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间接视野装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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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间接视野装置
二十七、間接視野裝置
1.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於L1及L3類車輛之新型式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於L1、L2、L3及L5類車輛之各型式間接視野裝置(照後鏡),應符合本項規定。
1.2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M及N類車輛之新型式間接視野裝置及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M及N類車輛之各型式間接視野裝置,應符合本項規定。
1.3除大客車及幼童專用車以外之車輛,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得免符合本項「間接視野裝置」規定。
1.4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之車輛,得免符合本項「間接視野裝置」規定。
2.名詞釋義:
2.1間接視野裝置(Devicesforindirectvision):
指裝置目的可提供車輛後面、側邊或前面視野範圍內之清晰視野。
此裝置可為視鏡、攝影機-顯示器裝置或其他可提供駕駛間接視野資訊之裝置。
L類車輛則係使用視鏡(照後鏡)提供視野。
2.1.1視鏡(Mirror):
指任何一種裝置,藉由表面反射可提供車輛後面、側邊(通常由照後鏡提供此功能)或前面(通常由前照鏡提供此功能,L類車輛除外)清晰之視線,符合本基準中「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7.規定之車輛視野;但不包括複雜之光學系統,如潛望鏡。
2.1.1.1車內視鏡:
指安裝於車輛之乘室內。
2.1.1.2車外視鏡:
指安裝於車輛乘室外。
2.1.4L類車輛之照後鏡:
指任何一種視鏡裝置,可提供L類車輛後面與側邊清晰之視線;但不包括複雜之光學系統,如潛望鏡。
2.1.1.3監視視鏡(Surveillancemirror):
不同於間接視野裝置,且可安裝於車輛內部或外部,以提供非本基準中「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7.規定車輛視野之視鏡。
2.1.2L類車輛之視野視鏡:
指任何一種視鏡裝置,可提供L類車輛後面與側邊清晰之視線;但不包括複雜之光學系統,如潛望鏡。
2.2視野輔助系統(Visionsupportsystem):
指一個能使駕駛發覺及/或看見車旁物體的系統。
2.3r:
指反射面之平均曲率半徑。
2.4ri:
通過鏡面中心且平行於線段b之反射面圓弧半徑,以及垂直於此線段之圓弧半徑。
2.5rp:
理論曲率半徑ri及r′i之算術平均,計算方法如下:
2.6曲率半徑必須於通過鏡面中心且平行及垂直於鏡面最長邊之圓弧上,應在接近該圓弧長度1/3,1/2及2/3處量測三點之半徑;rp1為第一點量測之曲率半徑,rp2為第二點,rp3為第三點之曲率半徑。
2.7直接標定法:
以入射光通量作為參考標準,此方法適用於其結構上允許將接收器移到光源之光線上,然後進行標定的儀器。
於某些情況下(如試驗低反射率表面),要求用該方法標定一個中間值(在刻度盤0%至一00%之間)。
這時,應將一個已知透光率的中性密度濾光片插入光線中,然後調整標定鈕,直到儀器讀數為中性密度濾光片透光百分率為止。
在試驗鏡面反射率之前,必須拿掉濾光片。
2.8間接標定法:
適用於光源和接收器的幾何位置為固定的儀器,該方法須經嚴格標定和保持其反射率不變的參考標樣,該標樣最好是與試驗鏡面反射率值接近之平面鏡。
