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规划馆布展工程施工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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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规划馆布展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莱芜市规划馆装饰工程分包合同
甲方(劳务作业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装修布展内容。
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考虑本工程的特点,乙方必须严格服从建设单位和甲方对于整体工期的要求和计划,工期调整时必须随时调整和组织好劳务作业人员。
1.4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1.5工程期限:
乙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3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
元,大写:
。
2.2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外,不再调整。
2.3劳务固定总价包含内容为:
施工机具、材料及消耗品;工人工资及工资性质津贴、交通补助;劳保统筹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责任事故和人员伤亡处置费用;各项保险费用(如: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乙方在施工期间应缴纳各类规定费用,如手续费、检查费、环保费等,施工期间用水用电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自采购设备材料到场后,乙方派杂工运至仓库或施工现场;现场经费、管理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风险因素费用。
第三条合同价款的支付
3.1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方式计算合同价款的,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预付款的支付:
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按计划进场,全部工作面展开,后付合同总价款的10%;
(2)进度款的支付:
乙方须在每月15日将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上报甲方,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提交监理,业主批准后,在业主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到帐后3日内,甲方按被批准的每月实际完成工作量和相应的到帐工程款按80%进行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累计支付不超过累计完成工作量的85%。
竣工验收完成并办理好工程结算手续,甲方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10天内支付乙方剩余款项到95%。
(3)工程保证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价款的5%计算,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期内,若无质量问题,甲方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不计息),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修。
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返修费,保证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
3.2乙方保证收到工程款后专款专用。
3.3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及他人损失的,乙方同意除在质量、工期、安全标化等方面受到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罚款和承担甲方受到各方面(包括业主方)的罚款外,还同意在进度款中扣除费用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及赔偿之费用。
3.4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工程款的支付,并共同承担资金风险。
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的情况,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责任,但乙方有义务会同甲方共同向造成资金风险的业主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
第四条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优良等级,达到鲁班奖标准。
4.2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的验收和确认;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业主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3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如乙方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全由乙方全额承担。
4.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甲方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结果由甲方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4.5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对乙方的罚款通知,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第五条环境安全标准
5.1本工程乙方现场文明施工要求为:
建立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认证并达到“上海市标化工地”标准要求,并承担安全贯标,一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和罚款所发生的费用。
5.2乙方应识别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5.3乙方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安全和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
5.4乙方应编制乙方范围内的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模板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
5.5乙方必须根据施工规范搭设和配置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劳防用品,且必须加强进场验收和搭设后的使用前验收。
5.6乙方应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乙方的专业分包施工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和专项安全交底。
5.7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排除事故提供帮助。
.
5.8甲方为保持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进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甲方将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将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
发出的罚款通知,甲方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5.9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标化标准,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全由乙方全额承担。
且乙方愿意接受达不到安全标化标准的甲方罚款,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也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六条甲方工作
6.1甲方委派为甲方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
签发施工现场生产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进度等的工作指令.
6.2甲方应在乙方队伍进场时对进场人员进行总交底,交底的内容为:
a)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其他创建目标;
b)涉及到甲方的现场施工的相关管理制度(如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等);
c)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d)本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以及控制要求.
e)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总合同有关主要条款.
6.3甲方代表应在乙方队伍进场前,组织对乙方队伍人员岗位资质,机械设备,周转设备和计量设备进行验证,验收,并做好相应台帐.
6.4开工(施工)前甲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6.5在开工前甲方提供乙方经监理复核后的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6.6甲方代表有权对不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乙方管理人员提出更换要求,但应出示书面通知,且具备合理理由.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替换人员要到岗就位.
6.7甲方代表按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8甲方代表应负责施工现场内各分包作业单位之间的工程协调,便于乙方的正常施工.
6.9甲方代表应指导,督促乙方按甲方对现场管理的各项标准
组织施工,全面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甲方制定的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程序文件以及甲方规定的工程项目主要资料归档要求,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要求,现场安全文明标化管理要求等管理标准.
6.10甲方在开工前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有关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11甲方审核乙方所办理好隐蔽工程验收和各种资料的签证手续.
6.12施工现场内停电,停水再业主告知甲方的情况下应在24小时前书面通知乙方.
