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司法所工作实务培训稿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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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司法所工作实务培训稿2
司法所工作实务培训稿
乐至县司法局2011年1月
一、为什么要开展此次培训?
1、司法助理员是活跃在基层,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调解纠纷,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协调督促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安置、帮教工作,宣传国家法律及政策、提升群众法制意识的重要基层队伍。
司法助理员队伍的职业水平、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状况直接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对群众的法律服水平,也对司法助理员自身生存发展,意义重大。
2、局领导高度重视基层司法助理员伍建设,此次培训旨在提高我局一线青年干警在基层开展工作的能力。
3、此次培训将青年干警外出培训的学习心得进行交流,是一个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共同进步的平台。
干警业务技能的提升,将推动我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此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概述(重点讲述司法所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司法所工作实务
(1)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调解业务调解方法与技巧)
(2)安置帮教(工作性质、重点对象、工作范围、工作原则和国家、省市法规等)。
(3)法律援助(援助机构的权利义务、援助对象及范围、乡镇法律援助站工作实务(咨询及代拟法律文书))。
(4)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各地经验、工作内容等)。
(5)普法及依法治理(队伍建设、普法对象、法制宣传制度的完善及依法治理概述)。
3、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从司法所做好服务、加强沟通和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角度讲述)。
培训正文
第一部分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概述
一、我国司法行政机构设置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建国初期设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1979年恢复重建司法行政机关后,根据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层层设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善的司法行政体系。
1998年机构改革方案: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分类和业务概述
(一)地、市级司法局: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中的领导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对上,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对下,对县级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具有领导指导职责。
主要业务:
除极少数地(市)办有监狱、劳教所、政法干训机构外,绝大多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仅有管理律师、公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基层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业务。
(二)县(市、区)司法局:
处于基层第一线,是我国司法行政体系的重要基础。
主要业务:
律师管理、普法宣传、依法治理、公证、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148”法律咨询、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司法行政业务。
(三)乡镇司法所:
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
我国基层政法组织(两所一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具体承办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行政事务的职能机构。
主要业务:
人民调解的指导、管理和实施;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的承担和实施;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三、司法所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一)司法所的性质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规定: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等重要职能。
司法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是党委政府和群众血肉关系的重要纽带。
1、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履行的各项职能是县(市、区)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
2、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其他基层政法组织无法替代的地位与功能;
3、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政法体系,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层政法工作运行机制,共同担负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二)司法所的地位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
2、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3、基层政法组织(两所一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开展工作不可或缺;
4、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始终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
(三)司法所的工作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
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
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司法所的作用
1、在基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中发挥着骨干和助手作用;
司法所是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载体。
司法所直接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建立宣传阵地、构建宣传网络,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性地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从效果来看,经过五个五年普法,群众法制意识显著增强,依法治国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
司法所又是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得力助手。
司法所为基层党委政府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的建议,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强化执法检查、监督机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好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水平,推动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使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取得显著成效。
2、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方面,司法所具有重要职能和独特优势,其工作具有预防性、治本性和超前性等特点,所起到的独特作用是其他基层政法组织所不可替代的。
司法所通过充分履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及时、正确地化解调处民间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防止纠纷激化,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司法所通过履行代表或协助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职能,化解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调处了许多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为争取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司法所通过履行开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使大批帮教对象和管控对象洗心革面,重获新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
司法所通过履行开展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能,使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社会正义得到伸张,有效促进了社会公平和谐,使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加紧密。
司法所通过履行组织开展普法宣传的职能,在广大群众中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群众在生产生活中有遵纪守法、诚实经营、合法劳动的意识,在合法权益都到侵犯时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从根本上预防了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的事情发生,从根本上消除了不和谐隐患。
司法所在当地综治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已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3、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任务,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中心。
