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目标考核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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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考核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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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考核方案
塔山煤矿安全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突出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综合管理水平,实现矿井持久动态达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适用于塔山煤矿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的部门、区队。
二、指标分解及考核
(一)“零死亡”及工伤管理
1.安全目标:
井下百万吨死亡率为零,千人负伤率控制在0.5‰以下,地面单位坚决杜绝伤亡事故。
2.工伤管理:
凡出现工伤事故一律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每月根据全矿安全状况,统一进行考核。
综采队、准备队、调度室、运输队、洗煤厂、运销站、辅运部、生产车队、机电队、管路队、监控中心、机修车间、防尘区、安监站、通风区、技术部、机电部、掘管部、地测科、技措一队、技措二队、机电安装一队、机电安装二队、机电安装技措队、标准化队、同塔机运队,月度内严禁出现轻伤以上工伤事故。
考核:
(1)出现一起工伤事故,一律停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保证金,单位集体罚款5万元。
(2)同一单位出现两起工伤事故,一律沉淀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保证金,单位集体罚款10万元。
(3)同一单位出现三次及以上工伤事故,本部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外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清退出矿(更换主要负责人),单位集体罚款20万元。
(4)矿井月度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工伤事故,虽不在同一单位,所有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一律沉淀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保证金,单位集体罚款10万元。
3.掘进队组必须严格控制各类工伤事故,严禁出现重伤以上工伤事故,全矿所有掘进队组月度轻伤不得超过1人。
考核:
(1)出现一起工伤事故,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2)同一单位出现两起工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单位集体罚款10万元。
(3)同一单位出现三次及以上工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清退出矿(更换主要负责人),单位集体罚款20万元。
(4)矿井月度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工伤事故,虽不在同一单位的,所有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0元,单位集体罚款10万元。
(二)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一通三防”管理
目标责任单位:
通风区、防尘区、监控中心
(1)严格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凡发生瓦斯超限,由总工程师牵头,严格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由安委会办公室对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工作进行监管,并进行反考核。
(2)强化通风系统管理。
凡发生违规串联通风、循环风的,配风量不足导致无风、微风或一巷多头掘进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并按照《塔山煤矿安全工作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
对监测监控设施缺失,维护、标校不到位,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4)加强低氧窒息区管理。
凡在无风、微风、低氧区域及存在有害气体超限的情况下,强行组织生产作业,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并按照《塔山煤矿安全工作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加强小煤柱工作面相邻采空区或废弃巷道的积气监测。
从巷道开掘到回采,必须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加强气体置换,做好效果监测评价,对未执行以上规定盲目作业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6)加强巷道启封等特殊作业管理。
凡存在专项措施未经集团公司会审、备案、相关负责人未到现场指挥,强行组织巷道启封、与采空区或未探明区域贯通、排放瓦斯等特殊作业的,按照《塔山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7)加强钻孔封堵管理,有效防范有毒有害气体泄出,凡因钻孔未封堵或封堵不严,导致瓦斯积聚、一氧化碳超限,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8)加强通风设施管理。
凡通风设施管理不到位或损坏通风设施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9)加强甲烷传感器管理,对存在人工干预传感器报警的,或因管理不善导致甲烷传感器掉地、进水、断线等其他原因造成瓦斯监控记录出现空白时间超过10分钟的。
一律按照《塔山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2.采掘管理
目标责任单位:
生产技术部、掘进管理部、地测科、安监站
(1)严把设计关,持续推进超前探测和分析预判管理,避免将巷道布置在应力叠加区,或将综采切巷等大断面巷道布置在地质构造影响区或顶板应力集中区,凡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漏顶冒顶报废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2)强化采掘工作面过顶板松软、地质构造、火成岩侵入区域的管理。
必须“先治后掘、先治后采”,不得强行穿越。
凡造成漏冒顶事故的,一律按照《塔山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3)强化超前应力集中区、采掘交锋应力区、地质构造破碎区等情形下巷道的维护管理,未制定落实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4)加强支护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合格的支护材料、规范使用紧固器具和机载前探、支护及时跟进、支护隐患及时处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一律按照《塔山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5)加强初采切眼预裂和回采期间顺槽退锚及阶段放顶管理,凡因悬顶大面积垮塌导致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6)加强综采工作面进度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对综采工作面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回采进度,凡发生因自然火灾隐患导致工作面封闭,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并按照《塔山煤矿安全工作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7)严格把控工作面停采位置,优化停采支护设计,避免停采位置位于火成岩、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区和周期来压、煤柱叠加等应力集中区。
