>6X1014
工6X
IO13
M6X
IO11
>1X10s
P-32
a1X10x<
1X1014
N1X
IO11
M1X
10xl
M1X10"
Pd-103
M9X10l<
9X1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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