但发展,稳定是前提。
司法所指导当地法律服务所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中心,利用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服务便利的优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制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大有作为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为青年干警提供了一个健康发展的平台。
通过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干警的视野将更加开阔、综合考虑、处理问题的能力将有一个很大的提升,这将为他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在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事业中建功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青年干警是司法行政系统的新鲜血液,是希望的种子,应在工作学习中牢牢树立有心于事、用心成事的理念。
司法所工作实务
一、人民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纠纷以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规范,通过说理、教育和感化等方式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其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2、特征
(1)第三方主持进行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和解没有第三方,另外,调解本身就基于一种人际依赖,所以第三方必须中立。
(2)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是调解的本质特征。
(3)调解的程序和适用的规范具有灵活性。
无需严格的程序和统一的评判规范(相比判决、仲裁等),程序、方式和规范可以灵活多样。
3、分类
(1)民间调解:
民间组织和个人主持,以民间通行的各种规范为依据。
主要指人民调解,此外还有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律师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家族、亲友调解等。
(2)行政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
包括日常管理或指导工作中附带的纠纷解决;行政机关为解决特定纠纷专门设立的行政性非诉讼程序。
(3)仲裁调解: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在开庭仲裁时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调解。
(4)法院调解:
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2、除一般调解外的独有特征
(1)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为法律所规定的专门排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2)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性质的调解,具有民间性。
作为人民调解主持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具有民间性,因此人民调解具有民间性。
(3)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成员全部由群众选举产生,因此具有群众性。
(4)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因此具有义务性。
(三)人民调解的背景
1、历史背景: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特征——无讼。
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
无讼对传统礼治、对乡土社会的影响,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即使发生纷争,也很少诉诸公堂,而是通过调解加以解决。
所以,调解是中国几千年法制传统遵循的规则之一。
我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萌芽出现在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农会中建立的“仲裁部”等调解组织。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晋察冀边区,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至此沿用至今)。
1954年,政务院(现国务院)颁布第一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统一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和工作原则及活动方式,至此标志着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新中国确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制度有了新的发展。
表现有三:
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法律地位及主要职能为宪法所确认;第二,中央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建,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第三,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产生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调整,人们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发杂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一些新型纠纷的出现,靠单一的调解已经不可能解决问题,“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运而生。
1999年初,司法部将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由“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扩充为“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建立了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极大地促进了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现实背景:
(1)司法垄断无法应对“诉讼爆炸”现象,具体表现在:
第一,司法垄断直接导致法院的案件负担居高不下;第二,司法垄断无法适应现代多元化社会的发展需要;第三,诉讼囿于其固有的弊端不可能彻底解决所有的纠纷,诉讼因程序的制约而迟延,降低司法威信,因为“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第四,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司法垄断纠纷解决这一公共产品市场,作为该市场唯一的主导者,压制、驱逐其他的产品提供者,竞争的市场最后会因为缺乏竞争机制而变得没有效率。
(2)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凸显优势。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调解的方式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其成本较低
调解的方式具有自愿性,有利于当事人和睦相处
调解中信息具有保密性,可以满足不喜欢打官司的人的心里,合乎价值多元化之社会发展潮流
调解程序的简易性和处理的高效性
调解结果的灵活性和调解协议的易履行性
调解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有利于降低法院和民众压力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组织:
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的指导下,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有关的人身关系、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2、人民调解委员会
(1)概念:
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以调解民间纠纷为主要职责的群众性组织。
(2)特征:
群众性组织
主要职责:
调解民间纠纷
接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的指导
(3)组织形式:
村(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形式。
因此,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很大程度上就是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调解组织。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以及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制止群体性械斗和上访,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区域、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特定区域和行业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如商品集散地、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聚集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还有如物业、消费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等。
实践证明,这种人民调解组织能够有效地调处区域内、行业内的纠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人民调解员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为人公正,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作为人民调解员必须正直无私、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信任。
联系群众,人民群众是人民调解工作生存和发展的源泉,作为人民调解员,必须植根于群众当中,了解群众需要,关心群众疾苦,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得到群众拥护和支持,这样才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脱离群众,人民调解员将无法开展工作。
热心调解,人民调解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爱岗敬业,对人民调解事业有坚定地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这是依法、公正调解的前提和关键。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一般要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行业性、地域性的专业调解组织,则要求更高。
