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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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经福建省建筑业协会2017年6月8日七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明确职责,促进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和《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协会为服务建筑业企业的需要,依据建筑专业业务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专业业务活动的机构。
其名称统一为“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分会”或“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一致。
第三条分支机构作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受协会领导,应在协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协会应对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协会对分支机构的领导职责。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指导分支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分支机构应依据《章程》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业或协会开展工作需要;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的会员由会员企业和相关专业专家、学者组成。
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同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应提前报协会秘书处,并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查同意。
候选人名单在报请审查前,应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第八条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须经分支机构的会员充分酝酿后选举产生,设会长(主任委员)1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原则上会长、秘书长不能出自同一单位或企业。
选举产生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名单应报协会备案。
分支机构负责人向协会会长全权负责。
第九条分支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应按时换届。
理事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向协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到期不能按时换届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协会办理分支机构变更或注销,应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权利
(一)自主管理机构内部事务,每年召开理事会议;
(二)开展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并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行文;
(三)在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并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在开展业务活动时,享有协会提供的支持和服务;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受协会委托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和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二)遵守《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按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为政府、会员、行业提供服务,定期向协会报告年终工作总结和年初开支预算计划、工作计划等有关情况;
(四)开展各种活动应使用全称,自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重大活动或事项应事前征求协会领导的意见,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协会备案;
(六)未经协会批准或授权的活动,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实施;
(七)未经协会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处理民事责任的事项;
(八)严格执行国家的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外事活动应报协会批准。
第四章经费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可以参照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分支机构所有,并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二)依法开展的培训、咨询等有偿服务收入。
(三)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人员和薪酬的管理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招聘工作人员,并报协会备案。
分支机构聘用的工作人员来源:
(一)公开招聘专职工作人员或协会依据工作需要指派专职工作人员;
(二)聘用少数熟悉业务、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岁的退休人员;
(三)聘用短期的临时工作人员或借用会员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
(四)聘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其中会计由协会安排,出纳由分支机构自行聘用;
(五)聘用已退休的党政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协会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分支机构参照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并报协会备案。
分支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分支机构秘书处拟定后报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可视业务需要,组织和参加相关的会议、考察、培训等。
分支机构开展各类标准、规范评审,专业“闽江杯”现场评价检查等工作,其邀请的专家费、差旅费等按协会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财务与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协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各项收支必须合法、合规,并纳入符合规定的账簿核算,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相关人员职责权限、收费管理、现金管理、费用开支标准、报销审批程序、资产管理、票据及银行支票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财务实行协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协会名称后加分支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负责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的会计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分支机构主要财务指标月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分支机构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协会会长授权各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资、税金、5000元以内业务开支报销签字;5000~30000元以内开支,由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协会会长核签;同一经济业务事项单笔30000元以上大额度费用开支,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年会等大额开支,须编制开支预算书由各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审核,协会会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的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印鉴的负责人印章必须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印章由本人或其授权的有关人员保管。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因换届、变更或其它原因,会长(主任委员)变更或离任的,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借贷。
分支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分支机构撤销后,其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每年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填写《资产处置审批表》。
处置单台(件)价值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处置单台(件)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并报协会财务管理部审批与备案。
第七章公文和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承办以协会名义开展的考核考试培训、咨询、评定等活动,由协会统一对外行文。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的培训、研讨和咨询等活动,由分支机构自行对外行文。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做好收发文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下列文档归档和档案保管工作:
(一)公文和函件;
(二)合同和协议;
(三)培训资料;
(四)相关活动资料;
(五)年终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各类凭证,以及年终固定资产盘点报表等;
(六)需要归档的其他文档资料。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办理和发放,只限用于日常业务工作,不得用于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应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
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变更、注销时,应将原印章交回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行事,损害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2017年6月8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三次理事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抄送: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2017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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