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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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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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车的管理,保证受托项目公务车使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保护职工群众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级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本公司交通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公务车辆管理包括以下范围:
(一)公务用车;
(二)受托公司用车;
(三)私车公用需要外出省市的车辆;
第三章管理部门以及职责
第三条公务车管理归口部门综合部,其职责:
(一)依法对公务车进行年检、保养、维修、办理车辆的保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险,按最高限额投保)和事故处置等相关事项;
(二)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帐,包括车辆驾驶员登记表(附件一),车辆保养、验车等记录(附件二),车辆使用登记表(附件三);
(三)司机组应对油料的使用做好记录统计等管理工作,并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将车辆相关资料提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归口管理;
(四)做好对已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五)管理GPS车辆定位系统。
(附件八《GPS车辆定位系统使用细则》)。
第四条各受托项目公司在综合部统一指导下开展车辆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依法对公务车进行年检、保养、维修、办理车辆的保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险,按最高限额投保)和事故处置等相关事项;
(二)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帐,车辆保养、验车等记录(附件二),车辆使用登记表(附件三);
(三)车辆负责人应对油料的使用做好记录统计等管理工作,并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将车辆相关资料提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归口管理;向综合部报备。
(四)做好对已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五条公务车(含受托项目公司)必须安装GPS。
第六条综合部是公务车交通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
(一)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贯彻最新交通法规和上级部门的各项交通安全制度、办法;
(三)组织履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交通安
全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公务车申请使用
第七条各部门需申请公务车的,应提前一天填写公务车申请单(附件四),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提交综合部,综合部根据轻重缓急,先来后到合理安排车辆,原则上上海市内不派车。
第八条各部门申请公司在沪车辆需出本市的,应提前二天填写《****机动车辆外出登记审批表》(附件五),经公司主管副总审核批准后,交综合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务车原则上由公司专职驾驶员驾驶,但确因特殊需要由申请部门自行驾驶的,须办理兼职驾驶员手续(附件六),每部门只允许一人申请,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到综合部的司机组登记备案;
(二)驾驶人员应取得驾照2年或有2万公里驾程经验;
(三)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各受托项目公司用车必须定人定车负责,车辆资料以及驾驶员资料等上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没有报备的人不能驾驶公务车及托管车辆。
第十一条上述事项发生时,受托项目公司及时向综合部报备。
第五章交通违章及事故上报、处理
第十二条公务车发生交通违章,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驾驶公务车,全年累计交通违章二次(含二次),将在公司OA及前台显示屏通告批评两天,并扣罚驾驶人员当月绩效工资25%;
(二)驾驶公务车,全年累计交通违章四次(含四次),将在公司OA及前台显示屏通告批评一周,并扣罚驾驶人员第四次违章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三)驾驶公务车,全年累计交通违章六次(含六次),将扣罚驾驶人员第六次前三个月绩效工资,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公务车。
第十三条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并电话报告公司综合部和保险报案中心,报告时间:
(1)一般事故12小时内;
(2)重大事故6小时内(造成人员伤亡的4小时内);
(3)特大事故立即报告。
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简明扼要告诉事故地点、车号、驾驶员姓名、人、车、物的损坏情况及事故的严重程度)传到综合部或者各受托项目公司及安全质量部备案,事故处理完成后做好交通事故登记(附件七)。
第十四条有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写出事故发生经过及认识。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之日起一周,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等涉案文书一同报公司综合部或者各受托项目公司统一办理保险索赔等事宜。
第十六条公务车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严禁酒后驾车、无证(含驾驶证到期未年审)驾车、非本车登记驾驶员驾驶公务车以及擅自开公务车办理私事。
第十八条驾驶年检过期、无保险、未定期保养的公务车而造成事故的,由肇事者和车辆管理人员共同承相应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附件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办法带有七个附件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
(二)《****有限公务车记录》
(三)《****公务车使用登记表》
(四)《****公务车申请单》
(五)《****市境登记审批表》
(六)《****兼职驾驶员申请表》
(七)《****交通事故登记表》
(八)《GPS车辆定位系统使用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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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部门
文化程度
进单位日期
初次领证期
正证有效期
审证有效期
驾驶证号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身份证地址
住宅电话
邮政编码
手机号码
驾驶证
档案号
驾驶证
管辖地
准驾车型
工作变动
记录
日期
调动情况
违章事故
记录
日期
车辆
原因
记分
罚款
扣证
处理情况
备注:
公司领导:
部门领导:
登记人: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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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记录
序号
车号
厂牌名称
部门
(驾驶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附件三:
****
车辆使用记录
车号:
厂牌名称:
序号
使用日期
用途
目的地
公里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附件四:
****
车辆申请单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乘车人
驾驶员
用车事由
目的地
往返时间
部门审核
主管领导
综合部
所派车辆
****
车辆申请单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乘车人
驾驶员
用车事由
目的地
往返时间
部门审核
主管领导
综合部
所派车辆
附件五:
****车辆外出市境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及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用车数
出车事由
目的地
往返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车牌号
车型号
临时安全员
驾驶员
性别
年龄
驾驶证号
车辆装载货物名称及吨/座位
随车人员所在部门及姓名(名单较多时可附表):
人员安全教育情况:
教育人:
年月日
车辆安全检查情况:
检查人:
年月日
公司主管领导意见(签名):
年月日
单位主管安全领导审批意见(签名):
年月日
附件六:
****
兼职驾驶员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人姓名
准驾车型
手机号码
驾驶证号
身份证号码
初次领证期
正证有效期
部门领导
意见
年月日
综合部意见
年月日
公司主管
领导意见
年月日
附件七:
****交通事故登记表
序号
驾驶员姓名
事故时间、地点
车号
人、车、物的
损坏情况
事故严重程度
责任情况
事故处理结果
备注
1
2
3
4
5
6
7
附件八
GPS车辆定位系统使用细则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求,公务车均已装置GPS定位系统,以满足对车辆的安全防护和数据采集的需求,提高公务车的使用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非专业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打开GPS定位系统主机机盖,将SIM卡取出挪作他用,一经查实,扣罚车辆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25%;
(二)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对GPS定位仪器进行拆卸,如自行拆卸影响使用,扣罚车辆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
(三)GPS定位系统使用移动手机卡接收卫星信号,人为遮蔽、干扰GPS接收信号,未经允许擅自拆卸SIM卡造成无法定位,扣罚车辆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50%。
(四)车辆驾乘人员应保持驾驶室内的环境整洁、干燥,尽量不要使GPS设备接触到水、油等液体,以免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在日常GPS车载终端的的使用中,驾驶员对于主线等配件应做到细致处理,一旦发现出现松动等现象应及时加固,并联系综合部,到修理厂安排处理,切不可将主线等进行拖拽,否则可能导致接口脱落乃至损坏;
(六)GPS是电子产品应防止定位仪器因刷车、修车使仪器注水、注油等现象发生。
(七)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及时报告部门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立即向综合部及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因部门监管人员疏忽未及时接到报告影响处理的,扣罚部门监管人员当月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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