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程考试复习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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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程考试复习1
刑法课程复习
1.刑法的概念:
© 所谓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详言之,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 现行刑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二部刑法。
© 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 、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
2.刑法的本质:
© 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 但刑法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即为阶级性。
3.刑法的任务、目的、功能
© 根据刑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犯罪和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两个方面的任务,具体讲,有四个方面的任务:
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 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体现在惩罚功能、剥夺功能 、教育功能
4.刑法的体系
©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现行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
©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的标准。
© 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只有将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结合,才能正确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5.刑法的解释
©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从不同的方面,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做不同的分类。
©
(一)从解释的效力上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
(二)从解释的方法上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6.刑法的基本原则
© 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 即罪刑法定原则、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的是封建刑法的罪刑擅断。
©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具体地说,就是定罪量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和处罚。
© 基本要求:
第一,禁止类推适用,即刑法惩罚的对象只能限定于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范围之内,而不能通过司法类推适用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也当作犯罪进行惩罚。
第二,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即刑法只能惩罚颁布实施后发生的犯罪,而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惩罚昨天的犯罪,以求刑法的公正性。
第三,排斥习惯法,即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而习惯法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定罪处罚的依据,不能是任意进行解释的习惯法。
第四,否定不确定刑,即刑法对每一种具体犯罪规定明确的刑种和刑期,不能任由法官任意裁断。
© 立法体现:
废除了原《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
再次明确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在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确定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 司法适用:
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 )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不要求对同样的犯罪行为必须处以相同的刑罚,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在分析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7.刑法的空间效力
©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主要有:
©
(一)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都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 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领域内
©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律不予追究。
© 领域的含义:
© 我国领域的含义:
©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3.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 我国领域的延伸:
1.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2.在我国住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 犯罪地的标准: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 1. 犯罪地的确认:
(1)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适用属地原则,确立刑法效力。
(2)在中国的船舶或飞机上犯罪,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
(3)未遂犯、共犯犯罪的确认,通常采取扩张立场。
(4)发生在火车、使领馆的犯罪,其犯罪地点应当以该火车、使领馆所在地为准。
© 2. 属地原则的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2)发生在港澳特区的犯罪。
©
(二)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 (三)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 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 (四)普遍原则:
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
现今大多数国家刑法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才其他原则。
8.刑法的时间效力
©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失效时间一般也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失效。
© 三.刑法的溯及力
(一)概念: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二)原则:
1.从旧原则:
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即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要适用旧法。
4.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要适用新法。
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9. 犯罪的概念
©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
©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这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刑事违法性
即行为触犯刑法,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这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应受惩罚性
10. 犯罪构成
© 犯罪构成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由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犯罪构成的内容:
1.犯罪客体:
即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即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对象、时间、地点、手段等。
3.犯罪主体:
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有的犯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一般采取双罚制
4.犯罪主观方面:
即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罪过(故意或过失)、目的。
© 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有
A.行为侵犯的客体
B.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和地点
C.行为人的情况
D.主观因素
© 因果关系
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却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
11.危害行为
© 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
© 言论是行为不是思想。
© 犯罪要求
© 客观上:
有行为及危害
© 主观上:
有罪过
© 表现:
① 法定罪过形式:
故意和过失。
②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不是犯罪。
③ 故意犯罪,仅对能认识到的行为事实负责。
④ 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 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中属于选择要件的是 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
