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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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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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
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
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
一、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2010年2月5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广州召开南方十二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座谈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向与会人员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有关人口计生问题的重要讲话精神。
讲话精神强调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出发所采取的重大国策,实践证明,实行计划生育符合国家和百姓的长远利益。
“十二五”期间,必须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要旗帜鲜明地抓好抓紧人口计生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积极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稳定机构,丰富职能,完成好落实好人口计生基本国策的任务。
二、应该掌握和了解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
(一)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二)符合再生育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二孩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1、夫妇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2005年7月14日《关于印发玉州区南江镇等四镇撤销镇建制设立街道办事处工作方案的通知》玉区办发[2005]44号)
8、女方是农业户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户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1、12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女子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三)不符合再生育情形: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桂计生委发[2003]21号)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条例》第十七条)
(四)符合再生育相关要求:
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怀孕前办理《二孩生育证》;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年,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条例》第二十条)
(五)节育政策: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放置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落实结扎措施。
(《办法》第十四条)
(六)计生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1)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从该夫妇年满60周岁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2)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或8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
(4)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非双女户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
(5)农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6)农村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7)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政府每年发放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
(8)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及获得国家奖励扶助金的人员由区政府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并分别提高住院报销比例15%、10%。
(9)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
1、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生育行为
1、不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不够间隔或无证生育的。
2、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
1、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征收;
(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征收;
(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征收;
(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生育征收项目
2010计征基础
2011计征基础
2009年度
2010年度
农村人均纯收5396元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18002元
农村人均纯收6229元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19995元
违法生育
一个子女
32376元
108012元
37374元
119970元
二个子女
53960元
180020元
62290元
199950元
三个子女
75544元
252028元
87206元
279930元
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
按上标准类推
按上标准类推
按上标准类推
按上标准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2、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生育间隔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以生育时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核对计征社会抚养费,每提前一年每年分别按计征基数的25%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征。
三、关于办证
(一)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对不申请办理服务手册而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经批评教育后应当给予其补办服务手册。
(二)办理二孩生育证
1、区镇村三级的职责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以双方名义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签意见。
然后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给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适用《条例》解释、法律责任等
5、公示要求
1、《条例》第二十一条:
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给二孩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的管理规定》第五条
(四)坚持审批二孩生育指标公示的原则。
公示内容包括夫妻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生育或收养情况、审批依据以及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的名称。
未依法进行公示的,审批结果无效。
6、错发证处理政策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生育申请;已审批或发放证件的,应当撤销审批决定,收回已发放的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
(二)生育申请人不在女方户籍地申请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婚姻关系在本自治区居住满一年以上者除外);
(四)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姻事实、年龄及生育情况的;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的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了生育证件后怀孕的,严禁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报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
未经批准终止妊娠的,已办理的生育证件作废,三年内不再安排生育。
7、落实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的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领取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前,应当与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
9、两个文件
2003年4月28日《关于印发玉州区玉林镇社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关于印发玉州区南江镇等四镇撤销镇建制设立街道办事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怎样做村级人口计生工作
(一)村干部应掌握的几个数
村总人口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新婚人数、已生育一孩人数、已生育二孩人数,依法生育二孩人数、已生育多孩人数、领独生证人数、双女户数、双女结扎户、流出人数、流入人数、怀孕人数(怀一孩、怀二孩、怀多孩)、出生及死亡人数、
反馈街道计生办的有:
新婚登记册、怀孕登记册、出生死亡登记册、节育措施落实登记册、三查登记册、优惠政策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情况,以及相关的月(季、年)报表。
上报区计生局的有:
申请二胎生育对象名单、奖励扶助名单、申领独生证名单、月(季、年)等各种报表。
(二)村级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三大差距”
一是农村大部分育龄群众强烈的生育愿望与现行的生育政策差距较大
二是广大育龄群众强烈的需求与现行的社会保障措施差距较大
三是计划生育工作者与考核者的水平差距较大
2、“六难”
一是组织妇检难
二是流动人口管理难
三是二女户结扎难
四是政策外怀孕补救难
五是性别比综合治理难
六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难
(三)我区对推进村(社区)为主的主要措施
一是2009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社区)为主”机制的通知,明确了村(社区)两委、支书主任、两委干部、计生专干、人口管理员及包村干部的工作职责,提出了“五无五好”的标准,推动重心下移。
为每村配备1名,社区配备2名专干,提高村干部、专干工资。
二是对村(社区)先进集体、优秀支书、主任、专干进行表彰奖励。
三是对村干部动员并陪同对象到服务站落实措施的即时给予误工补助,放环20元,结扎50元、人引50元。
五是对“两无一提高"实行奖励。
(四)村(社区)计生工作五点建议
1、要理清工作思路
新形势下村(社区)计生工作思路:
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宣传教育、奖扶制度为导向、以降低统计误差为重点、严格把好结婚登记、生育证明办理、环孕监测、孕情跟踪服务、定点分娩、“四术”落实、违法生育查处、责任追究、群众监督等“九关”。
着力构建经常性工作机制和村为主工作机制,实现经济发展、组织建设、计划生育“一体化”,努力创建“两无一提高”。
2、要配强计生专干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
村(社区)要按照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0岁以下的女性选好配强村级计生女专干。
实行严格考核、乡聘村用、持证上岗、优胜劣汰。
支书、主任要支持计生专干开展工作、帮助解决问题。
对责任心不强,难以开展工作或不胜任工作的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调整或解聘
3、要明确工作职责
(1)村(社区)“一把手”职责
书记和主任对本村(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支部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召开村(社区)计划生育例会,负责落实镇(街)对本村(社区)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村(社区)两委成员职责
村(社区)两委干部实行包组、包片,对各自对所包村民小组的孕(环)检对象、信息、所联系的重点访问对象户的生育节育情况等负直接责任,并协助专干做好入户宣传教育、生育条件的核查、奖励扶助、《生育证》发放等工作。
(3)村(社区)专干职责
村专干具体负责集中或入户宣传教育、业务管理、信息收集与上报、孕检的操作和记录、每月重点对象户的随访、例会的筹备、服务室的整洁卫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专干对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上报负直接责任。
4、要落实工作制度
(1)村级计生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镇(街)召开例会前,村(社区)要召开一次计生例会,由乡镇包村干部、计生办包村人员、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育龄妇女小组长、村计生专干参加,支部书记主持。
(2)日常工作把好十六关:
①常住人口把好八关:
新婚登记、证件发放、孕环检服务、孕情跟踪服务、四术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群众监督、信息上报。
②流出人口管理把好四关:
登记、办证、管理服务(寄回孕检单)、信息提交反馈。
③流入人口管理把好四关:
登记建卡、查验婚育证、生殖健康服务、上报动态信息。
(3)经常性工作制度。
把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作为村级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的主要阵地,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开展。
(4)奖罚制度。
5、一票否决制度。
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并作为党员干部评先的先决条件。
凡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在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五)要讲究工作方法
计生工作“难”就难在经常性工作“不经常抓”,各级考核前突击做大量的“补救工作”,以致群众反感,干部疲惫不堪。
工作年年抓年年急,年年被动。
要抓好计生工作,必须研究方法。
变村梗阻为村为主,变被动抓为主动抓,变突击抓为经常抓。
经常抓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抓平时,做到孕检落实、出生报实、手术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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