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内部管理规定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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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内部管理规定范例
《XX乡内部管理规定》
请示报告制度
1、凡属省、市、县有关部门领导到我乡调研或检查工作,有关中心、站、所必须及时向党委、政府分管、联系领导或乡党政办公室报告。
党委、政府分管联系领导,中心、站、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陪同,并汇报相关工作。
外乡镇到我乡走访的领导,须本着热情大方、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对口接待。
2、各中心、站、所每周定期向党委、政府分管、联系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本单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村党总支、村委会不定期向党委、政府联系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本村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大额资金支出、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要汇报请示。
3、对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各单位、各村委会须及时报告乡党政办公室和乡党委、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和主要领导,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发地点了解察看情况,组织应急工作。
4、干部职工因公拟出乡外,报中心、站、所负责人审核同意,交接好工作和联系方式后方可外出;中心、站、所正副职、各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因公拟出乡外,报党委、政府领导审核同意,交接好工作和联系方式,告知乡党政办公室,方可外出;乡领导班子成员因公拟出乡外,报书记、乡长审核同意,交接好工作和联系方式,告知乡党政办公室,方可外出;驻村工作组成员驻村工作期间因公拟外出,报工作组组长审核同意,交接好工作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单位和乡党政办公室,方可外出;驻村工作组组长驻村工作期间因公拟外出,报书记、乡长审核同意,交接好工作和联系方式,告知乡党政办公室,方可外出。
机关值班制度
(一)值班制度
1、领导带班。
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每星期由1名乡党政领导负责带班。
2、日常值班。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期间每个单位必须安排一人值班,一个星期为一班。
值班人员由各中心站所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报乡党政办。
3、法定节假日值班。
各项重大节庆日放假休息,各中心、站、所应在放假前安排好值班事项,将值班表报乡党政办。
4、护林防火值班。
值班室设在乡农业中心林业组,由林业组按各级要求做好值班工作。
5、防汛值班。
值班室设在乡农业中心水利组,由水利组按各级要求做好值班工作。
6、地质灾害值班。
值班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XX所,由XX所按各级要求做好值班工作。
(二)值班要求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带班、值班人员必须留宿乡政府,并保证通讯畅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2、严格领导带班制度。
带班领导值班期间不得外出参加非公务活动,对值班期间发生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3、值班工作人员按要求按时到岗,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值班各项工作。
如遇无法处理紧急事项,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4、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时经带班领导同意,可以调换值班,并告知综合办值班人员,不允许有空档。
5、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因渎职失职造成工作或经济上损失的,将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三)值班职责
1、负责乡机关日常事务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2、热情接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来电、来访,做好值班记录。
3、做好电话、会议等信息传达工作。
4、作好办公用品维护、卫生清洁、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5、作好领导和乡党政办安排的相关工作。
考勤管理制度
1、干部职工在工作期间(含为完成某一连续性工作,党委、政府明确需继续上班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应尽量避免请假,确须请假的,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2、请、销假程序
(1)填写假条
干部职工因私确需请假,须填写乡党政办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请假条中详细写明请假事由、时限。
(2)审批
①干部职工拟请假时限在3天以内的,报中心、站、所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拟请假时限在3天以上包括3天的,报中心、站、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书记或乡长审批。
②各中心、站、所正副职拟请假时限在3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拟请假时限在3天以上包括3天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书记或乡长审批。
③乡领导班子成员拟请假的,报书记、乡长审批。
④驻村工作组成员以及由乡党委、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驻村及工作期间确需请假的,拟请假时限在3天以内的,报工作组组长或临时机构负责人审批。
拟请假时限在3天以上的,报工作组组长或临时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由书记或乡长审批。
(3)销假
请假人员经批准后,交接好工作,假条统一交乡党政办管理,方可按照批准的时限离岗休假,休假结束后应向审批人及乡党政办销假。
3、其他规定
(1)若情况特殊,可按审批权限,先请假,后补假条。
请假批准后,须电话报乡党政办,假满后补写假条交乡党政办。
请假以假条为准,没有假条一律视为旷工。
(2)请假人离岗期间应保持与单位联系。
除特殊情况外,如果遇到紧急工作需要,必须及时到岗。
(3)请假人离岗时限不得超过获批准时限。
确需延长离岗时限,须报乡党政办经原批准人准许,方可延长。
拟延长离岗时限与原获批准的休假时限合并计算。
(4)外出参加学历培训拟请假的,原则上只安排考试时间。
(5)审批人必须统筹考虑请假人所属单位的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严格把关,杜绝批“人情假”,“关系假”。
请假人离岗休假期间,审批人应及时调整人员承担请假人的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6)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一律视为旷工,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7)各中心、站、所须严格根据考勤制度,每月向干部职工公布出勤情况,干部职工出勤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8)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的请假期限严格按照《云人工(1998)2号文件》执行。
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1、接待原则:
热情、节俭。
2、接待要求:
