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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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祥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9〕15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大理州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大办通〔2016〕44号)等,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和省州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脱贫攻坚领域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三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做好脱贫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衔接。
全面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二)瞄准目标,精准发力。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优先保障贫困退出标准建设任务需求,同时兼顾产业长远发展需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三)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整合资金必须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紧密结合。
资金的投向主要用于提升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能力等脱贫攻坚方面,重点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领域。
(四)强化责任,跟踪问效。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履行实施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跟踪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第二章资金整合范围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16〕20号)、《大理州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大办通〔2016〕44号)、《祥云县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要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鼓励各地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贷款贴息等方式,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一)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
主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高效节水灌溉、小型农村饮水安全设施、土地整治、农村能源建设(太阳能热水器、节柴改灶)、贫困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四类对象农村危房改造、50户以上不搬迁自然村通硬化路、贫困村村组道路等。
(二)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大产业扶贫力度。
支持特色优势种养殖业、林草业、农(林)产品加工业,支持农(林)业优良品种、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推广、种养业循环一体化项目,建立农产品加工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对农产品品牌塑造培育、农产品销售流通给予补助,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集体经济,引入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三)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
支持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
(四)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支持农村卫生厕所、排水沟、垃圾池、村内道路硬化等村容村貌整治工程,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五)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费。
用于实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六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脱贫攻坚规划外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或垫资;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十一)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三章整合程序
第七条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
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部门审核→县级会审→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建立完善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未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统筹整合资金。
第八条编制脱贫年度项目计划。
县扶贫办负责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等因素,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各行业部门年度项目计划要充分与脱贫年度项目计划衔接。
第九条编制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
(一)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整合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整合办)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
(二)县整合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小组(简称整合组)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脱贫攻坚任务轻重缓急原则,对年度项目计划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类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列出本年度需重点建设的脱贫攻坚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县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对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审核后由整合办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
统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原则上在每年3月上旬完成编制和报备。
第十条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整合方案实施过程中,由于整合资金来源规模与预估不符、项目实施存在问题、脱贫攻坚任务调整等原因导致确需变更时,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方案调整工作。
方案调整工作原则上于每年7月份启动,对资金规模、项目计划等内容进行合理调整,8月15日前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
并在8月31日前将调整方案上报省州备案。
8月15日后接到中央和省州涉农资金且未纳入整合方案的,仍应按照脱贫攻坚工作的实际需要整合资金,并于12月10日前编制补充方案报省州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
由县整合办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
项目责任部门、乡镇也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部门整合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
第十二条统筹整合资金下达流程:
纳入整合的中央和省州财政涉农资金下达到县后,由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将整合资金归集到整合“资金池”,登记统筹整合资金总台账,并在3个工作日内函告县扶贫办“资金池”内资金数额,县扶贫办在7个工作日内围绕《县年度统筹整合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商县财政局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批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批复,县财政局从“资金池”中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分配到部门的资金由县财政局与扶贫办联文下达;分配到乡镇的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项目主管单位联文下达。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祥云县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
乡镇直接实施的项目,资金一律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报账、风险责任承担等负责;县级行业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在项目实施部门直接管理、报账,也可按项目属地进行乡级报账,若按项目属地进行乡级报账的,县级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乡镇协商制定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报账等操作细化方案,便于实施风险责任主体认定。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实行整合资金专账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整合资金财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确保资金账簿、原始凭证、表册、文件、领导批示等痕迹资料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整合资金结余结转。
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原则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当年结余结转率要控制在8%以内,其他涉农资金当年结余结转率应控制在20%以内。
当年净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一律缴回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乡镇村主责、群众主体”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领域项目规划制订、实施方案审核、行业技术指导、监管督促推进、验收成效考评等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乡镇根据项目批复及工作安排,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九条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乡镇15个工作日内仍未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催办;超过2个月以上未启动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报同级党委督办;超过3个月以上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当年其它扶贫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招投标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有群众参与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脱贫攻坚目标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乡镇或部门提请、分管县领导同意,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二条乡镇实施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乡镇扶贫办、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等组成工作组开展项目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后提请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县级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公示情况等。
到户项目必须附有项目户的名单和签字并加盖手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前后对比照片。
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应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其它档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装订成册,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统筹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县整合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研究解决或提请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解决资金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负责制定、完善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项目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媒体渠道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县扶贫办负责牵头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等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分年度分项目提出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拨付程序、监督措施等,扶贫规划要做到可操作、可实施;根据县财政局提供的整合资金到位情况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管理、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库建立、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乡镇)负责组织开展实施项目,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负责项目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完善、管理项目基础资料,对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要打通公示“最后一公里”,将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公示到村,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阳光透明。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行业脱贫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建立健全本乡镇、本部门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库。
第七章监督问效
第二十九条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
财政、扶贫、审计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立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整改。
各乡镇、各项目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三十条严格执纪问责,建立“两办”督查室、纪委监委为主的联动执纪问责机制。
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快查处、从严问责,一经查实点名通报曝光,并实施“一案双查”。
要把精力集中到强化对主责部门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上来,严明扶贫攻坚工作纪律,要对扶贫资金实现全程监管,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把关不严、乱补贴、滥补贴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的,一查到底,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一条阳光操作,公开公示。
整合资金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
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公示公告范围:
县级要公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要公开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
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所辖乡镇涉及的村公开。
(二)公示公告内容:
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
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
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
同时,县、乡、村三级要做好公示公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严格考核,综合评价。
各单位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制定专项的绩效考核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到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单位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30日印发的《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祥政办发〔2018〕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整合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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