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施工总包安全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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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施工总包安全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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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施工总包安全协议
房地产项目施工总包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共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法律法规,共同加强项目范围内的建设、施工、运营等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全力保护企业、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文件,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一条甲方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督促乙方贯彻执行。
二、督促乙方对现场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对其施工现场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改。
三、督促乙方做好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工作。
四、督促乙方做好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积极配合乙方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抢救工作。
第二条乙方职责:
一、认真贯彻并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主动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服从甲方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乙方必须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严禁无证和未经安全培训人员上岗。
五、乙方对其建设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甲方的管理与监督有任何免除。
六、贯彻“一岗双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和善后处理等。
七、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暂住手续和人员信息登记。
八、乙方在每天班前交待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检查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督促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条违规处罚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与其相应的罚款(本协议所称罚款,即视为对违反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二、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罚款单据,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甲方财务部门缴纳违约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每天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相关款项将直接从乙方的施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支付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款项或责令乙方停工,由此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安全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严禁乙方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域人货混载、超载、超速。
(二)乙方施工车辆进入施工区域,应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车辆通行证》。
(三)乙方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域内作业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发生交通事故。
(四)乙方车辆应听从劝阻,严禁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
(五)严禁乙方单位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机动车未年审的车辆进行施工作业。
(六)乙方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应持证驾驶或禁止驾驶与持证规定以外的机动车辆。
(七)乙方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
(八)乙方施工车辆严禁泥土、石块高出车箱,运渣过程中应将车厢覆盖,车辆离开工地时应清洗干净。
(九)乙方应安排专人对其使用道路路面进行清洁管理。
(十)乙方或乙方聘请人员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200元—5000元不等的罚款。
二、施工安全管理
(一)乙方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其承包项目进行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乙方聘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岗位证,方可上岗作业。
乙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
乙方应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未审批而擅自施工,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机具、垂直运输设备、临时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基坑支护等安全措施,应进行安全验收,并有纸质资料备案。
乙方实施爆破作业,应编制爆破专项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爆破作业。
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乙方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乙方应为聘用职工、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乙方在施工中,破坏甲方详细交底地下和高空电信、通电、水
管线路和管道,除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和照价赔偿外,甲方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十二)甲方开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及时整改。
(十三)乙方应加强对其承包范围内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十四)乙方或乙方聘请人员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500元—10000元不等的罚款。
三、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内非指定的吸烟区域、仓库、装修现场、材料堆场、易燃易爆区域吸烟。
乙方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成立义务消防队、配备义务消防员。
乙方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宣传和培训教育。
乙方应定期组织消防检查。
乙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审批后,作业现场配备灭火器材,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乙方必须使用符合防火要求的安全网。
乙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在施工场地内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
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火灾,除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和照价赔偿外,甲方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乙方或乙方聘请人员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200元—5000元不等的罚款。
四、文明施工管理
(一)乙方施工人员严禁在施工区域内捕鱼、打猎。
乙方未经审批,私自砍伐和破坏树木,除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和照价赔偿外,甲方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严禁乙方人员翻越围墙或强行进入项目区域。
严禁乙方人员在工地现场住宿、采取任何方式做饭、使用热水棒、加热风扇等大功率的电器设备。
乙方未管理好自己的员工,发生打架斗殴、偷盗等事件发生,一经发现,除按责任划分交公安机关处理外,甲方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乙方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严禁赤膊、穿拖鞋、裙子等上岗作业。
乙方施工场地材料应堆放整齐,设置标示标牌。
乙方应在危险区域和部位处设安全警示标志。
乙方的现场宿舍、食堂、办公场所应设置消防措施、灭火器材和管理制度。
(十)乙方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语、宣传展板、图画等。
(十一)乙方的食堂应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人员应办理健康证,食堂卫生应保持干净整洁,禁止使用过期食品。
(十二)乙方所有施工人员不得酒后作业,一经发现,甲方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乙方或乙方聘请人员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500元—5000元不等的罚款。
五、动火作业管理
(一)乙方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动火出现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乙方动火作业现场没有清理易燃物品,进行动火作业,造成火灾火警的,甲方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
