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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E9494732-7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地址:
邮政编码:
325600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8)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详见总平。
1.1.3.9永久占地包括:
详见总平。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详见总平。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
(2)乐政办[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文件;(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文件;(4)温建建[2009]287号《关于推行法人管理项目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文件;(5)温建建[2010]316号《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6)温住建发[2011]19号《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的文件;(8)温住建发[2012]190号《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9)温住建发[2012]344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10)温住建发[2013]1号《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11)温住建发[2013]2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12)温住建发[2013]197号《关于加强市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13)温委发〔2011〕8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14)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5)温住建发〔2016〕58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的按现行国家、浙江省和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招标单位发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招标控制价);(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11)其他合同文件。
注:
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合同生效后,提供五套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完整的施工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每月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后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后14天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发包人、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由发包人现场指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发包人现场指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鉴证等;对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投资控制的履行、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资料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的复核。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的要求:
①所需正常施工的电源、水源由发包方在开工前安装至施工现场边缘。
②施工用电:
施工范围内临时低压接电及线缆铺设费用要求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③施工用水:
施工范围内临时用水接水管铺设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如由发包人代缴,在支付工程款时按装表计量(加损耗)所记录实际发生费用扣回。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至工程开工前7天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15天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10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9)双方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整个工程的竣工图纸,提供过程性验收确认单,材料跟踪单(就是使用的材料证书,一般由厂家提供)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在工程(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5套,电子档案1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5套,电子档案1份。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向工程师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计划;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本月工程产值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一式三份。
每周一报告下周作业计划,本周实施情况一式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和非夜间施工照明。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除非是因发包人或发包人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的过错而造成的伤亡。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承包人办理有困难时,发包人尽合理努力协助(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和设备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所有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有责任为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位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如在施工工程中由于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此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乐清市标化工地的要求、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生产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利。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到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即每月到位不得低于24个日历天,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项目经理未到位处理。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每缺勤1个日历天处以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中标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按每次10万元罚扣。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15天内,逾期视为应未到位,并按项目经理到位率处罚处理。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并到岗,逾期视为应到人员未到位按项目班组人员到位率的担保处理办法处理。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单位确实需要更换人员的,更换的人员的职称、业绩、项目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必须不得低于更换的人员且必须经业主同意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按更换人次进行罚款。
更换项目负责人按10万元/人次罚款,更换技术负责人按8万元/人次罚款,更换其他人员按5万元/人次罚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从开工至竣工之日止,项目班组全部成员都应到岗就位。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进行考勤:
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到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即每月到位不得低于24个日历天,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如达不到80%,项目负责人每缺勤1个日历天处以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技术负责人每缺勤1个日历天处以违约金人民币800元(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要求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到位、到岗率必须达到90%以上(即每月到位不得低于27个日历天,且月份之间的到位天数不得借用,不得连续一周不到位),如达不到90%,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每缺勤1个日历天处以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5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所有内容均禁止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无。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采用转账或汇票的形式,履约担保数额为合同价款的10%(履约担保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偿还。
若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得到补偿(未尽之处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管理、核实工程量工程款等工作。
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变更设计;
(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4)工期延长;(5)索赔事项;(6)开、停工令;(7)其他发包人认为需要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如需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等基本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无。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隐蔽或中间验收,承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书面报告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签字;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安全生产费用内容具体详见温住建发[2012]190号文件附件1“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一览表。
”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特别是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3)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4)关于本工程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做好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服从发包人的治安管理。
如出现打群架现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10000-2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无。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乐清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达到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的,违约金按安全文明施工费下限的50%计算。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乐政园[2015]99号文件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7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7.5工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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