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合同汉川金鼓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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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合同汉川金鼓城
合同编号:
汉川金鼓城项目
商业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委托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湖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汉川金鼓城项目)
独家营销策划及独家代理销售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湖北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2910室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系本合同项下物业项目开发方,对本合同项下物业项目享有所有权。
2、乙方为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完成本合同约定项下委托事务的各项法定资质及履约能力。
3、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物业项目,委托乙方进行独家营销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友好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开发的位于“汉川市金鼓城”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独家营销策划、独家代理销售服务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金鼓城。
1.2、项目地址:
。
1.3、销售范围:
(具体面积指标以销售测量报告为准)。
第二条委托事项
2.1、营销策划
本项目营销策划工作为:
从市场、产品、客户群的角度出发,确定项目的定位、包装与广告推广计划并进行相关报告整理、文案平面的创意、设计建议,为促进销售和项目提升形象服务(具体营销策划工作内容及要求见本合同第四条及附件)。
2.2、代理销售
本项目代理销售工作为:
乙方以独家代理销售方的身份组建并管理本项目销售团队,由该销售团队全面实施本合同所约定本项目销售范围内产品的销售工作(具体代理销售工作内容及要求见本合同第四条及附件)。
3.3、广告设计
本项目广告设计工作为:
乙方以独家代理广告设计商的身份组建并管理本项目广告设计团队,由该设计团队全面实施本合同所约定本项目设计范围内产品的设计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整体推广策略制定、项目全程各阶段广告策略制定、品牌识别系统建立与设计、项目全程宣传物料设计等(制作、印刷及投放等第三方费用除外)。
第三条委托期限
3.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公开发售之日止为营销策划期,本项目公开发售日不得晚于年月日。
3.2、自本项目公开发售之日起满个月止,或实际代理销售面积达到本合同第1.3条约定总面积的%(两者以先达到为准),为代理销售期。
3.3、上述营销策划期或代理销售期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达成独家营销策划及独家代理销售委托合同,可延长营销策划期或销售代理期,否则本合同到期终止。
第四条乙方工作内容
4.1、前期营销策划
4.1.1、针对本项目的规划要求进行全面的市场调查,并最终形成市场调查报告、市场定位报告、市场推广报告和项目营销方案。
4.1.2、制订项目广告宣传创意策略,编制年度媒体策略和月度媒体计划及广告费用预算。
4.1.3、根据项目形象与销售需要,制订相关SP活动专案建议,包括展会、咨询会、新闻发布会、大型促销、客户联谊活动及各类典礼。
4.1.4、提供项目现场包装策略及设计方案建议,包括现场看板、指示牌、工地围墙、现场罗马旗等。
4.1.5、提供接待中心及样板间的设计建议。
4.1.6、提供房交会展场的设计建议。
4.1.7、负责项目形象定位及商标等相关应用设计建议。
4.1.8、负责相关文案创意和平面设计建议,包括楼书、宣传折页、户型册、客户通讯、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夹报广告、展板、户外看板等的设计建议。
4.1.9、负责电台稿的文案创意、电视宣传片的创意思路建议。
4.1.10、委派专职项目经理及营销策划人员组成本项目营销策划团队进行营销策划工作。
4.2、代理销售
4.2.1、制订并提供项目销售策略。
4.2.2、制定并执行代理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体系及销控策略。
4.2.3、委派专职项目经理及代理销售人员组成本项目销售团队进行代理销售工作。
4.2.4、负责本项目代理销售现场管理,确保建立一支强有力的代理营销团队。
4.2.5、落实具体代理销售计划并严格实施。
4.2.6、负责本项目相关代理销售数据统计、分析(包括销售日报、周报、月报、促销分析报告等),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上述代理销售报表。
4.2.7、负责营销策划及销售人员的工资、佣金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4.3、广告设计
4.3.1、项目总体推广策划报告、阶段性推广策划报告及执行方案。
4.3.2、整合传播推广效果的跟踪。
4.3.3、项目名称、主题整合。
4.3.4、项目创意构架、延展。
4.3.5、项目设计体系整合。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5.1.1、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接收、审定乙方各项报告、方案及代理销售成果。
5.1.2、有权审核本项目广告宣传、市场推广、销售价格及销控节奏等相关方案,上述各项方案由甲方审核签章后乙方据实执行。
