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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经济法建设的历史进程迎接世纪学科的新挑战
回顾经济法建设的历史进程迎接21世纪学科的新挑战
刘隆亨
【摘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发展的根本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认定和体系的基本形成,说明经济法被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四位来之不易,经济法地位全面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从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是协调与干预的统一这一基本理论出发,具体论述了21世纪经济法面临7个方面的机遇与挑战,以及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科发展建设的方法论思考。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体系;经济法学科
【全文】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经济法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胡锦涛总书记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了我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当今世界和中国发展的时代精神,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强大力量,是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引向深入。
”
我认为,江泽民同志系统地提出和阐述的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为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经济法制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我国法治建设从根本上指明了广大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法治建设的目的与性质。
因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就是要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反对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扩张主义,揭露和打击危害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发展生产、安居乐业的客观环境,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热情。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就是要直接和间接地为保护和发展先进的生产力,为促进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服务。
其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因为法治建设表现为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依法管理和治理,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我国法治建设规范了发展先进生产力和繁荣先进文化的丰富内涵。
为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立法和执法环节,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完善生产方式,改善生产关系,建立现代公司企业制度,以实现生产力的跨跃式发展。
为了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需要保护和发展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科学技术文化,思想道德文化,美术、体育、理念、信念文化,人才培养的教育文化,以及吸收古今中外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成果的传统文化,尤其是体现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新文化,还有法律文化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系统的法律制度的促进和保障,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无止境,因而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法律建设,也是无止境的。
这就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开辟了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光明灿烂的前景。
第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整个法治尤其是经济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方针,它是检验我国法治包括经济法治建设成败、水平高低的一把尺子。
“三个代表”的提法,体现了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最高的哲学范畴。
过去的实践经验和今后的发展会证明:
凡是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法执法,民主法治,就会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我们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就会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站稳政治立场,不断推进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创新,就会牢固地树立良好的职业风范。
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标准,解放思想,站在全局和整体的高度,观察、衡量、总结、设置我国的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繁荣法学,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我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经济法的根本指导方针,对经济法的发展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它是在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经济法调整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法律管理,体现了国家与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的法人治理关系的法律调整,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管理,是直接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吸收当代先进的经济管理技术和法律文化服务的。
从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世纪末,国家所颁布和修订的经济法律与相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14件。
其中市场经济主体法占13%,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法占16%,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法占32%,资源分配与保护法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特别是促进科技进步法占16%,市场经济矛盾与冲突法律解决机制法占0.7%,其他11个占10%,相关法律决定占12%。
所有这些,一方面为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起了和将要起着重要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为克服各种困难和风险,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为特区经济的发展、为东部沿海经济的腾飞、为西部开发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提供了足够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和加入WTO创造了重要的法律条件,为逐步改善和提高我国广大人民的生活,从工资、补贴、津贴、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法律救济。
这些成果说明,凡是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经济法就是良法,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凡是违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法律就出不了台,即使出台了,也没有好的效果。
我国的经济法就是反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等根本利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保障先进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21世纪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发展的根本指导方针,我们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领会得越深刻,同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实际结合得越紧密,我国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就越有生命力。
2经济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中占了重要的一席之地
2000年3月9日,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其中经济法排在第四位(“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学界有不同的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律、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摘自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这是我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第一次对经济法地位的充分肯定。
