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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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
作业指导书
版本号:
C版
发布日期:
2010.09.08
文件编号:
BJQS31005170
编写人:
检验处
审核人:
法综处通关处
批准人:
杨金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BEIJINGENTRY-EXITINSPECTIONANDQUARANTINE
BUREAU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
1.目的
规范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实施检验、鉴定的基本程序及一般检验、鉴定要求,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消防器材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以外的所有承压锅炉和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及机电仪中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
3.职责
3.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由检验监管处统一负责。
3.2施检部门负责实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鉴定工作。
3.3施检部门专职人员负责从检务部门接单、初步分单、将拟制完毕的单证审核完毕后返还检务部门。
3.4科长(或授权人员)负责分单、对单证证稿和记录的审核,并协调相关问题。
3.5施检部门负责人(授权人员)负责对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进行审核、签发,并协调相关问题。
3.6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负责审单、检验、拟制证稿和记录、计算机录入以及统计和质量分析等工作。
4.术语
4.1锅炉
4.1.1蒸汽锅炉:
指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水容量大于等于30L的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4.1.2热水锅炉:
指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的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4.1.3有机热载体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是以烟煤、轻油、重油、可燃性气体、废木料、砂光粉为燃料,导热油或熔盐为热载体,通过循环泵强路液循环将热能输送给用热设备,继后返回加热炉再加热的直流式特种工业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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