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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过期限的合同的担保合同
为超过期限的合同的担保合同
篇一:
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
《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
(20XX)民二他字第27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XX)96号《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两年,超过部分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主债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者连续中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
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复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篇二:
担保期限问题
担保期限问题
难点:
无约定不同于约定不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主债权和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同)和中止(相同);担保物权不同于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
一.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发生在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中。
最高额保证的期限计算,跟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计算不一样。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时仍然是6个月,而普通保证合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却是2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期间的起算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原因
保证期间如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将丧失对保证人的权利。
但是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原因不相同,一般保证是在保证期间内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则是保证期间内不对保证人提出请求。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区别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前提条件,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则是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提出请求的法定时限。
保证期间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是法定的。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及时提出了请求,而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实现其对保证人的债权。
——这个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的第135、137条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六、区别保证担保和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的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
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八十八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20XX1213实施《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换言之,登记的担保期间,只适用于保证和定金这两种非物权的担保】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XX1001实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适用《物权法》】
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篇三:
保证合同(最终版)
保证合同
编号:
年字号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电话:
传真: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4.2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
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第七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
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第八条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保证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可以具体列举超过多少的负债);
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于上述事件发生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及其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如材料有瑕疵,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九条保证人的义务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者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城堡、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有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在借款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借款人或其他
担保人行驶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债权人和借款人变更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6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保证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
篇四: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传真: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与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XX年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包括双方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新增加的借款金额)。
具体内容以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有)为准。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条保证期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债务人申请展期时,本合同的保证期限从重新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在主合同债务清偿期限提前届满时,本合同的保证期限从清偿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为自
然人的,还应提交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并接受乙方对其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对实现债权方式作出选择(包括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时仍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根据主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有义务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对外投资、合作、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转赠、企业转(改)制或计划上市等行为;
(2)甲方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3)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5)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
(6)甲方的法人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发生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的变
化);
(7)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8)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
(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10)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
(11)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2)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13)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
甲方发生前款第
(1)项、第
(2)项、第(9)项、第(10)项、第
(14)项的情形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发生前款第
(1)项的情形,应由资产受益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
发生第(6)项中变更法人名称的情形,应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将主合同约定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向第三人履行保证责任,不得以未经得甲方同意而主张免除或者减轻保证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的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给甲方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乙方有权对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有权将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且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有义务对所知悉的甲方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六条担保债权的行使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人的债务提前到期时,要求甲方提前开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有权在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要求甲方对尚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方有权在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时,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所提供,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部分担保债权)。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款项,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七条合同保证事项
甲方保证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并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甲方保证在提供该保证时,已经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
篇五: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日”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王方竹
发布时间:
20XX-07-0410: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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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XX年3月10日起至20XX年6月9日止。
”同时,陈某作为保证人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该担保从保证日开始起为4个月,超过时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
届期,张某未能归还借款,20XX年8月9日,李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和陈某,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履行保证义务。
经查,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
陈某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约定“保证日”,保证期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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