2.1经济法被列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四位来之不易
中国法学界经过1980年至1983年的大讨论,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意义有了初步的认识和统一;经过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后的辩论,基本上划清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线;经过1993年至1994年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体系的辩论,基本上划清了经济法同行政法的界线,然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更重要的是要得到国家的认可。
从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末,我们党和国家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奋斗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不断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
在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的报告中和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在七五计划、八五计划、九五计划、十五计划和相应的决议中,先后形成了以下六个观点:
1)加快经济立法,把经济立法放在首要地位或者重要地位的观点。
2)建立和完善或比较完善的经济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的观点。
3)特别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观点。
以上三种观点为经济法地位的确立提供了指导原则。
4)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立法并行不悖的观点。
5)进行司法改革,加强经济司法,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经济案件、经济犯罪的审理和检察,要加强对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观点。
6)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
“法制建设的目标是:
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
”这就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架奠定了雏形。
尽管如此,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仍然感到不确定,联系苏联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曲折道路的教训,我们从事经济法学的同志有时总是觉得心里不安。
而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架的肯定和7个法律部门划分的提出,我们觉得这比以往任何时候对经济法地位的确立都要明确和具体,因为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常设机构的认定,它实现了从理论认识到实践认可的飞跃,实现了从社会、群众的认识到国家领导的认可的飞跃,实现了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它标志着经济法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中的地位的全面确立,是我国经济法学长期争辩和科学论证的总结和概括,是对20年来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实践的总结与概括。
2.2经济法地位的全面确立。
是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是经济法理论的胜利
早在198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经济法简论》时,我们就明确提出和论证了经济法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对此当年有人同意,也有人不同意。
20年来,《经济法简论》上升为《经济法概论》,已形成了5个版本,第17次印刷。
我们始终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是我国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扬民主,完备法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经济法是国家为协调与干预经济发展、管理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制定的,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并且对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起着规范、协调、干预、监督、促进、保障的重要作用,这是国家依法调整一定范畴的社会经济关系,管理经济活动的组织法和监管法的统一。
经济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实用、最活跃、最庞大的组成部分。
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我们一直坚持了以下4个基本观点:
1)经济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所调整的这一部分经济关系,既不是个别的经济行为,也不单是具体经济过程的现象,而是属于特定或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社会关系。
2)经济法有统一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例如,领导国民经济的民主与法制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社会主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保护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交易的原则,以及按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所采取的特殊性原则。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司法手段的综合运用,或者称之为经济的、行政的、民事的、甚至刑罚的手段等综合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统一性、多样性和灵活性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以及它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3)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适应了客观经济条件发展、变化的要求,解决了相邻近的一些法律部门曾想解决而又解决不了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它所调整的对象、原则和方法,既不是建立在对邻近法律学科的破坏的基础上,也不是同邻近法律部门界限不清,混为一谈,所以说,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律体系的一个新分类和新发展。
4)国内外历史上任何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都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形成的。
例如民法和商法、民法和经济法、诉讼法和非诉讼程序法、公法和私法也都经历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过程,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社会法也同样要经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一国的法律是社会经济条件依照不同情况,并以不同的确切程度在法律形态上的表现。
划分法律部门的传统标准,不外乎就是要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要有统一的调整原则和方法,要能准确地区分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而这种传统的法学理论,又同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特定范围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相适应的法律调整原则和方法所形成的经济法理论相结合,这是传统的法学理论中所没有的,从而它为全面确立经济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提供了理论支撑,这不能不说是法学理论的新发展,是经济法理论的胜利。
2.3经济法地位的全面确立,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的创新,是经济法制建设实践的胜利
经济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四位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肯定下来,首先是对中央和地方经济立法、执法的成果和作用的充分肯定。
从1979年到2000年,经济法律和相关的决议114件,占全国法律和相关决议总数(390件)的28%。
国务院行政法规中经济法规320件,占国务院行政法规总数(800件)的34%。
地方经济法规400件,占全国地方法规总数(8000件)的23.4%。
在“九五”期间,法院系统所结办的经济案件占所结办案件总数的20.3%;经济法学教育发展很快,不仅全国设有博士点、硕士点,而且所有的工农、文理、科教的高等院校都设有经济法课程,培养了大批的经济法专门人才;经济法各类图书占整个法学图书的1/7。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显赫地位和作用。
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重要作用,贯穿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
从1979年至2000年,经济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零星到体系的初步建立起来,这是党和国家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
从1979到2000年,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保证了这样一个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
具体地说:
