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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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技术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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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篇掘进
一、把钩信号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从事掘进运输把钩信号业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把钩信号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操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条把钩信号工必须掌握所在工作地点的提升运输线路巷道技术参数,懂得所使用车辆、挡车设施、信号设施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悉列车组列、联接装置的选择。
三、安全规定
第4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5条执行作业地点技术特征牌板中对物料运送的要求。
第6条挡车设施必须处于常闭状态,在上部平车场严禁有绳开车。
第7条严禁用代用品代替联接装置。
第8条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9条严禁用矿车运送人员,严禁扒、蹬、跳车。
第10条严禁他人代替摘挂钩或发送信号。
第11条提升时严禁非把钩信号工进入车场,已进入提升区段的要躲入安全地带。
第12条严禁用空钩头拖拉钢轨等物料。
第13条下山掘进,上提车辆正常使用尾绳。
四、准备工作
第14条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挡车设施、连接装置、提升钢丝绳25米以内的质量、信号设施、道岔及其他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或符合标准,若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
第15条详细检查岗位范围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隐患,有无其他工作人员在提升区段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
第16条认真检查车辆装载和组列情况,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17条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必须制定安全提升措施。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操作顺序。
运行前,联环→挂钩头→挂保险绳→发开车信号。
停车后,摘保险绳→摘钩头→摘环。
六、正常操作
第19条车辆停稳掩牢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
第20条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首先对列车组列、装载、联接装置、保险绳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开车信号,开车后要目送车辆运行,并正常使用挡车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发紧急停车信号。
第21条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进入斜坡时,必须停车检查连接固定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准提升。
第22条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摘挂钩。
(1)严禁站在道心,严禁头部和身体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2)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进行摘挂钩,距外侧钢轨200毫米左右。
(3)在单道操作时,一般应在人行道侧。
(4)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若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将空车道车辆推出摘挂钩位置,再进行摘挂钩。
(5)摘挂完毕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越过。
2.发送信号。
(1)应站立在信号硐室内或安全地点,手按信号发送器,目视车辆,提升过程中,应进入信号硐室。
(2)“一响”为正常停车信号;“二响”为上提信号;“三响”为下松信号;并规定好其他联系信号且不得与之重复。
第23条专用车辆挂不上时,应倒出车辆,重新装载留出联接空间。
第24条挂人行车时,首先应详细检查人行车及其连接装置和泄漏通讯机的完好情况,挂好钩头,将人行车提至斜坡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空运行一次,试车正常后,方可提升人员。
第25条特殊物料、设备、材料及大宗物件运送时,必须采用专用的连接装置,遵守措施的要求,配合施工单位提升。
第26条提升物料前,发现牵引车数及重量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不符合要求的严禁提升。
第27条若发现提升异常时,应及时发停车信号,赶赴现场详细检查,待事故处理完毕,方可恢复提升。
第28条车辆严重脱轨时,按规定条款复轨,严禁把钩信号工个人复轨。
七、收尾工作
第29条工作完毕后,必须清理现场,检查设备、设施,做到现场交接班。
二、人力运料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从事人力运输物料的作业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人力运料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运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弯、沿途设施及矿车至两帮的安全间隙,以便在发车、推车、拐弯、速度控制、发车警号、停车时做到心中有数。
三、安全规定
第4条装卸和运送物料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的物料规格、品种、数量进行。
第5条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必须注意人员或物料不要碰触架空线,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6条在平巷装卸时,必须先用木楔将矿车稳住。
第7条在斜巷装卸时,不准摘绳;在斜巷卸料时,必须待车停稳后在料车下方安设防止物料下滑的设施,否则不准卸料。
第8条运料时,注意不要刮碰支架和电器设备及管、线。
第9条在有运输机的巷道内搬运材料时,要和司机联系好。
人行道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运输机时,必须停机搬运。