乙方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灭火器材或设置防火措施。
乙方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人相符方可作业,安全员进行巡查监护。
乙方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做好高空防护措施,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帽,不准将电焊工作回线缠在身上;地面要有人监护,并配有明显的安全标示牌,确保地面人员可以安全通行。
氧焊割作业时保证设备(气压表、胶管、气瓶、焊枪)完好,气瓶不能受热、曝晒及猛烈撞击,以免发生爆炸;各设施之间的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氧气乙炔的仪表保持正常、乙炔应设回火装置、气瓶夏天采取防晒措施、下班应关闭气瓶阀门、禁止皮管与焊把线纠缠在一起、切割时应注意周围环境、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灭火设施。
乙方或乙方聘请人员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1000元—10000元不等的罚款。
六、高空作业管理
(一)乙方凡距基准面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穿防滑鞋。
乙方不得聘用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进行登高作业。
乙方高空作业人员使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应放置可靠、材料堆放整齐、禁止随意上下抛扔、高空交叉作业。
乙方高架施工下方未设置高架防护网、防护围板、警示标志或围栏,造成高坠伤人事故的,甲方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乙方作业人员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乙方应在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正在高处作业施工”等警示牌。
乙方高处作业施工时,严禁存在上下同时垂直作业,作业人员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或在墙顶上工作或通行。
乙方在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大雾和雨雪天气时,不得安排工人进行高空作业。
乙方或乙方聘请人员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1000元—2000元不等的罚款。
七、特种设备作业管理
(一)乙方特种设备未经重庆市相关设备主管部门检验、未取得登记使用备案证和登记使用牌不得投入使用。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上岗,严禁持假证或安排无证人员进行操作。
乙方应按规定每月对特种设备各机件、极限开关、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吊钩、钢丝绳等进行检查保养,并存有纸质档案。
乙方塔机不得超负荷作业,严禁斜吊和拉吊。
乙方塔机在停工或休息时,应将重物落到地面,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乙方作业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塔机、施工电梯等)时,应按照其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作业现场不出现“三违”现象。
乙方或乙方聘请人员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1000元—5000元不等的罚款。
八、安全用电管理
(一)乙方负责施工场地安全用电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电工作业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并持证上岗。
乙方因违规操作造成责任事故或火灾火警的,甲方将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乙方施工电源线路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必须用电缆线,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花线、铜芯线。
乙方临时用电必须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三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乙方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护套线或海底线,必须架设牢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乙方所属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完整、牢固、防水,箱体外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要切断电源,上锁。
禁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不得将电源线在无插头的情况下直接插入插座,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调换。
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设置可靠接地措施。
(十)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十一)乙方或乙方聘请人员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1000元—5000元不等的罚款。
九、环境保护管理
(一)乙方对燃料、油料、化学品、施工废水、泥浆及有害气体和尘埃等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施工现场不得随意焚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乙方在施工现场的各类炉灶不得使用有毒物作燃料。
乙方工地现场和生活区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
乙方应做好施工场地周边排水沟槽及边坡防护,防止发生水土流失、边坡垮塌。
乙方不得在施工现场烧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及其它有害烟尘、恶嗅气体的物质,不得使用有毒化学物质做注浆防水剂,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弃物进行回填。
乙方或乙方聘请人员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1000元—5000元不等的罚款。
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一)乙方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规定,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发现有无漏油、溅油等情况。
乙方加油场地、储油罐场地内严禁烟火,禁止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并设立醒目的警示牌。
乙方操作人员不得在雷击时加油或卸油作业。
乙方油槽车卸油时应关闭发动机,停止抽油作业,设专人监护做好安全警戒。
乙方人员在加油过程中,发生泡、冒、漏油时应及时清理现场,加油完成后需将进油箱盖好、出油口锁好的。
乙方人员在修理电气设备之前,应先检查油气是否清除干净,防止发生电火花点燃油气。
修理油泵或管道时,必须关闭相应阀门,挂上警示牌,做好放油措施,防止发生油品外泄。
乙方应在储油罐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悬挂或设立安全责任人牌(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进场时间、存放截止日期等)。
乙方或乙方聘请人员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2000元—5000元不等的罚款。
十一、生活区管理
乙方搭建的临时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要求(A级防火)。
乙方在搭建的临时生活区内,必须按要求配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乙方人员不得在宿舍、办公室、施工场地等区域进行赌博、打架斗殴和聚众闹事等。
乙方人员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设施。
乙方人员不得在宿舍内乱接电线,在宿舍内做饭。
乙方人员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宿舍区燃放易燃易爆物品。
乙方的食堂在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餐厅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
乙方或乙方聘请人员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处以乙方¥500元—5000元不等的罚款。
十二、事故处罚
乙方单位在项目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外,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标准,对乙方另行进行违约处罚:
无人员伤亡事故。
乙方单位在项目区域内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处罚。
一般事故。
乙方单位在项目区域内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大事故。
乙方单位在项目区域内发生较大事故,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事故。
乙方单位在项目区域内发生重大事故,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
乙方单位在项目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乙方单位因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并将处罚决定告知乙方,罚款金额直接在工程计价内扣除。
第六条乙方承诺:
如违反以上条款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同时,本协议就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未作约定的,乙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的要求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七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给甲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甲方可根据影响程度对乙方实施加倍处罚。
第八条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自签字盖章后同主合同一起生效,直至施工结束,乙方因违反安全生产按照本协议所遭受的处罚,不因主合同和本协议的解除、失效、撤销和无效而返还,本协议同主合同份数一致。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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