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无锡住宅装饰装修验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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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无锡住宅装饰装修验收规定
无锡住宅装饰装修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装修和已使用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
第1.0.2条 本规定给出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隔断、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软包及地毯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验收质量规定。
第1.0.3条 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抗震、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1.0.4条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安全性、整体性,严禁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内隔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并在住宅设计允许荷载范围内。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第1.0.5条 装饰应在业主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第1.0.6条 采购的装饰材料选材应符合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标准,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第1.0.8条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1.0.9条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1.0.10条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工期和保修等内容。
第二章 给排水管道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2.1.1条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
第2.1.2条 施工前应检查原有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检查管道是否畅通。
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
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通水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2.1.3条 施工前应对原有排水管道进行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原有管道。
第2.1.4条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要求,便于使用和维护。
第2.1.5条 所有接头、阀们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便于使用和维修,
第2.1.6条 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第二节 验收要求和方法
第2.2.1条 管道施工完成后,应向业主提供管道竣工图,标出管道各接头位置,需隐蔽的管道必须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第2.2.2条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笼头、阀们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
第2.2.3条 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应无渗漏。
采用通水的方法,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有无渗漏。
第2.2.4条 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然气的间距不小于50㎜,用钢卷尺检查。
第三章 电气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3.1.1条 电气器材及材料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3.1.2条 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为总开关,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第3.1.3条 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的规定进行施工,线路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按国家现行标准和有关行业规定进行。
第3.1.4条 室内布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通信线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强电接线盒与电话、闭路电视、通信线路接线盒应保持100㎜以上间距。
第3.1.5条 导线应按用电负荷大小合理选择截面,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
第3.1.6条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面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欧姆。
第3.1.7条 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第3.1.8条 电暖气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第3.1.9条 插座离地面不低于200mm,宜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规格应与该处可能使用的电器插头规格相一致。
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为150mm。
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3m,开关不宜装在门后。
第3.1.10条 吊平顶内的电气管配,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
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测,并加盖板,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顶内出现裸露。
护套线不得敷设在面层粉刷中。
第二节 验收要求和方法
第3.2.1条 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竣工图,标出导线规格、线路走向,位置尺寸等,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第3.2.2条 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他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
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工具检验插座上的相线零线和地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3.2.3条 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间距,当其处于同一平面时应大于100mm,当其处于不同平面时应大于50mm。
第3.2.4条 开关、插座、终端盒等器件外观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牢固、平正,安装方式符合规定。
第3.2.5条 施工完毕,应进行电气通电和灯具试亮试验,验证开关、插座性能是否良好。
电话及有线电视线路室内部分是否畅通。
第四章 抹灰
第4.0.1条 验收要求和方法
表面洁净、接茬平顺、线角顺直、粘贴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采用目测方法验收。
第4.0.2条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项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小于等于4 2m靠尺和契行塞尺 每室测量不小于2处
立面垂直度 小于等于5 2m托线板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
阴阳垂直度 小于等于4 2m托线板 测量不少于3处
阴阳角方正度 小于等于4 方尺和契行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1次
第4.0.3条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50c㎡为合格,全数检查。
第五章 涂料、油漆
第三节 基本要求
第5.1.1条 涂料的品种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5.1.2条 涂料工程的基体或基层应保持干燥。
老墙体二次装修时,应清除表面涂料层。
第5.1.3条 厨房、卫生间涂料工程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
油漆或涂料前应用防锈油漆封盖钉、螺丝等金属联结件。
第5.1.4条 严格控制涂料的工作黏度和稠度,施涂过程中不得任意稀释,大面无流坠,无邹纹,不显刷纹,颜色基本一致。
保持五金玻璃洁净。
第5.1.5条 每次施涂料时必须在前一遍涂料干燥后方能进行。
施涂应均匀不得漏涂。
第二节 验收要求
第5.2.1条 水乳性涂料
水乳性涂料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要求 验收方法
墙面顶面平整
(1) 应在涂料实干后,正视目测或手感。
(2) 装饰线、分色线、拉通线检查。
无掉粉、起波、漏刷
无明显色差、泛碱、刷纹、返色
无显著砂眼、不流坠、起瘩、溅沫
装饰线、分色线平直、偏差不大于3mm
门窗、灯具洁净
第5.2.2条 清漆
清漆涂刷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要求 验收方法
木纹清晰、棕眼刮平 应在涂料实干后,正视目测或手感。
表面平整光滑,无刷毛
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
无明显裹棱、流坠、邹皮
不允许有漏刷、脱皮、斑纹
第5.2.3条 混色漆
混色漆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要求 验收方法
无明显透底、流坠、邹皮 应在涂料实干后,正视目测或手感。
允许偏差分色线装饰线在5m长度内检查。
表面平整、光滑均匀一致,漆面无毛刺
分色裹棱大面无,小面允许偏差不大于2mm
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不允许有脱落、漏刷、泛锈
装饰线分色偏差不大于3mm
第六章 板块镶贴
石材、墙地砖、玻璃等板块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及图案应符合住户设计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不得使用过期和结块的水泥作为胶结材。
第一节 墙面镶贴
第6.1.1条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色泽一致,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
掉角、却棱等现象,阳角应割角镶贴成线,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方法验收。
第6.1.2条 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空鼓声应小于50c㎡.
