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TJXZRQ00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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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TJXZRQ00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1总则
1.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容规》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产品(包括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
2检验依据
2.1国家管理部门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4)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
(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
(6)《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7)进出口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8)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2.2境内接受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
2.3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
(1)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标准高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标准。
(2)除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协议等(统称合约)中有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与验收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外,在设备进口监检或设备到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范、标准进行。
(3)如果境外企业在短期内完全执行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我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制造许可》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4)出口产品可依据国外的规范、标准或合约要求。
3检验前准备
3.1检验时机
3.1.1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3.1.2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对实施监检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1.3境外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3.2现场条件
3.2.1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工作前应对现场安全准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2.2监督检验中阶段验收时必须带好安全帽,并注意现场道路、跳板是否安全。
3.2.3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
3.2.4受检企业应当提前向监检项目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焊工钢印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7)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试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受检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3.2.5监检项目组与受检企业联系渠道应保证畅通,双方加强协调,协商工作,以确保受检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生产计划圆满完成。
3.3人员要求
3.1.1进出口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3.1.2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4检验流程:
报检---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4.1报检受检企业在产品投产前,一般应向监检项目组填报“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检单”(以下简称“报检单”),在送图纸和焊接工艺卡时一并送监检项目组。
(1)“报检单”上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有漏项和缺项,否则监检项目组不予接受。
(2)一个工作令号制造多台设备时,受检企业必须在报检资料上按照要求进行区分,以便于监检员进行制造过程中的监检。
没有加以明确区分的,监检项目组认为只制造一台。
(3)“报检单”上的“设计单位、用户单位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是协议、备忘录等,就填上“见附件”。
这样就要求受检企业把这些协议、备忘录等复印附后,和“报检单”一起送监检项目组。
4.2受理监检员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准备。
在监检过程中按照《容监检规》及其附件
(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进行监检。
4.3监督检验监检员应根据“报检单”,建立该台容器的“监检项目表”。
以后每监检一项内容,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资料上盖“监检确认”章,并签名和填写日期(以下简称“监检确认”),并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中的内容(在监检项目表的相应位置填写检查结果、见证件名称,签名(盖章或打印)、日期。
记事栏必须签字)。
4.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监检合格的产品,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副本各一份送受检企业(其中正本一份由受检企业随产品质量证明书交产品使用单位),副本一份与“监检项目表”、监检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装订在一起。
5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5.1检验内容及要求一览表:
表1
表1检验内容及要求一览表
序号
监检项目
类别
监检要求及方法
备注
1
图样审查
设计单位资格
B
(1)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确认资格有效。
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同时提供强度计算书。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还应检查罐车型式试验的试验结果。
(2)审查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
(3)审查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
(4)对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相关设计还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监检员在图样资料审查确认合格后,在相关资料(设计总图、设计变更单)的适当位置上“监检确认”,并填写“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和“监检项目表”1~3项。
注:
受检单位若继续按已确认过的设计图样生产压力容器产品时,如设计图样所引用的有关法规标准没有发生变动,只需在向监检员报检时予以说明,监检员检查《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确认该产品图样已经监检确认过,可不再审查图样,即可填写“监检项目表”1~2项(此时工作见证栏中应填写“图样登记表”字样,日期为核查日期)。
2
制造和检验标准
B
3
设计变更
B
4
材
料
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料
材质证明书,复验报告
B
1受检企业应及时将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材料(含焊材)的“材质质保书”或其复印件(板材、管材、锻件、焊材)、“复验报告”(如果是大型容器应填写“压力容器用材料汇总表),一起送监检员审核。
(1)主要受压元件注1材料应有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注2),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有关数据应符合材料相应标准的规定。
(2)按《容规》(第25条)等规范、标准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3)入库的钢板在钢板的一端应有材质钢印,至少包括材料名称、规格、编号和受检企业检验员的确认号,编号可以是原始编号或本厂自编号,后者必须能和原始材料证明相对应。
对于不允许打钢印的薄板、不锈钢板和低温容器用板等可以用其他方法做标记,如油漆等。
监检员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在“材料入库单”(或质量证明书上)和“复验报告”上“监检确认”,同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
2材料在投用前,监检员应抽查有效的材料标志。
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签。
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志移植,确保材质标记的可追踪性。
如卷制筒节将钢印卷入内壁则应转移到外表面来,经过金加工车光的零部件如法兰、管板、高压管件、高压零部件等等应在端面或外周面再打上钢印,送到热处理炉中的零部件要事先挂牌栓标记以免混淆等等。
3对于具体的某一台压力容器,受检企业在“外观和几何尺寸”或“耐压试验”检查前,必须向监检员提供该台压力容器所用的“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材汇总表”。
监检员对该汇总表进行检查并与材料监检登记表进行核对。
如汇总表中的材料无遗漏且均已监检确认,则监检员在此汇总表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4项。
(1)监检员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2)监检员应现场检查材料标记移植,若无法打钢印进行材料标记移植的,受检企业应用简图记录,并将简图提供给监检员。
监检员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简图记录”上“监检确认”,或在产品流转卡(过程卡)的相应位置“监检确认”。
填写“监检项目表”第5项。
(3)若主要受压元件有材料代用,受检企业应及时向监检员提供“材料代用单”。
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注3,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经监检员审核合格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材料代用单”上“监检确认”。
填写“监检项目表”第6项。
注1: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
注2:
材料生产单位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如受检企业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向监检员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封头、法兰(锻件)、膨胀节等主要受压元(部)件应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
注3:
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更改批准文件。
对改动的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
对受检企业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16MnR、20R、Q235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受检企业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受检企业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
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受检企业反馈意见。
5
材料标记移植
B
6
材料代用
B
7
焊
接
焊接工艺评定
A
1受检企业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记录,应及时进行整理,并送监检员进行审核。
钢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监检员按要求进行审核并确认合格后,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上“监检确认”,同时填写“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或在厂方提供的焊按工艺评定一览表上签字)。
2焊接工艺卡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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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SDTJXZRQ001 压力容器 产品 安全 性能 监督 检验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