第10条推料车过风门时,必须开一关一,不得同时打开,也不准用车撞门。
第11条斜巷运料时,人员要躲开物料下方,避免物料滑落伤人。
第12条小立眼运料时,必须捆紧拴牢,眼内不准行人,下口设好警戒,严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3条装运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制定专门措施。
四、准备工作
第14条选好搬运路线,清除障碍,选择合理的搬运方法,安排搬运人员并分工明确。
五、操作顺序
第15条按以下顺序进行操作:
1.检查熟悉推车路线。
2.检查车辆状况。
3.装料。
4.推车。
5.卸料。
六、正常操作
第16条两人以上装卸时,必须互叫互应,行动一致,要先起一头或先放一头,做到轻起轻放,不准盲目乱扔,以防物料弹落伤人或砸坏设备。
第17条同车内的物料长短应一致,否则必须长料在下、短料在上。
长短料插穿时应按运行方向前低后高,并必须用绳索或铁丝捆绑牢固。
第18条卸料前先清理环境,防止卸料砸坏电器设备及管、线,以及砸飞他物伤人。
第19条堆放物料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平稳,料堆要下宽上窄,并要保证行人行车宽度和通风断面。
三、掘进钻眼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掘进钻眼工作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钻眼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钻眼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支护方式等有关技术规定;掌握钻眼机具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钻眼机具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能立即检修或更换。
三、安全规定
第4条必须坚持湿式钻眼。
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5条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
第6条钻眼前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敲帮问顶、加固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7条钻眼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顶帮安全,并注意观察钻进情况。
第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钻眼,处理后方可作业。
1.掘进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以及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3.供水管内无水,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设施损坏、失效时。
4.工作面拒爆、残爆没有处理完毕时(处理瞎炮时除外)。
5.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6.工作面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
7.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打眼时,如发现炮眼内煤岩粉量增大,正常供水状态下,煤岩粉排不出来,卡钎、爆孔、钝钻、煤炮频繁、支架变形、底鼓等严重冲击地压预兆时。
8.掘进工作面应清理的浮煤、浮矸没清理干净或积水没有排除时。
9.钻孔突然与采空区或旧巷相透时。
10.其他不安全隐患未排除时。
第9条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眼,切断电源,钻杆不要拔出,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听候处理。
工作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点。
第10条钻眼中,发现有钻头合金片脱落、钻杆弯曲或中心孔不导水时,必须及时更换钻头或钻杆。
第11条在倾角较大的上山工作面钻眼时,应设置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工作台,必要时工作人员宜配戴保险带。
巷道中须设置挡板,防止人员滑下和煤岩滚动伤人,并将电缆及风、水管固定好。
第12条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个数进行钻眼。
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第13条钻眼时要随时注意煤岩帮、顶板,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停钻处理。
第14条钻眼中,出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孔是否畅通,处理后再钻眼。
第15条在钻眼过程中,发现钻眼机具的零部件、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钻处理。
第16条钻眼时,钻杆不要上下、左右摆动,以保持钻进方向;钻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第17条在向下掘进的倾斜巷道工作面钻底眼时,钻杆拔出后,应及时用物体把眼口堵好,防止煤岩粉把炮眼堵塞。
第18条大断面巷道施工,必须搭设牢固可靠的工作台,或者采用台阶工作面施工、蹬碴钻眼等措施。
第19条掘进接近采空区、旧巷及巷道贯通等特殊地段,必须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特殊措施进行钻眼。
第20条电钻必须有“MA”标志。
入井前应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确认防爆性能良好,方准入井使用。
第21条使用电钻时,必须设有并使用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机、自动停电等综合保护装置。
四、操作准备
第22条钻眼前应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如风钻、煤电钻,钻杆、钻头等。
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钻头应锋利,并要完整无损。
第23条压风管、供水管、电源须接送至掘进工作面附近,保证风、水、电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24条进入工作地点之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处理;钻眼必须在临时支护掩护下或在支护完整条件下进行。
第25条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
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
第26条钻眼前对风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风钻接风、水管前,检查管口内是否有脏、杂物;如有时要用风、水吹冲干净。
检查风、水管路是否完好畅通,接头是否连接牢固。
2.零部件是否齐全,螺钉是否紧固,水针是否合格。
3.注油器内要装满油脂,油脂要清洁,并调节好油阀及进行试运转。