第6.1.3条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石材 墙地砖 量 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0 2m靠尺,契型塞尺 每室随机抽一墙面,测量不小于二处,取
最大值。
垂直度 ≤3.0 ≤2.0 1m托线板
石角方正 ≤3.0 ≤2.0 方尺,契型塞尺
接缝高低 ≤0.5 ≤2.0 游标卡尺
接缝平直 ≤2.0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2.0 钢直尺
第6.1.4条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露面上镶贴花岗岩、大理石等厚重材料。
第二节 地面镶贴
第6.2.1条 基本要求同第6.1.1条。
第6.2.2条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不得有空鼓声。
第6.2.3条 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严密牢固。
第6.2.4条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m靠尺,契型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2处,取最大值。
接缝高低 ≤0.5 钢直尺,契型塞尺
接缝平直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钢直尺
第6.2.5条 墙面安装玻璃好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第七章 花饰
第7.0.1条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花饰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裂缝、扭曲、缺棱角等缺
陷。
采用目测和手摇的方法验收。
第7.0.2条 应检查花饰品种、规格、图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7.0.3条 花饰应安装牢固,其质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规定。
表7: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条形花饰 水平方向全长 ≤3 目测、测量
垂直方向全长 ≤3
单独花饰 位置全长 ≤10
第八章 裱糊
裱糊工程基体或基层的处理应满足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8.0.1条 裱糊工程完工并干燥后,方可验收。
第8.0.2条 验收时应检查材料、品种、颜色、图案是否符合用户要求。
第8.0.3条 裱糊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壁纸、墙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邹折和斑污,斜视时无胶痕。
⑵表面平整,无波纹起伏,壁纸、墙布与挂镜线、顶角线、贴脸线、踢脚板、护墙板压条、窗帘盒紧接,距离1.5m处目测不得有明显缝隙。
⑶各幅拼接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
⑷阴、阳转角垂直,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⑸壁纸墙布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⑹不得有偏贴、补贴、脱层等。
⑺壁纸垂直度3m内不大于4mm,接缝不大于0.5mm。
⑻测量工具钢卷尺,契型塞尺,游标卡尺。
第九章 吊 顶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9.1.1条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规格、颜色、固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住户要求,吊顶材料符合现行国
家和行业标准。
第9.1.2条 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
轻型灯具应吊在主龙骨或附加龙
骨上,重型灯具或吊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在基层顶板上另设吊钩。
第二节 验收方法
第9.2.1条 吊顶安装牢固,表面平整,无裂痕、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
第9.2.2条 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应有漏、透、翘角等现象。
第9.2.3条 吊顶位置应准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明显错位。
第9.2.4条 罩面板、吊顶安装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规定。
表8: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量 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 ≤2 1m钢直尺 随机同一垂直的两个方
向,取最大值
接缝平整 ≤3
压条平直 ≤3 5m拉线、钢直尺 拉线检查,不足5m检查一次,超过5m拉两次,随机至少测两次,取最大
值。
接缝高低 ≤1
压条间距 ≤2 钢直尺、契型塞尺 随机测量不少于两次,取
最大值。
吊顶水平 ≤5
第十章 隔断工程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0.1.1条 隔断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隔断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
合有关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
第10.1.2条 隔断工程所用的木龙骨、轻钢龙骨、罩面板及其他材料,应防止变形和损坏,材料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第10.1.3条 隔断工程安装罩面板宜使用涂锌的螺丝、钉子。
接触砖石、混凝土的木龙骨和预埋的木砖应作防腐处理。
第10.1.4条 胶粘剂应按罩面板品种选用,现在配制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10.1.5条 隔断工程与门窗、电器插座和地面接触处应符合设计要求,装嵌牢固,连接紧密,接缝均匀一致。
第10.1.6条 龙骨安装应保持平直,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1.7条 罩面板安装前应检查隔断龙骨的牢固程度,如有不牢固处,应进行加固。
第二节 验收要求和方法
第10.2.1条 检查隔断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式样以及隔断的构造、固定方法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10.2.2条 隔断骨架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无松动现象,板与板之间及板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粘接牢固,接缝平整。
第10.2.3条 粘贴和用钉子或螺丝钉固定罩面板,表面应平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脱层。