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有关报告进行审查,审批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创意方案以及营销策略方案等其它各种报告、方案,并须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肯定、否定答复或修改意见,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签章审核确认、否定确认或未给予修改意见的,视为乙方相关报告及方案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
5.1.3、有权委派人员监督乙方整个营销策划、宣传和代理销售工作过程,对乙方进驻本项目销售现场的营销策划人员、代理销售人员有最终的审定权。
5.1.4、有权及时对乙方各阶段工作内容、方式及成果(如营销策划和代理销售管理)提出合理整改意见,乙方应及时整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到乙方提供的书面意见或建议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予肯定、否定或修改回复的,视为同意乙方提供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并乙方严格按该意见或建议执行。
5.1.5、有权根据本项目用地性质与规划修改方案、项目报建的实际情况,调整本项目的开发规模和开发节奏,如甲方因上述调整影响到乙方的营销策划工作及或代理销售工作的,本合同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予以调整。
如在乙方工作进行中,甲方变更本项目已经确定的任何工作指令内容和工作意见,并要求乙方按变更的工作委托内容进行调整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的调整工作时间,并根据乙方工作强度、工作量等酌情补偿乙方一定的工作费用。
5.1.6、为保障取得更好的销售业绩及本合同的切实履行,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实际需求情况调整销售价格,甲方调整销售价格时应事先征求充分考虑乙方意见并最终确定调整后的销售价格。
5.1.7、因乙方提交完成的营销策划报告或方案成果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应无条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直至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
5.1.8、负责申办有关本项目就本合同履行所需之法律批文,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的法律批文副本或复印件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且保证一切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及时向乙方通报施工计划、工程进度、预售许可证办理进度、房屋交付期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具体资料。
在本项目正式发售前,保证本项目具备办理购房者个人购房贷款及预售许可条件。
向乙方提供合法的销售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面积证明。
5.1.9、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项目背景、红线图、规划图、户型平面展示图、鸟瞰图、效果图(含电子文本)、场地总平面展示图、装修标准、各户型销售面积、交房标准、代收费用名目及标准、物业管理标准、工程施工进度表及《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并根据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完备、准确向乙方提供其它所需资料。
5.1.10、委派专职人员在现场负责购房定金及销售收款、办理预售登记、购房者个人购房贷款、协助客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涉及有关本项目工程的意见及投诉)等方面的工作,按政府部门的规定,为销售成交的购房者办理购房各项手续,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及时处理购房、办证需要甲方提供的资料发生问题,所引起的客户投诉。
5.1.11、委派专人参与本项目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工作,并负责与乙方进行密切的联系,加强沟通,为乙方开展本项目工作提供方便。
为了更好的提升销售业绩,对于需要甲方签章后方可执行的乙方各项方案及建议,甲方应及时审核签章。
5.1.12、于本项目地盘现场合适的地点提供售楼部给乙方(甲方亦可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置本项目地盘现场外其他临时售楼部),并提供办公家具、办公耗材、电脑、打印机、大功率复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电视、音响、空调、座机电话等现场办公设备设施,提供销售所需模型、看板等销售辅助道具,承担日常水电、维护及电话、网络费用,在本项目的地盘现场设置示范单位,并提供售楼部及示范单位的保安和保洁等相关服务人员。
5.1.13、承担本项目现场包装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接待中心、样板间、工地围墙之土建、装修、装饰布置费用;承担本项目宣传及推广费用:
如软、硬性广告、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楼书、宣传折页、户型册、客户通讯等)、户外看板、展会、促销及客户联谊活动等各项费用。
甲方投入本项目的广告费,按预计销售总额的 %提取使用。
上述具体费用由乙方制定方案报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5.1.14、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及其它费用。
5.1.15、甲方指派作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全面负责代表甲方与乙方对接并履行本合同。
