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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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释义
地方性法规释义系列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释义
主编:
杨学锋纪凯
2011年·沈阳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释义
主编:
杨学锋纪凯
副主编:
李守东赵正心
编写人员:
侯冰孙业伟李亚兵
宁春生姜华王义
张宝林刘贵良王洪斌
刘洪涛刘卉管祥东
张连奇胡碧婷铁钧
丁浩闫锋
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沈阳市房产局
前言
冬季供热是包括我市在内的采暖地区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福祉。
做好供热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为满足城市发展和居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市供热事业,我市很早就开始着手供热法规的建设工作。
1989年起,我市先后出台了6部关于供热管理的政府规章,为我市供热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十多年来,上述政府规章对于我市供热发展和改革,加强供热管理发挥了应有的促进作用,对保证我市顺利实施拆除联网供热工程、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冬季采暖救助机制、建设供热配套工程、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条件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尽管如此,由于体制性、机制性、历史性、技术性等问题的存在与制约,由供热质量引发的供热用热新旧矛盾仍然大量存在且日益突出。
通过地方立法,调整供热用热热法律关系,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热质量,保障供热安全,是完全必要的。
市房产局、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从2003年开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着手起草供热管理地方性法规,将法规暂定名为《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
因国家和我省尚没有关于供热方面的立法,因此在起草本条例过程中,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
2011年该项目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市房产局将《条例(草案)》上报了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审办并提交了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11年2月22日原则上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立法议案。
2011年2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该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沈阳日报和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向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的一次审议意见,市人大环资城乡委和市房产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通过市人大环资城乡委全体会议讲议,在汲取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内容,报2011年4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书面、网络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顾问单位、地方立法专家咨询委员的意见;征求和听取了十三个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通过各区、县(市)人在常委会,征求和听取了全部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征求和听取了部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征求和听取了供热单位和供热行业专家的意见;通过立法考察、网络沟通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学习借鉴了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银川、西安、洛阳、郑州、济南、青岛、大连、鞍山、抚顺、本溪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邀请市人大环资城乡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法学会等立法顾问单位的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草)进行了统一审议后,提出了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将原“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更名为“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2011年6月28日至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
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条例》(草案表决稿)。
经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条例》。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7月29日批准了该《条例》。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四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编者
目录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9
第三章设施管理20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30
第五章法律责任50
第六章附则56
附: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58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五条。
《条例》总则具有统领性意义,对整个《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条例》的核心。
其他各章和附则部分的具体规定应当与总则的规定一致,并在体例上与总则相互对应。
总则部分分别对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管理原则和鼓励措施等做出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参考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民和
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本条例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保护用热户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供热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现实情况,在供热运行期限、室内温度标准、采暖费收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本条例明确了用热户、供热单位(含热源单位)这两个主体的权力和义务。
其目的就在于平衡并依法保护各方利益。
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将影响我市的供热事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热的商品属性和特殊性日渐显现,有必要对供热和用热行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规范,实行公平交易。
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大前提下,紧紧围绕保证居住舒适和节能减排这一主题,进行体制、机制和技术方面的创新,提高供热单位的运行管理水平,激励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节能行为。
要求供热单位在建设、运行和服务的各个方面,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供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做好系统改造及供热服务等工作。
要求用热户履行供热用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支持和配合供热单位的工作,促进节能和合理用能。
(三)加强供热用热管理。
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启步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对发展我市社会经济、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还存在供热体制及收费机制不够完善、供热结构及能源利用方式不尽合理、供热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供热技术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供热用热正从福利型向市场型转变,提高供热室温标准、达到供热用热公平交易、实现节能降耗减少排放等问题,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市供热现状与沈阳作为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的地位还不相符,与加快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我市供热工作仍然面临巨大的压力。
因此,进一步发展我市供热事业,提高供热用热的管理水平,就成为制定本条例的首要目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主要是对本条例适用的空间效力和对事、对人的效力做出的规定
对本条的理解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本条例的空间效力。
本条例的空间效力为我市的行政
管辖区域。
凡是在这个区域内供热和用热的都适用本条例,包括市和区、县(市)以及乡、镇。
二、本条例对事的效力。
从本条例名称上看其所调整的事
项是特指民用建筑与供热、用热有关的行为。
所谓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建筑以外的住宅与非住宅建筑,即非生产性供人们居住和公共活动的建筑。
民用建筑与供热、用热有关的行为都属于本条例的调整对象。
民用建筑与供热、用热有关的行为是以列举的方式一一列出的,包括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所有事项,在分则中则对每一事项内容相应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三、本条例对人的效力。
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
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单位”,一是指从事供热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被授权的组织;二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是指机关、企业、商场、学校、医院、旅店等用热户。
“个人”是指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居民用热户。
这里也包括外地在我市地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业生产供热、用热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
市供
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供热用热的
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做好相关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本条分别规定了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在供热用热管理过程中的职责等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责任。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是市房产局。
市房产局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并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管理机构特指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供热办),市供热办受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与供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实施我市的供热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全市供热市场的监管,规范供、用热行为;负责对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供热行业节能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市供热规划的制定、调整和落实;负责城市供热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对区、县(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监督、指导供热行业协会工作。
二、关于各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各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供热的管理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供热配套工程和供热资源整合;监督供热设施的维修、更新、技术改造和冬季供热运行质量;实施供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等改造工作;对辖区内供热单位的经营进行监管和有效支持;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热工作存在的问题;按有关政策保障困难群体的用热需要;组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
各区、县(市)应当设立供热管理办公室。
应该注意,跨区、县(市)经营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项目坐落及供热负荷覆盖的区域,分别接受相关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关于有关部门的责任。
供热管理工作具有社会性、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是加强我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在涉及供热用热方面,根据有关法律和政府职能分工的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热热源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涉及市属工业国有困难企业职工采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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