停采过程中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超前采取补强支护、超前卸压等措施。
否则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3.防治水管理
目标责任单位:
地测科、掘进部、采掘区队
(1)加强“零透水”基础管理。
做好采空区积水、构造导水、奥灰水探测与分析工作,严格执行防治水“三区”管理。
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2)强化防治水监控管理工作,凡发生无计划出水、排水系统不畅或管理不善造成水淹工作面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3)加强“有掘必探”管理,坚持“一面一策”探放水原则,提升探放水设计的针对性、科学性,严格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凡与小窑等无计划打通、塌通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4)认真执行探放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凡存在不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物探、钻探弄虚作假、超探测距离进行采掘作业等行为的,按照《塔山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5)科学评价奥灰承压水突水危险性,临近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区及隔水层厚度变薄区,要超前查明构造导水性,实施工程治理。
否则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4.机电管理
目标责任单位:
机电部、机电队、采掘区队
(1)加强供配电管理,电气设备三大保护必须齐全、可靠,杜绝因保护装置失效造成的越级跳闸事故。
凡发生因供配电问题导致矿井大面积停电、停风、停运等事故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2)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坚决消灭电气失爆,杜绝机电设备无保护、甩保护、整定值成倍放大或带电检修、搬迁设备的,凡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3)合理综采装备选型与安装。
综采顺槽皮带必须稳设在采煤帮,保证安全出口畅通,避免“三角区”行人跨越刮板机,综采转载机必须实现全封闭管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5.辅助运输管理
目标责任单位:
辅运部、安监站、生产车队、区队
(1)加强特种车辆、“四超”车辆入井管理,凡存在安排不合格车辆入井或特种车辆、“四超”车辆保障措施不到位入井的,由辅助运输管理部按照《塔山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追查结果报送安委会办公室,发生漏查的,对辅助运输管理部进行追查和反考核。
(2)加强入井车辆维修、保养及新进车辆准入管理,严禁带病车辆入井。
对新进的入井车辆,必须配备辅助刹车装置;对更新国三排气标准的入井车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准入标准》,凡发生不合格车辆入井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3)加强辅助运输路线安全设施管理。
保证各类阻车、防撞等装置必须位置合理、齐全可靠,各类联络信号和安全标识必须完备有效,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4)强化运输秩序管理,严禁扒蹬跳、人料混拉、超定员、超速拉运等行为,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员按严重“三违”行为进行考核。
(5)加强辅助运输大巷作业人员管理,辅助运输大巷作业人员必须向调度室报备、穿戴反光背心、配备4G电话、必须掌握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他人员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凡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塔山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6)加大司机教育培训力度,严格班前安全准入,杜绝饮酒、疲劳、生病和情绪不稳定司机驾车入井。
凡存在由于司机原因或车辆检修不到位造成辅助运输事故的,一律按照《塔山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6.地面安全管理
目标责任单位:
后勤部、洗煤厂、物供部、机电部、调度室、安监站
(1)加强危化品的安全管理。
坚决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化学品泄漏,或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2)加强洗选系统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洗选系统全覆盖隐患排查。
突出栈桥、走廊、筒仓、放煤口等建筑物或构筑物重点场所现场监管,凡存在歘煤、火灾、爆炸和坍塌等涉事故隐患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3)切实加强地面八类重点作业管理(动土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登高作业、管路及管道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断路作业),严格按照《2020年塔山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准入到位、措施到位、现场监管到位,严防施工现场存在高处坠落、坍塌、倒塌等涉事故隐患。
凡发生以上作业事故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4)加强特种设备管理。
凡存在特种设备不按规定选购、安装、验收、办证、使用、注销、报废或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泄漏或丢失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5)做好通勤车辆管理,定期对通勤车辆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防止车辆带病运营。
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严禁“三超一疲”违规驾驶。
凡存在通勤车辆“带病运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司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按照塔山煤矿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6)加强夏季室外高温作业、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季节变化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塔山煤矿地面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等级
目标责任单位:
涉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各要素管理部门、区队
1.规划指标:
保持国家一级,名列集团公司第一,各专业排名第一。
逐步构建全员参与,要素完备,系统推进,变化管控,动态达标,持续提升的标准化体系建设新格局。
2.考核
(1)矿内各要素或专业月度达标考核,依照集团公司对矿检查验收考核得分、排名情况和矿内验收考核得分进行。
(2)矿井、专业排名第一
A.所有要素或专业,得90分的,不奖不罚;91分奖励业务部门3000元,部门正职每人1000元,标准化负责人每人500元;91分以上,每增加0.5分,再奖业务部门500元,部门正职每人300元,标准化负责人每人200元。
B.采掘面:
包括稳装、停采、撤退面,得分90分的,不奖不罚;91分奖励受检队组5000元;91分以上,每增加1分,再奖励当月受检达标队组3000元。
C.要素或专业排名未达第一
分管领导、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正职、标准化负责人分别处罚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处罚业务部门3000元。