(1)接待由乡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
(2)实行定点接待,定点接待处由班子会讨论决定;(3)外出接待实行现金接待,不准欠账,不准签单,并注明情况;(4)接待发票由乡长“一支笔”签批;(5)乡党政办公室要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公务接待开支情况,定期对接待情况进行公布。
3、接待范围:
(1)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来乡检查指导工作的;
(2)为XX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来乡进行公务活动的。
4、接待方法:
(1)接待地点:
一般公务接待原则上在乡食堂,特殊情况可安排到经营性餐厅定点接待。
在经营性餐厅定点接待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乡党政办公室作好登记;
(2)在乡食堂接待的,由乡党政办公室开据派餐单,食堂根据派餐单安排伙食;(3)在经营性餐厅定点接待的,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进行接待。
车辆管理制度
1、乡机关所有车辆由乡党政办公室本着“先领导、后干部,先重急、后轻缓”的原则统一管理调度,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用车或派车。
2、驾驶员接到乡党政办公室的派车通知后,方能出车。
行车过程中,驾驶员要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要随时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保证车况良好。
4、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
实行定点维修,维修点由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车辆的一般维修,实行派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维修申请表,报经党政办主任、乡长批准后进行维修;车辆需要大修的,须经办公会讨论后确定维修,未经领导批准或不在定点处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实行公里耗油管理,乡财务室根据登记情况乡长签批方可报销。
5、驾驶员要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听从调派,未经领导批准,因私事用车或车辆不按时归库造成后果的,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督查督办制度
1、党委、政府所有工作都要做到有布置、有检查。
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乡政府分管领导每月组织一次督查;乡属各中心、站(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抓,靠前指挥。
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
2、督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包括:
全乡经济社会发展中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进展情况,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乡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3、乡属各中心、站(所)、各村对乡政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要认真落实,及时报告,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音。
责任追究制度
1、凡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按有关党纪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1)对乡党委、政府的决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推诿扯皮的;
(2)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办事时限而造成损失的;(3)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4)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效果差、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干部群众不满意的;(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6)违反《XX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情节影响恶劣的;(7)乡领导班子议事会议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3、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年度考核制度
1、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受到批评教育的;
(2)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
(3)病假累计超过60天(工伤除外)或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
(4)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行为的;
(5)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1)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责任追究或问责的;
(2)病假累计超过120天(工伤除外)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不足10天,或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
(4)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
3、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1)不按照所在机关(单位)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规定等为群众提供服务被投诉,经查实2次的;
(2)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2次责任追究或问责的;
(3)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不足10天,或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
(4)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的;
(5)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领导或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6)依照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4、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
(2)不按照所在机关(单位)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被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的;
(3)多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3次以上责任追究或问责的;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达到辞退条件的除外);
(6)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7)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8)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其它未尽事宜由乡党委、政府决定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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