4.钻杆是否平直,钻头安装是否牢固,钻杆中心孔和钻头出水孔等是否畅通,钎尾是否合格。
5.运转声音是否正常,各操作把手是否灵活可靠,有无漏风、漏水现象,钻架的升降是否灵活。
6.打深眼时,要配齐长短套钎及相应钻头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第27条钻眼前对电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综合保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2.电钻机体有无裂纹或损伤,螺钉、螺帽、销子等有无松动,后罩、风扇是否完好等。
3.钎杆是否平直,钎头、钎尾是否合格;供水中孔是否畅通,侧式供水套是否完好;钻头是否锋利,钎杆与钻头连接是否牢。
4.电钻开关是否灵敏,转动方向及声响是否正常。
5.电缆是否有破皮、露芯、漏电,电缆应挂在巷道的一侧,防止挤压损坏。
6.供水管是否畅通,水源有无压力等。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五、操作顺序
第28条掘进打眼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检查施工地点安全。
2.准备钻眼设备、工具,试运转,并标定眼位。
3.钻眼。
4.撤出设备和工具。
六、正常操作
(一)风钻打眼
第29条标定眼位,划分区块。
1.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2.多台风钻打眼时,要划分好区块,做到定人、定钻、定定位、定责,不准交叉作业。
3.按照爆破图表的要求,确定打眼深度,并在钻杆上做好标记,确保眼底(除陶槽眼)落在同一个平面上。
第30条试运转:
按照先开水、后开风的顺序进行试运转。
第31条定眼:
司机站在风钻后侧面,手握把手,调整钻架(气腿)到适当高度;领钎人员站在一侧,避开司机视线,手握钎杆,把钎头放在用镐刨出的眼窝上。
定眼时,风钻司机和领钎人员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32条开眼:
把风钻操纵阀开到轻运转位置,待眼位稳固并钻进20~30毫米以后,再把操纵把手扳到中运转位置钻进,直至钻头不易脱离眼口时,再全速钻进。
第33条正常钻眼。
1.司机一手扶住风钻的把柄,一手根据钻进情况,调节操纵阀和钻架调节阀。
2.开钻时要先给水,后给风;钻眼过程中,给水量不宜过大或过小,要均匀适当。
更换钻杆时,要先关风,后关水。
3.司机扶钻时,要躲开眼口的方向,站在风钻侧面,两腿前后错开,脚蹬实底,禁止踩空或骑在气腿上钻眼,以防钻杆折断时风钻扑倒或断钎伤人。
4.钻眼时,风钻、钻杆与钻眼方向要保持方向一致,推力要均匀适当,钻架升降要稳,以防折断钻杆、夹钻杆或拐丢钻头。
5.钻眼应与煤岩层理、节理方向成一定的夹角,尽量避免沿层理、节理方向钻眼。
6.遇有突然停风、停水时,应将风钻取下,拨出钻杆,停止钻眼。
7.更换钻眼位置或移动调整钻架时,必须将风钻停止运转。
8.按时向风钻注油器内注油,不得无润滑油作业。
9.钻深眼时,必须采用不同长度的钻杆,开始时使用短钻杆。
第34条停钻:
钻完眼后,应先关水阀,使风钻进行空运转,以吹净其内部残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锈蚀。
(二)电钻、风煤钻钻眼
第35条标定眼位。
1.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2.两台或多台电钻打眼时,要划分好区块,不准交叉作业。
第36条试运转:
开水、送电(送风—)、试运车。
第37条点眼:
用手镐点眼定位,并刨出眼窝,钻头轻轻接触煤壁,启动手柄开关。
第38条钻进。
1.点眼后,按规定的角度、方向均匀用力向前推进,直至达到要求深度。
2.打眼工要站稳,并握紧电钻把,切忌左右晃动。
3.开眼或钻眼过程中,不准用手直接扶、托钻杆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岩粉。
4.电钻、风煤钻转动后要注意钻杆的进度,每钻进一段距离要来回抽动几次钻杆,排除煤粉,减少阻力,以防卡住钻杆。
5.当电钻(风煤钻)发生转动困难或发出不正常的声响时,或电钻、电缆漏电及电钻外壳温度超过规定等故障时,必须停止钻进,查出原因,及时处理。
6.在煤壁上钻眼时,要尽量避开硬夹石层和硫化铁结核。
7.在工作面移动电钻时,要一手提电钻手把,一手提电缆。
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也不准将钻杆插在电钻上移动。
第39条停钻:
钻眼完毕,应先关水、再断电(停风),最后抽出钻杆。
七、收尾工作
第40条使用风钻钻完眼后,应将钻眼工具、设施撤出工作面,存放在安全地点;将风、水管阀门关闭,软管盘放整齐。
第41条使用电钻钻完眼后,应从电钻上拔下钻杆,切断电源,并把电缆、钻杆、电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电缆和供水软管盘放好。
使用风煤钻钻完眼后,应从风煤钻上拔下钻杆,并把风水管、钻杆、风煤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风水管盘放好。
四、掘进爆破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三、安全规定
第4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捡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6)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
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
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
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13条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14条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5条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
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6条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7条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六、正常操作
第19条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20条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
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
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
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
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
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1条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妮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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