第一,从1979到1992年的14年问,经济立法和经济执法按照计划经济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经历和实现了从计划法和统计法一基建投资法一企业和农业法一商业流通法一交通运输法一财政金融法一会计、审计、计量、标准化法一资源与能源法一经济合同法一对外经济关系法一经济司法这样一个与经济活动的过程相适应的立法过程和学科结构。
这个时期属于经济方面的法律和相关决议就有45部,修改的有4部,这些法律和相关决定适应了这个时期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
第二,从1993年到2000年这7年中间,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法律的结构和作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即按照规范市场经济主体法和行为法、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和秩序法、规范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和监督法、规范市场经济资源分配和保护法、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法、规范市场经济矛盾与冲突解决的法律机制的立法,先后制定了40部经济法律和相关的决定,修改了21部,这个时期经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比前14年的总和还要多,其中新制定的主体法6部,运行法11部,调控法和监督法16部,资源分配和保护的法律4部,外经贸法1部,矛盾与冲突解决法2部。
在这里还要提出的是,法律的修改相当于立法的1/2,其中有些法律修改的内容相当多。
2001年至2003年上半年又制定和修改了《政府采购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修订了《草原法》《农业法》等几部经济法律。
所有这些新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形成,并为加入WTO和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实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向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迈进,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法制环境。
2.4经济法地位的全面被肯定,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充分运用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7个法律部门构架组成,以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之一被肯定和阐述,是唯物论和辩证法在法学中的运用和体现。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准,不是个人的主观意志,也不是立法权限的大小和拥护人数的多少所能左右和决定的,而只能依据每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独特的社会关系,这样才能真正阐明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例如,宪法是统治阶级用来调整行使国家权力而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一个国家的基本法,也是对一个国家基本社会关系的调整。
民法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范民事商事行为的法律。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指挥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行政关系的法律。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刑法是调整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也就是对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处罚与责任的这个特殊领域社会关系的调整。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可见,任何法律部门的划分都是从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这个基本点出发的,都是与社会关系不可分割的,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和精神的关系,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只有坚持以调整社会关系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惟一标准这个根本原则,才能从“大民法、小经济法”或“大经济法、小民法”,“大行政法、小经济行政法”等种种争论不休的说法中解脱出来,走上各法律部门、各法律学科平等发展的道路。
并且,由于坚持把调整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这个根本点,由此而产生了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原则和方式的不同,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在划分法律部门这个根本问题上的体现。
一句话,承认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客观性就是坚持唯物论的观点。
我们之所以说7个法律部门的构架是比较科学的,还因为它坚持了辩证法的观点。
因为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生产力迅猛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年代,社会关系经常出现新旧交替,所以,这7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又是相互交差的,“此起彼伏,你中有我,我中也有你”。
由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引起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代替原有的社会关系,新旧社会关系的相互交替,也促使法律部门的不断更新和完备。
一些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就要有新的法律来替代,新的法律多了就可能组合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这就是辩证法。
同时,承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定或一定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发展变化性、交叉性也是辩证法,而把社会关系和法律部门看成是僵死的,一成不变的,不可交叉的,那是形而上学的观点。
综上所述,经济法地位的全面确立,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又是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既是优秀的法学遗产和革命的法律传统的继承,又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也是经济法体现社会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经济法也体现了先进法律文化前进的方向,包括经济法制方面的观念和意识形态,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是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经济领域中的法律体现。
我们认为,国家承认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利于加强经济立法规划和经济立法工作,有利于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行为,有利于正确处理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经济法制教育和人才培养以及经济法学科研究,有利于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有利于促进整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32l世纪经济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经济法经过20世纪后20多年的创建和发展,进入了青年时代,不仅在理论和队伍上开始站住了脚,而且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中有了一席之地,这是可喜可庆的。
在进入新的世纪之时,只要我们把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定在协调和干预的基础上,就有利于总结过去,迎接未来的挑战。
在21世纪初,经济法建设面临难得的机遇和挑战,集中反映在党中央号召的“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上,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3.1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对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备,对经济法课题的研究、教案与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为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的自由流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民族、贫富、利益和地理上的差别,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和存在经济贸易与合作、经济安全与生态环境、人权与移民、干涉与犯罪、独立自主与区域化等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2001年11月我国已成为WTO正式成员国,这就要求我国不仅进行国内法的调整,也需要进行国际法的调整。
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已经先后修订了三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法,其中把原三个法律中对“企业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或外资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的规定,修改为“企业在批准的金融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这体现了国内国际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市场开放,反对贸易歧视,平等透明,实行国民待遇,使我们的涉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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