D.要素或专业落标的
专业分管领导处罚1500元,副总工程师处罚1000元,标准化负责人减扣当月个人安全责任金80%;业务部门正职减扣当月个人安全综合保证金的80%;所有要素或专业得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处罚业务部门3000元。
(3)矿井排名未达第一
A.要素或专业排名第一,专业分管领导、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正职、标准化负责人、业务部门不奖不罚。
B.要素或专业排名未达第一,分管领导处罚3000元,副总工程师处罚2000元,业务部门正职停发个人安全综合保证金,标准化负责人停发个人安全责任金;处罚业务部门5000元。
C.落标的,分管领导处罚5000,副总工程师处罚3000元,标准化负责人停发个人安全综合保证金;业务部门正职当月享受副职薪酬待遇(薪酬降级);各要素或专业得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处罚业务部门3000元。
(4)区队考核
A.要素或专业排名第一
采掘面(包括稳装、停采、撤退面):
得分90分的,不奖不罚;91分奖励受检队组5000元;91分以上,每增加1分,再奖励受检达标队组5000元;得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处罚受检未达标队组20000元,掘进队组停产整顿,直至验收达标。
机电专业所涉及管路队、机电队、运输一队、运输二队、风井区等生产辅助区队;运输专业所属生产车队:
专业得90分的,不奖不罚;91分奖励3000元,91分以上,每增加1分,再奖励1000元;得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处罚10000元。
B.要素或专业排名未达第一
采掘工作面(包括稳装、停采、撤退面):
得90分及以上的,不奖不罚;得分90分以下的,受检队组一次处罚10万元,正职当月享受副职薪酬待遇(薪酬降级),沉淀受检施工队组安全保证金。
机电专业所涉及管路队、机电队、运输一队、运输二队、风井区等生产辅助区队;运输专业所属生产车队,专业得90分及以上的,不奖不罚;得90分以下的,所属区队一次处罚5万元。
(四)安全风险管控
目标责任单位:
安监站、职业健康卫生管理部、调度室、各业务部门、区队
1.安全责任落实管控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安全到岗)”长效考核机制,以落实生产责任制为手段、以岗位操作达标为目标,采取全面监管、层层落实、逐级考核的方式持续抓好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安全到岗)工作。
(2)领导、干部带班要严格执行“两同时”、“三必到、三走到”、“三在场”和“一天一个盘区、三天全覆盖”等入井要求,认真落实现场抽查考试制度,规范填写“一账三记录”,推进各级管理干部树立务实、扎实、落实的良好作风,严格按照《塔山煤矿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严格考核。
(3)强化业务主管部门责任落实,凡专业系统存在涉事故隐患,对口业务主管部门未发现、掌握的,在追查责任单位的同时,连带追究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主管部门给与同等考核。
(4)加强特殊时期应急值守。
节假日、重大会议或活动期间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特殊时期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凡擅自脱岗的,按照《塔山煤矿安全综合考核与奖罚办法》进行考核,并按照《塔山煤矿安全工作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高危作业安全风险管控
(1)加强高风险区域作业人数管控。
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必须在措施中明确作业人数,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审批。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塔山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2)危险物品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容器、管道、设备等检修期间的动火作业、盲板抽堵、清洗或置换、强制放顶、冒顶处理、采空探测、煤仓疏通等高危作业,必须由董事长亲自组织危险因素辨识,制定专项管控措施,亲自落实现场监管。
凡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塔山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和《塔山煤矿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进行考核问责。
(3)井下巷道贯通、密闭启封、排放瓦斯、过空巷、地面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边作业、深基坑和高陡边坡等高风险作业,必须由分管副职亲自组织危险因素专项辨识,制定专项管控措施,亲自现场盯守。
凡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塔山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和《塔山煤矿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进行考核问责。
(4)对过地质构造、有害气体异常涌出、重点水患等区域,主要领导进行安排落实,按照要求必须现场盯班,区队必须班班有干部跟班上岗,区队正职必须跟夜班,规范组织当班生产作业,确保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违反上述规定,严禁开工作业。
3.群体性作业安全风险管控
(1)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范出(入)井人员统计清点工作。
所有入井人员一律纳入出(入)井登记范围。
杜绝出(入)井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人多卡”、“人卡分离”、未按规定的通道出(入)井、持有电量不足的定位卡入井等各类问题。
凡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或入井人员清点不清的,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2)严格落实盘区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管控规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避免在同一工作地点进行各类平行或交叉作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人数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凡超过规定的地点,严禁开工作业,否则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查。
(3)严禁超定员乘坐矿车、胶轮车、通勤车、罐笼,凡违反规定的,一律按严重“三违”考核,同时对辅助运输管理部和生产车队进行追责考核。
(4)严格控制处置重大危险源或处理重大险情人数,作业现场严禁超过2人,凡安排多个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盲目处置或盲目施救的,对处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照《塔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追责考核。
(五)坚决遏制重复隐患
目标责任单位:
安监站、各业务管理部门及生产区队
1.按照集团公司对重复隐患进行严抓、严管、严处的要求,凡隐患一经重复,安全经理可适时对重复隐患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凡一个季度内两次约谈到的单位,由董事长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2.坚决遏制重复涉事故隐患,出现一次的按本决定第二章规定进行问责;同一隐患重复一次、同类隐患重复2次及以上的,升格一级问责,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六)奖励措施
上述安全目标考核单位责任人,年度考核指标任务认真完成的,可以全额享受个人安全责任金奖励。
三、此方案自下发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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