2.9攝影機-顯示器系統(Camera-monitorsystem(CMS)):
意指2.1所定義之裝置,其視野範圍係依據2.10及2.11定義之攝影機及顯示器結合而獲得。
2.10攝影機(Camera):
意指一能提供外部影像及將此影像轉換為訊號之裝置(例:
視頻訊號)。
2.11顯示器(Monitor):
意指一個能將訊號轉換並投射至可視影像之裝置。
2.12監視攝影機-顯示器-記錄裝置(Surveillancecamera-monitor-recordingdevice):
意指攝影機及顯示器或記錄裝置,其有別於前述2.9所定義之可提供間接視野之攝影機-顯示器裝置,而係安裝於車內或車外以用來提供本基準「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項次7.所規定視野範圍以外之視野,或用來提供車內或車輛週遭安全系統之用。
2.13球面(Sphericalsurface):
係指各方向半徑為常數且相等的表面。
2.14非球面(Asphericalsurface):
係指在一個平面僅有一個固定半徑的表面。
2.15非球面視鏡(Asphericalmirror):
係指由球面及非球面部件所組成之視鏡,且反射面在球面至非球面部件之轉變處應有標示。
在x/y座標系統中,反射視鏡之主軸曲率與其主要半球形半徑之關係式如下:
R:
球面部件之標稱半徑。
k:
曲率變化常數
a:
主要半球形所形成之球面尺寸常數
2.16反射面中心(Centreofthereflectingsurface):
係指反射面可見區域中心。
2.17視鏡組成部件之曲率半徑(Theradiusofcurvatureoftheconstituentpartsofthemirror):
係指最接近視鏡組成部件彎曲結構之圓弧半徑"c"。
2.18其他間接視野裝置(Otherdevicesforindirectvision):
係指透過非視鏡或非攝影機-顯示器裝置獲得視野之裝置。
2.19亮度對比(Luminancecontrast):
係指依照ISO 9241- 302:
2008,允許物體從相連背景/環境識別區分之下,物體與相連背景/環境間之亮度比。
2.20解像度(Resolution):
係指透過分辨系統(Perceptualsystem)能夠分辨之最小可見視標(Smallestdetail),即能夠從較大範圍中分辨出之最小部分,人眼的解像度以“視力”(Visualacuity)表示。
2.21臨界物體(Criticalobject):
係指高度為0.五0公尺且直徑為0.三0公尺之圓柱型物體。
2.22臨界視覺(Criticalperception):
係指藉由觀看系統而可於臨界情況下所擷取之視覺程度。
於此狀態,臨界物體之代表尺度數倍大於由觀看系統所能觀看之最小可見視標。
2.23視野範圍(Fieldofvision):
係指藉由間接視野裝置所幫助觀看之三維空間區域。
除非另有聲明,此視野範圍係以地面為基準並由一個及/或數個非視鏡裝置所提供。
此可因應臨界物體的相關偵測距離而受到限制。
2.24偵測距離(Detectiondistance):
係指從攝影鏡頭中心至臨界物體可被觀看到位置(依臨界視覺之定義)之距離。
2.25視覺光譜(Visualspectrum):
係指波長位於人眼視覺限制範圍內之光,該波長為三八0至七八0奈米(nm)。
2.26漏光(Smear):
係指當陽光或其他光源發出光線直接照射於攝影裝置鏡頭時,顯示於顯示器上之一條亮光。
3.間接視野裝置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1M及N類車輛:
3.1.1廠牌及型式系列相同。
3.1.2視鏡反射面之曲率半徑與尺寸相同。
3.1.3視鏡之設計、形狀及材料相同。
3.1.4攝影機-顯示器系統之類型、視野範圍、放大倍率及解像度相同。
3.2L類車輛:
3.2.1廠牌及型式系列相同。
3.2.2視鏡反射面之曲率半徑與尺寸相同。
3.2.3視鏡之設計、形狀及材料,包括與車輛連接的方式相同。
4.一般規範
4.1視鏡周圍
(a)後方視野視鏡(Ⅱ類至VII類)
反射面之邊緣必須為防護殼體(如支架…等)所包覆,其周圍之所有方向和各點的c值必須二.五公釐。