成年公民,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方能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另外,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因此,人民调解员必须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兼任,即针对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来说,由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人民调解员,既有利于开展工作,又避免了重复选举。
选举,由本村(社区)或地域、行业群众选举的人民调解员,一般是在当地、本行业中有声望的人,能够取得群众信任,也便于开展工作。
聘任,是经过组织考察,择优录取人民调解员的方式,聘用的人民调解员一般具有较好的法律、政策水品,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也保证也人民调解员的专门性。
(五)人民调解的业务范围及受理方法
1、业务范围
《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义的各种纠纷。
可以这样理解:
(1)民间纠纷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2)民间纠纷主要是民事纠纷,主要涉及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纠纷;
(3)民间纠纷还包括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
2、人民调解的受理方法
(1)自行接案:
目前人民调解受理案件的常见形式,纠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2)诉调对接:
为缓解诉讼压力,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现在全国各地纷纷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让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法院受理案件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诉调对接机制下,人民调解员可以和法官一起调处案件,也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召集其单独进行调处,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使当事人不伤和气地解决纠纷。
诉调对接运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诉讼请求后,立案庭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并告知当事人最好首先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的,立案庭将案件以委托调解方式(出具委托书)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另一方面,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出具委托书)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最后对调解协议进行效力确认。
诉调对接机制既充分挖掘了人民调解工作资源,又对司法调解拓展了新途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诉调对接工作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又能利用司法资源优势支持社会大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纠纷。
(3)警民调解:
将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有机结合,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群众在发生纠纷时习惯到公安部门报警,而有相当数量案件又属非警务案件。
公安派出所每天要应对大量非警务案件成为困扰基层工作的一大难题。
非警务案件包括以下3类:
第一类是纯民间纠纷;第二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情节轻微,不足以治安处罚而可做调处的;第三类是虽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但属家庭纠纷引起的伤害赔偿。
近年的实践证明,警民联调紧密贴近群众,运作快捷方便,满足了群众低成本、高效率解决问题的需要,真正实现了“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难,为政府分忧”的多赢目的。
(4)信访调解: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走访等方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活动。
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国家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将问题转交职能科室办理,如果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就只能将案件转回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再次分派、协调、办理。
由此造成某些案件办理时间长、效率低,让信访人员产生误解,认为政府部门互相推诿、不愿解决问题。
这些情况严重影响干群关系,造成上访或越级上访,损害各级党委政府的形象。
所以,现在我国许多地方,国家机关收到投诉类信访事项后,将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信访调解机制,经审查可以调解得,就以调解方式处理;经调解双方自愿和解的,由处理机关出具信访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信访调解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作用,一方面疏导教育,另一方面解决问题,大大改善了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5)联合调解:
对于群体性、突发性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特殊纠纷,如拆迁、土地、山林、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复杂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往往会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其他地域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及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解决问题。
(六)人民调解的方法
1、法制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1)概念:
在调处矛盾纠纷时,除按现行法律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达成协议之外,还可运用社会道德及良好风俗来解决纠纷。
法律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道德则缺乏国家强制性,法律和道德作为规范人行为的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补性。
(2)内容:
法制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第二,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相结合的原则。
(3)注意事项:
第一,要正确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当事人正确的思想、合法的行为、合法的请求予以支持;对无理意见、非法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应按照社会伦理和善良道德调解。
若当事人行为仅违反道德而不触犯法律,则不能运用法律而用社会道德舆论及教育力量进行调解。
第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合理合法达成协议。
2、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
(1)概念:
在调解过程中,除依靠调解员自身力量外,还须取得当事人亲友或其他有威望的人士或其他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帮助,化解纠纷、解决问题。
(2)注意事项:
应尊重当事人意志,保护其隐私,不能不必要地扩大纠纷的社会影响。
从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安定团结大局出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愿提供帮助和支持。
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得方法
(1)概念:
依照纠纷具体情况,抓住纠纷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要顺利解决矛盾,尤其是一些复杂疑难矛盾,就必须学会抓主要矛盾,突出调解工作重点。
(2)注意事项:
第一,作为调解人,应当坚守自己“旁观者”地位。
不受当事人及环境影响,才能客观地看待问题,迅速摸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抓住关键,使用得体的语言及正确地方法,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第二,作为调解人,应当对纠纷由全面深刻的认识和准确地把握,这是抓主要矛盾的前提。
4、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1)概念:
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既要使当事人消除思想隔阂,放下包袱,又要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涉及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注意事项:
第一,善于将大道理转化为贴近实际生活的小道理,同当事人的实际生活联系起来;第二,在进行思想教育时具有人情味,实实在在。
5、换位思考的方法
(1)概念:
要从不同的立场、角度、高度和层次深入细致进行分析研究的调解方法。
一般针对刚愎自用、固执己见、争强好胜的当事人。
(2)注意事项:
第一,调解员换位思考,从双方当事人角度和立场看待问题,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方法,进行调解。
第二,调解员引导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将他们从自私自利的蒙蔽中唤醒,消除隔阂,解决问题。
6、苗头预测法
(1)概念:
调解员要随时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及时确定预防、解决纠纷对策,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这是人民调解“防调结合、预防为主”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
(2)注意事项:
第一,人民调解员应在思想上认识到纠纷具有突发性、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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