5.1.16、为保证销售的顺利进行,本项目遇下列事项时,甲方须及时给予乙方书面形式的通知:
5.1.16.1、购房合同条款变更;
5.1.16.2、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及装修方案变更;
5.1.16.3、购房付款方式及折扣率变更;
5.1.16.4、认购者及或购房者退房申请受理;
5.1.16.5、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的确定、变更;
5.1.16.6、其它与销售相关事宜变更。
5.1.17、为保证乙方各阶段销售任务的完成,甲方应保证年度达到预售条件的施工面积不得低于乙方代理销售面积指标所对应销售面积的120%。
5.1.18、若限购客户需要办理销售相关的法律手续,甲方需积极与当地职能部门协调办理,帮助项目回款。
5.2、乙方权利、义务
5.2.1、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及其它费用。
5.2.2、享有为完成甲方的委托任务,向甲方提交的各项报告、方案、意见、建议等文件资料著作权。
5.2.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本着专业、高效的营销策划和代理销售执业理念及敬业精神,委派专业人士组建营销策划服务团队、代理销售服务团队,全力以赴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务。
为了保证甲方工作指令下达的清晰与准确,乙方工作仅对甲方委派的合同履行代表负责,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每次、项工作以甲方委派的合同履行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为执行依据。
5.2.4、乙方作出的任何营销策划方案、意见及建议方案、市场调查、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等各项文件资料,均需同时以签章确认的书面形式及电子文档格式向甲方提交。
5.2.5、乙方委派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负责乙方项目服务团队的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及运行监督;乙方变更履行代表人选的,必须提供甲方书面认可的替代人选,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乙方服务团队须常驻本项目提供服务,为确保质量,乙方向本项目派驻的服务团队人员应为经验丰富的人士,派驻服务人员须以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为甲方提供服务。
5.2.5.1、乙方派驻本项目的现场服务人员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
乙方须对销售服务团队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在每次推广前均应对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讲座培训,保证准确领悟推广需求及展销安排。
甲方认为乙方派驻销售人员不合格(甲乙双方制定考核机制进行统一考核,通过即为达到标准)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予以更换;乙方单方认为需要更换人员的,须提前十日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5.2.6、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要求,完成项目整体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服务工作,包括产品优化建议、市场定位、销售对象、入市时间、价格策略、付款方式及各种宣传渠道等提供专业书面报告方案。
5.2.7、乙方全程负责金鼓城项目广告的整体推广广告策略、创作、设计、实施建议等服务,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再委托给第三方。
5.2.8、提供本项目完整的市场分析及策划建议报告,对本项目进行包装及制定各种销售策略,根据市场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销售策划调整。
乙方制订的任何宣传推广、销售方案,在实施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5.2.9、就本项目的整体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工作,乙方须按照以下原则完成:
5.2.8.1、本着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市场实际状况和乙方经验,按双方约定的事项及时间完成并提交营销策划报告。
营销策划报告应包括基本信息数据、分析论证过程、各种可行性方案以及最佳方案等内容。
营销策划报告必须基于真实、科学的市场调查,不得编造不实数据,必须构架完整、逻辑性严密,易于阅读理解,各种调查资料的基本数据必须准确。
甲方对营销策划报告应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报告进行适当的修改。
5.2.8.2、乙方提交的营销策划报告必须符合行业的专业度与准确度,核心内容与观点应符合甲方所需,并能清晰解决项目操作问题,能真正立足于市场、立足于项目自身条件与特点;务必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有专业理论支持;具有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必须考虑成本控制与风险防范等事项。
5.2.8.3、就提交的营销策划报告、方案或工作成果向甲方作解释、说明。
如甲方确有必要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详细解释、说明,以满足甲方项目运作需要。
5.2.10、就本项目的代理销售工作,乙方须按照以下原则完成:
5.2.9.1、为便于甲方及时、准确掌握项目销售状况,乙方实行例会制度,即项目公开发售前例会每两周举行一次,公开发售后例会每周举行一次。
如遇特殊需要,双方另行约定增加例会频率。