而且指实际损害。
© ① 犯罪的核心:
行为性。
© ② 犯罪基本特征:
A. 社会危害性。
B. 刑事违法性。
C. 应受惩罚性。
© ③ 犯罪的基本要件:
A. 客观上有行为。
B. 主观上有犯意。
© 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且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表现应当为而不为,违反了命令性规范。
©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③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12.故意、过失
© 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① 故意的认识因素=对罪状描述的行为、对象、结果的认知
=构成要件事实认识
② 故意的意志因素=对罪状描述的行为、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③ 事实认识错误=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误认
=对罪状描述的行为、对象、结果的误认
④ 过失=对发生构成要件结果应预见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
=对罪状描述结果的认识或态度
©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⑤ 犯罪目的=希望实现犯罪结果的心态=希望实现罪状描述结果的心态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犯罪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 甲误把张三当作李四加以杀害,张三死。
甲的行为( )。
A.故意杀人既遂
B.故意杀人未遂
C. 过失致人 死亡
D. 意外事件
13.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
(一)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1.八种性质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不限于罪名。
绑架杀害人质的、拐卖故意杀害被拐卖人死亡的。
© 2. 准确掌握。
如贩卖毒品行为应负刑事责任;而其他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未作特殊规定。
© 3.责任年龄计算。
© 4.跨年段责任:
只能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二)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法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因素有( )。
A.年龄 B.身份 C.精神状况 D.生理功能状况
© (三)特殊主体又叫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责任年龄、能力)外,法律还要求其他条件的主体。
© 特殊主体广义理解,包括:
身份、国籍、身体状况、法律地位、性别等。
如:
贪污罪、背叛国家罪、传播性病罪、强奸罪、伪证罪、脱逃罪等就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 (四)单位犯罪主体
刑法第30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对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是指国有单位
14.犯罪客体
©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
© 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 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 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
© 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侵犯财产罪的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如此等等。
© 直接客体
© 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揭示了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决定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
© 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
© 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
© 犯罪直接客体依据客体所包含的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复杂性 又可分为:
© 简单客体 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 复杂客体 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 所谓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
©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表现在 ABCD
A.决定犯罪性质方面 B.决定犯罪构成方面 C.受到损害方面 D.犯罪分类方面
15.犯罪既遂
© 所谓既遂形态,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是否既遂,不能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为标准
© 犯罪既遂=完整实现了罪状中描述的事实(要素)=完整实现构成要件
©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进度的标准形态=按罪状之后的法定刑(完整)处罚
© =适用某条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状态
16.既遂的种类或形态
①结果犯。
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结果犯)。
© 例如:
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
© 注意: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
②危险犯。
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危险犯)。
© 例如:
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罪的既遂。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③行为犯。
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行为犯)。
© 例如:
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
注意:
由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既遂形态有以上三种类型,因此,必须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把握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 【例题】(2002年试卷二第42题)
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
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
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
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 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17.犯罪未遂
© 犯罪未遂=着手实行犯罪=开始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
© =开始构成要件的行为+意志以外原因
+没有既遂=没有完整实现罪状事实=没有完整实现构成要件=未完成罪
© =犯罪进度的非标准形态=按罪状之后的法定刑(打折)处罚
© =适用某条法定刑处罚的非标准状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8.犯罪预备
© 犯罪预备=(主观)为了犯罪=为了实施罪状行为
© +预备行为=非实行行为=非罪状描述的行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着手
© =没有开始实施罪状描述的行为=没有开始构成要件行为=没有实行行为
© 所谓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 甲欲毒杀乙,买到毒药还没来得及下毒,听说乙出车祸死亡,甲只得放弃犯罪
19.犯罪中止的特征
©
(一)中止的时间性
© 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
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 例:
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回家路上越想越怕,遂彻底打消了杀乙的念头。
©
(二)中止的自动性
© 1、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
行为人面临选择:
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
© 2、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罪结果不发生。
© 弗兰克公式:
“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对“能”与“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主观说)为原则进行判断;但对于特别案件,采取一般人标准(客观说)进行判断。
© (三)中止的有效性
©
(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
©
(2)中止行为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
© (3)行为人有中止行为,犯罪结果也没有出现,即使结果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中止。
© 例:
(1)甲将毒药充作胃药交给乙。
第二天甲后悔,去乙家欲取回药,乙谎称已遗失。
甲没有告诉乙真相就回家了。
几天后乙服此毒药而死亡。
(2)甲开枪杀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
© 甲欲开枪杀乙,扣动板机数次,枪不响,悻悻而归,经查验枪无撞针。
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工具不能犯
20.正当防卫
©
(1)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
(2)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3)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1、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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