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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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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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主要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议标文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施工图;7、增减变更联系单;施工现场签证单等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筑法、合同法、多种解释条款、劳动保护法、各类调整文件、相应规范、标准、定额及配套文件、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文件。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合同订立后、开工前五日内提供各工种相应的规范及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委托承包方办理,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十五天向承包人提供经审定后备案的施工图纸肆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保密要求,部分如需保密,由发包方承担费用。
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图纸和翻译费由发包方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托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4.3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代表发包方行使监督权和签字权,但以上权利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4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承包人进场,发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路通、水电、电讯通,满足施工要求的场平,如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纳入结算。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五天,水、电、通讯,接入基地内30米处,同时满足使用。
如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纳入结算。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以监理公司或甲方颁发进场通知书为准。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进场前五天内,发包方将项目地质材料和地下管网分布图交承包方做施工组织设计。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方必须办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政府批件、证件,在施工中如因批件、证件不齐产生的停工、损失由发包方承担(损失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自开工之日前五日内发包方现场以书面形式交承包方保护、使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自进场之日起十四日内由发包方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因承包人准备不充分需进行多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的,发包人可组织各单位参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开工前五天发包方现场以书面形式交承包方协商保护。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地方关系的协调;2.工程款的按时结算、支付;3.政府相应部门的协商。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按施工组织计划做好安排,按质量要求,按时竣工交付使用,管理好自己的施工人员,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有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在施工中如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部分深化设计,承包方按发包方委托所示和施工进度要求及时完成设计文件的深化设计,设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后十五天内提供完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已经完成工程量报表,下月5日前要求发包方审定完毕。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合同和相关部门要求,搞好安全保卫和非夜间照明。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双方协商确定。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当地规定办理,如有特殊要求,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交验前由承包方保护,综合交验后由发包方保护;如委托承包方保护,增加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开工前五天发包方现场以书面形式交承包方保护,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相关规定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表:
开工后十五天内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
8.2工程师确定的时间:
下月5日前完成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
8.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行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2.超过规定的停工参照(6.1.5);
3.非承包方原因的停工、工期顺延,发包方承担由此给承包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参照(6.1.5)
四、质量与检验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0.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1.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0.1.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五、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必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按合同约定进度按时支付,否则视为违约。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
(1)本合同采用四川省《2009》清单及2015计价定额可调方式确定。
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施工当期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价,材料单价以四川省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计价,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认质认价以确认函方式确定材料结算单价。
间接费用计取按企业持有的取费证标准执行,人工费调整按省、市政府造价主管部门颁布以最新(在施工期间内)文件、规范规定费率为准;施工期间费率有波动的,以各次费率算术平均值计算。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差方法:
按实际结算计价。
合同总价中:
仿古园林建筑、别墅工程造价上浮10%;市政道路、河堤堡坎、园区绿化下浮3%。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本项目不采用本条。
13.工程量的确认
13.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3.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3.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乙方进场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5%的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比例:
工程项目主体封顶前。
甲方按乙方每月所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支付给乙方,以此类推。
拔付工程款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进度款的报告。
甲方在次月10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造价总额的90%,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历日)天内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结算完成后30(日历日)天内支付至工程造价总额的97%,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一年后全额无息支付给乙方。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项目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全承包,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包工、包料进入总承包。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17.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8、工程变更:
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8.5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6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7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九、竣工验收
9.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9.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9.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被认可。
9.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9.2竣工结算:
9.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9.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完成核实,给予确认。
并将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30天内支付工程款至总价款97%。
余百分之叁(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9.2.3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1天起按承包人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三倍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9.2.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0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9.2.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18、竣工验收
18.1提供承包人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叁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工程施工工序需要得到设计部门允许,可进行部分中间交工,同时按程序办理阶段性竣工验收、结算、并进入总结算支付。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发包人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承包方保证工程质量并不得延误工期,除不可抗力以及合理的抗辩权外,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条款。
若因一方原因恶意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2%的违约金。
若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和法律责任。
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超过30天,承包人有权索赔;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除支付应付工程款外,另按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除支付应付工程款外,另按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如发包方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超过15天,工期顺延,由发包方承担停工给承包方带来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条解释条款执行。
承包人承担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同时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若工程质量有缺陷,承包方负责无偿维修或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并向发包人支付缺陷部位价值15%经济赔偿,承包人赔偿经济损失后并不能免除因该质量缺陷造成的其他责任。
若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同时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合同约定,质量不得违约,按时交工,工期不得拖延。
20、争议
2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1 调解
(2)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按有关规定容许专业分包,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方可分包。
22、不可抗力
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非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损失,由发包方给承包方结算支付,承包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23、保险
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文件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职工人身意外保险,特殊工程人身安全保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
人身意外安全保险。
24补充条款
(1)乙方项目独立帐号开户后交万元,进场临设及前期工作后天交付万元,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
进场开工3个月后一次性退守。
(2)本合同约定:
各单项工程项目内容按各单项的计价标准计价取费。
25、合同份数
25.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共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正本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3合同生效:
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交纳履约保证金之日生效。
发包方: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绵竹市慈航观灾区后重建工程
发包人(全称):
四川宜宾鑫润建筑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绵竹市慈航观灾区后重建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双方约定其工程保修金结算总价的3%,保修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全额退还。
2、工程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贰年
3、装修工程为壹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壹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1年(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壹年;
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如下: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竣工结算价款的话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竣工结算价款的3%。
五、保修金的返还:
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时全额(无息)返还给承包方。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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