第10.2.4条 石膏板、胶合板、纤维板表面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
第10.2.5条 石膏板铺设方向应正确,安装牢固,接缝密实、光滑平整。
第十一章 门窗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1.1.1条 门窗框、扇的材料及制作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11.1.2条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11.1.3条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门窗开启灵活。
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厚度均匀,无碰伤、锈痕、划痕等缺陷,外门窗应不掺漏水。
第11.1.4条 框与墙体之间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外观洁净、表面平整光滑。
第二节 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第10.2.6条 铝合金门窗安装质量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见表9
表9: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2000mm
>2000mm +1.5
+2 用3m钢卷尺检查
2 门窗槽口对边尺寸之差 ≤2000mm
>2000mm ≤2
≤2.5 用3m钢卷尺检查
3 门窗槽口对角线尺寸之差 ≤2000mm
>2000mm ≤2
≤3 用3m钢卷尺检查
4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垂直度 ≤2000mm
>2000mm ≤2
≤2.5 用线坠、水平靠尺检查
5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水平度 ≤2000mm
>2000mm ≤1.5
≤2 水平靠尺检查
6 门窗框扇搭接宽差度 ≤2m
>2m +1
+1.5 用深度尺或钢板尺检查
7 门窗框标高 ≤5 用钢板尺检查
8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线坠、钢板尺检查
9 双层门窗内外框、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4 用钢板尺检查
第10.2.7条 塑料门窗安装质量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见表10
表10: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门窗槽口对角线尺寸之差 ≤2000mm
>2000mm ≤3
≤5 用3m钢卷尺检查
2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垂直度 ≤2000mm
>2000mm ≤2
≤3 用线坠、水平靠尺检查
3 门窗框(含拼樘料)的水平度 ≤2000mm
>2000mm ≤2
≤3 水平靠尺检查
4 门窗框标高 ≤5 用钢板尺检查
5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用线坠、钢板尺检查
6 双层门窗内外框、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4 用钢板尺检查
第10.2.8条 木门窗安装质量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见表11
表11: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 拖线板和钢卷尺 全数检查
框的角线长度差 ≤3 钢卷尺
框与扇、扇与扇接触处高低差 ≤2 钢直尺和契型塞尺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宽度 1.5-2.5 契型塞尺
门窗与地面留缝宽度 大门 6-8
卫生间 10-12
厨房间
第十二章 木制品
第一节 吊柜、壁柜
第12.1.1条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或用户要求。
第12.1.2条 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嵌合严密,用胶料胶结。
第12.1.3条 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用毛刺和锤印。
第12.1.4条 贴面材料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不起翘。
第12.1.5条 橱门安装牢固、无松动、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开启灵活。
第12.1.6条 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
第12.1.7条 吊柜、壁橱制作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见表12
表12: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橱门缝宽 ≤1.5 契型塞尺 随机检查一扇,测量不少
于两次,去最大值
垂直度 ≤2.0 线坠、钢卷尺
对角线长度 ≤2.0
第二节 护墙板
第12.2.1条 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毛刺和飞边。
第12.2.2条 木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缝隙宽窄均匀。
第12.2.3条 护墙板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出墙厚度一致。
第12.2.4条 护墙板面板与踢脚板、压条连接处无缝隙,水平方向平直。
第12.2.5条 护墙板与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呈45度角连线。
第12.2.6条 护墙板面板拖涂油漆或涂料应符合本验收标准第五章有关规定。
第12.2.7条 护墙板制作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见表12
表13: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上口平直度 ≤3.0 5m拉线 每面至少测两次,取最大值。
面板垂直度 ≤2.0 线坠、钢直尺
表面平整度 ≤1.5 1m靠尺、塞尺
面板间隙宽度 ≤2.0 钢直尺
第三节 木地板
第12.3.1条 铺设木地板,房间应干燥,避免在气候潮湿的情况下施工。
第12.3.2条 材质应符合住户要求及现行产品标准。
第12.3.3条 地板安装应牢固,无声响,无松动。
地板搁栅间距最大不超过300mm。
第12.3.4条 地板表面应刨光磨平,无刨痕、刨茬和木刺等现象。
第12.3.5条 拼花地板接缝应对齐,缝隙宽度一致,表面洁净无溢胶现象。
第12.3.6条 地板与地面之间应留8mm-10mm的伸缩缝。
第12.3.7条 踢脚板与地板连接紧密,踢脚板上沿平直,全长高差不大于±3mm,与墙面紧贴,无缝隙。
第12.3.8条 木地板铺设允许偏差和验收方法见表14
表14: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验收方法
表面平整度 长地板 ≤2.0 2m靠尺,契型塞尺
拼花地板 ≤2.0
四面企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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