5.2.9.2、为保证代理销售团队高效开展工作,乙方现场项目经理及全体销售人员每天实行早会晚会制度,现场销售经理需对当天之成交进行总结及分析,对营销策划工作提供必要及时的督导、支援。
现场销售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反馈甲方,必须每周向甲方提交一份完整详细的销售报表(乙方现场总负责人签字确认),使甲方及时知悉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
5.2.9.3、及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相关因素制定和调整本项目推广策划、销售策略,提供合理的定价原则和价目清单。
但本项目所有单位销售价格及销控节奏须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5.2.9.4、配合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提前对本项目各种有关宣传计划提供专业的书面意见,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执行。
5.2.9.5、协助审阅本项目总体规划及各单体型号的平面和立面图纸,并给予专业的书面意见;对本项目户外广告、地盘包装、售楼部包装及示范单位的室外布置安排等提供专业的书面意见;经甲方同意后,筹备本项目展销会,协助设计并安排展销场地内各种布置及摆设。
5.2.9.6、建议、监督本项目售楼书、推广宣传单张、模型、效果图、展览板、展销带、电视广告宣传片、认购书、认购须知及有关之销售资料的制作;协助本项目的报章、电视及电台广告的设计、制作及发布工作。
乙方有权在本项目的所有宣传广告媒体及资料上注明“湖北合富辉煌独家代理”或“湖北合富辉煌独家营销策划、独家销售代理”字样。
5.2.9.7、进行各大报章的统筹,协助发布本项目有关新闻稿以助宣传之效,并根据甲方需要于委托期内安排乙方专业撰稿人撰写有关专业评述,经甲、乙双方审核后刊登于报章及杂志上。
5.2.9.8、负责销售洽谈、协助签订本项目之《认购书》及准备相关购房合同文件,并负责就购房合同条款向认购者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指导购房者缴交各期楼款和税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等;指导购房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鉴证,协助甲方催交楼款;协助办理产权及物业交收手续等一系列售后服务工作。
5.2.9.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认购者、购房者修改甲方审定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跟踪、办理《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与销售有关的文件签署及执行。
5.2.9.10、严格按照甲方委托事项和委托范围及甲方确认的操作规范从事代理销售工作,严格执行甲方决定或认可的策划销售方案。
物业销售折扣必须由甲方制定并签章确认方可执行,乙方擅自更改折扣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甲方损失。
5.2.11、甲方与认购者或购房者之间若发生纠纷时,乙方人员应积极配合处理;如乙方销售代理人员出现工作瑕疵或与认购者、购房者之间发生纠纷时,乙方人员应及时处理,不应隐瞒真相或误导甲方导致事态扩大。
5.2.12、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创意方案等服务和文件的内容(包括所使用的图片、标志、用语等)均合法取得,保证有权用于甲方本项目的使用,未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及其他权利。
如侵犯第三人权利或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处罚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
5.2.13、对于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以及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知悉的甲方的一切未经公开的商业秘密,乙方均负有保密的责任,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免于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以及被任何第三人知悉、使用。
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5.2.14、乙方的工作以甲方的书面决定为依据。
为了清晰工作指令和提高工作效率,甲方应以书面、清晰、可执行的工作联络单或意见书通知乙方执行,通常情况下乙方可以不执行甲方的口头工作指令。
5.2.15、乙方的所有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炒作楼盘从中得利,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委托事项和委托范围从事代理销售活动,不得向认购者作出超过甲方委托及许可范围的书面或口头的承诺。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
甲方须在本项目公开发售日前完成如下工作,以备双方顺利开展销售工作:
6.1、至少于本项目公开发售日一个月前提供装修好的现场营销中心,至少于本项目公开发售日三个月前提供装修好的外展点,并承担相关租金、水电费、通讯费、装修及沙盘模型等费用。
6.2、向乙方提供办公用具,包括但不限于:
办公家具及耗材、电脑、打印机、大功率复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电视、音响、空调、座机电话等其它一切因履行本合同应提供的设备设施物品(但不包括乙方员工的通信费、乙方自有统一工服、及办公文具等)。
6.3、于本项目公开发售日一个月前提供精装样板示范区、园林展示区对外开放。
6.4、配合销售节点逐步展开宣传推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户外大牌、工地围挡、道旗、车身、候车亭、导视牌、看房车、报广、电台、网络、房交会及所有宣传物料。