若反射面突出於防護殼體外,則突出部份之邊緣的曲率半徑c值亦不應小於二.五公釐,並且於幾乎平行車輛縱向中心面之水平方向,相對於固定架之最大突出部位施以五0牛頓之力,其必須回復到防護殼體內。
(b)後方視野視鏡(I類)
反射面之邊緣為防護殼體(如支架…等)所包覆者,其周圍之各點和所有方向之曲率c值不應小於二.五公釐。
反射面之邊緣突出於防護殼體外者,其突出部位之邊緣亦應符合此要求。
4.2當視鏡安裝於一平面上,在此裝置之任一調整位置,對I類視鏡而言,能與直徑一六五公釐的圓球維持靜態接觸(Potentialstaticcontact);對Ⅱ類至VII類視鏡而言,則為直徑一00公釐之圓球的所有零件曲率半徑c值不得小於二.五公釐,包括執行衝擊試驗後仍能附著於固定架。
4.3本項4.1及4.2之規定不適用於突出小於五公釐之外表面部分,惟除突出小於一.五公釐者以外此類外表面之朝外角度應為鈍形(Blunted)。
應依下列方法進行量測:
4.3.1安裝於凸面表面者之投影尺寸,可直接取用或參照該部分實際安裝狀態之圖面確認。
4.3.2安裝於非為凸面表面者之投影尺寸,若無法直接以簡單之量測方式取得,則應以一00公釐直徑球體自該位置面板(Panel)之標稱輪廓線(Nominalline)向該突出元件移動且持續接觸掠過該突出元件,量測球體中心點於此移掠過程之最大位移量。
參考範例如圖一。
圖一:
最大位移量量測參考範例
4.4倘若固定孔或凹槽的邊緣是鈍形的,且其直徑及最長對角線小於一二公釐,則可排除4.2之半徑要求。
4.5裝至車上之固定裝置設計必須能使一半徑七0公釐(對L類車輛則為五0公釐)之圓筒(Cylinder),使其中心軸位於樞紐軸或視鏡因應重衝擊的方向而偏向的旋轉軸上時,至少通過該固定裝置所安裝的表面任一部份。
4.6Ⅱ類至VII類視鏡的元件以硬度不大於ShoreA60之材料製成者,可免除4.1及4.2之要求。
4.7I類視鏡的元件以硬度小於ShoreA50之材料製成且架設在剛性固定架者,4.1和4.2規範,僅適用於該固定架。
5.尺寸大小:
5.1M及N類車輛視鏡:
5.1.1後方視野視鏡(Ⅰ類):
應能在其反射面上繪出一個矩形,其矩形之高度為四公分,長邊為a。
a之尺寸計算方法如下:
5.1.2主要後方視野視鏡(Ⅱ類):
應能在其反射面上繪出一個矩形,和與該矩形之高平行之b線段。
矩形之高度為四公分,長邊為a,計算方法如下:
,b=二0公分。
5.1.3主要後方視野視鏡(Ⅲ類):
應能在其反射面上繪出一個矩形,和與該矩形之高平行之b線段。
矩形之高度為四公分,長邊為a計算方法如下:
,b=七公分。
5.1.4廣角視野視鏡(Ⅳ類):
反射面外形須為簡單幾何形狀,且如需與II類主要後方視野視鏡結合,其尺寸應能提供廣角視鏡(Ⅳ類)之視野。
5.1.5近側視野視鏡(Ⅴ類):
反射面外形須為簡單幾何形狀且其尺寸應能提供近側視野視鏡(Ⅴ類)之視野。
5.1.6車前視野視鏡(VI類):
反射面外形須為簡單幾何形狀且其尺寸應能提供車前視野視鏡(VI類)之視野。
5.2具車身之L類車輛之主要後方視野視鏡(VII類):
5.2.1反射面最小尺寸要求如下:
5.2.1.1面積不得小於六九平方公分。
5.2.1.2圓形鏡之直徑不得小於九四公釐。
5.2.1.3非圓形鏡,其尺寸需允許直徑七八公釐的圓能鑲入反射面。
5.2.2反射面最大尺寸要求如下:
5.2.2.1圓形鏡之直徑不得大於一五0公釐。
5.2.2.2非圓形鏡,其反射面必須能裝入一二0公釐乘二00公釐之矩形中。
6.反射面曲率半徑(r)值:
6.1視鏡反射面必須為平面或凸面體(Sphericallyconvex)。
如為車外視鏡,在其主要視鏡符合間接視野要求之條件下,則可額外裝設非球面元件。
6.2M及N類車輛視鏡:
6.2.1I類後方視野視鏡其反射面之曲率半徑r一二00公釐。
6.2.2Ⅱ類及Ⅲ類主要後方視野視鏡其反射面之曲率半徑r一二00公釐。
6.2.3Ⅳ類廣角視野視鏡和Ⅴ類近側視野視鏡其反射面之曲率半徑r三00公釐。
6.2.4VI類車前視野視鏡其反射面之曲率半徑r二00公釐。
6.2.5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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