6.5、确定相关合作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活动公司、银行、物业公司及相关媒体单位等。
6.6、配备现场客服、保安及保洁等工作人员,展示良好物业服务形象。
6.7、协助乙方解决销售团队项目现场食宿问题,以便团队安心开展销售工作,本项目售楼车开通后,乙方员工在不影响正常看楼情况下,可免费搭乘。
6.8、为项目实际创造利益点或创新点,提升项目硬件配套及引入高端物业服务品牌,为销售现场提供高端物业服务,展示良好的项目服务形象。
第七条:
销售条件及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等
7.1、正式公开发售日本项目应具备下述条件:
7.1.1、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及进度要求,具有良好工程建设形象,并保持正常的工程进度。
7.1.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批次销售的,应于乙方代理销售前分批取得当批次销售范围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2、销售价格
由甲方充分征求乙方意见后最终确定各期组价方案。
在既定价格执行期间,如市场发生变化,销售价格需要调整时,调整方案由甲方征求乙方意见并最终确认后乙方方可执行。
7.3、销售费用
本项目销售费用,由乙方提供初步方案,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执行。
销售费用,以甲方统计数据为准,乙方应协助甲方将项目销售费用控制在甲方限额目标以内。
7.4.5、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及时取得批次销售范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乙方无法进行代理销售工作的或对乙方代理销售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代理销售期限相应延长,同时乙方有权调整派驻现场销售人员及工作方式,以减少损失。
7.4.6、甲乙双方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情况、适时市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或修改乙方代理销售任务目标,并经甲乙双方签章确认后,乙方严格执行。
第八条营销策划与广告设计月费、代理销售佣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8.1、营销策划与广告设计月费计取及支付方式
8.1.1、本项目公开发售前,本项目营销策划费按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月(¥80000元整/月)收取。
8.1.2、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按月向乙方支付营销策划与广告设计费。
首期营销策划与广告设计费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后期每月营销策划与广告设计费甲方应于当月20日(如当月20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前向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
8.2、代理销售佣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8.2.1、代理销售佣金的计取:
双方同意按本项目各个推货批次,分别对乙方计提代理销售佣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8.2.1.1、各批次代理销售佣金=该批次乙方实际销售额×佣金计提标准;
8.2.1.2、各批次销售率(X)=该批次乙方已销售建筑面积÷该批次总建筑面积×100%;
8.2.1.3、按总销售额代理销售佣金佣金计提表:
各批次销售率(X)
各批次佣金计提标准%(累计)
X<50%
2.0%
50%≤X<70%
2.5%
70%≤X<75%
3.0%
X≥75%
3.5%
注:
本合同所述“实际销售额”是指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总额。
8.3、在代理销售期限内,若乙方当期未完成但嗣后累计实际销售率达到上表各项标准时,甲方同意按该销售率对应的佣金计提标准累计于下一期支付代理销售佣金时一并支付乙方。
8.4、如遇甲方特殊关系而成交的客户,需甲方合同代表签字批准,价格不能低于甲乙双方协商的最终底价,但仍须按成交价及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购房者弃购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
8.5、在销售代理期限内,若乙方当期销售量超过本合同有关销售进度约定的销售目标的,对于超出销售目标的部分,甲方同意在当期按照相应佣金计提标准计提代理销售佣金给乙方。
8.6、为使代理销售佣金计算基础合理,双方同意每次交予乙方的货量销售周期均不少于个月。
8.7、代理销售佣金的支付方式
8.7.1、结算方式:
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后,本合同项下代理销售佣金结算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乙方须于次月2日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函及资料,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函及资料后2日内进行审核,经甲方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
如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函及资料后超过3日,不作确认答复又未提出合理异议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函及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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