6.13施工期间,组织乙方共同处理好附近单位和居民的协调工作.
6.14甲方保安人员应严格按照甲方沪建股五司(2004)保字第005号文件《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等出门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
第七条乙方工作
7.1乙方委派为乙方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接受甲方代表的工作指令.
7.2乙方应严格按施工图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与文明,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
7.3乙方应按甲方项目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施工资料台帐工作,并保存和管理好各种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和检测,检验,复试等报告,遵守地方建设交易中心的规定负责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付清相关费用.
7.4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后10天内提交甲方一式二份的完整施工图预算书,如有业主未核定的市场价材料,设备及设计师未明确节点,工艺方案,乙方应结合自身技术能力和采购资源的优势,在编制预算书时以暂定价列入,并附暂定价材料清单和有施工工艺说明的单价分析表.
7.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配合好甲方与业主的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工作.
7.6提供和维修施工用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7.7向甲方提供办公房屋及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7.8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并承担一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7.9已完成工程在未交付业主之前,乙方负责成品和半成品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如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修复.产品保护费由乙方承担.
7.10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如发生损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7.11乙方应严格控制好施工队伍的人数,杜绝私招乱用社会闲散人员,禁止无证人员混入本队伍中进场施工.并符合以提交甲方的劳动力报表的内容。
7.12乙方施工人员进场之前,必须先向甲方指派的现场专管人员递交本施工队伍资质"三证"复印件及安排进场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上岗资格证,特殊工种(电工,机操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吊车司机,吊车指挥等)操作证等复印件,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健康证及队伍进场开工报告等手续.
7.13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变动生产人员,必须事先得到甲方专管人员的同意,并补交变动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7.14乙方用工必须遵守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乙方的现场操作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及55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
7.15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并严格履行,每月定日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乙方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须定时上报甲方代表.
7.16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在民工宿舍内应配备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工人须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钢筋工手套,电焊工服装,电焊工眼镜,电工绝缘鞋等).
7.17乙方应按时交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7.18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工程建设有关专业分包/材料采购必须进当地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付清相应的费用.乙方须委托甲方与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直接签订交易合同办理交易凭证手续,以及乙方需直接委托甲方实施采购(如钢材,商品砼)和发包的,每委托甲方签订一份交易合同之前乙方必须先向甲方提交代扣代付的书面委托申请报告,经甲方批准后甲方直接与分包商/供应商签订交易合同并办理交易凭证.乙方承诺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①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由甲方代付的与该合同发生的相关的一切费用(如交易费,印花税等)均由乙方承担;
②交易合同的另一方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的工程款/材料款均由甲方代付;并从最近一期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材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先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后,再由甲方支付给专业分包商/供应商.
③每次专业分包商/供应商提出付款要求后,乙方须先认真复核应付金额数后再向甲方提出付款要求,经甲方复核后甲方给予支付.因乙方的疏忽造成甲方多付给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的损失情况均由乙方承担.
④甲方与该交易合同所发生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为乙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与分包商/供应商直接签订交易合同不能免除乙方对该合同的责任.
⑤该交易合同的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的违约和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和疏忽.
⑥该交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甲方受到处罚以及甲方的声誉,品牌,形象受到损害的,所引起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损失全由乙方承担;
⑦该交易合同最终结算价由乙方与合同的另一方决算,甲方凭乙方提供的该合同的最终决算书原件按合同规定支付尾款;因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时间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与该合同的另一方进行决算,乙方承诺承认该决算的结果.
7.19乙方应负责办妥各专业分包的各类报批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手册,操作人员的上岗证等资料,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专业分包队伍进场时,甲乙双方都要对专业分包方的进场人员资质,设备,材料进行验证;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核审批.对进场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7.20对乙方自行发生的各类专业,劳务,材料采购等合同,乙方签订后需将该类合同及时上报给甲方备案,该类合同的实际付款情况(付款情况需附上有效凭据复印件),结算情况每月需定期向甲方进行书面汇报,不得瞒报.
7.21乙方自行发生的各类分包商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是乙方的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时候乙方都不能免除该义务和责任.分包单位的违约和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和疏忽.
7.22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23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擅自与业主达成的书面及口头合同,协议,承诺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此等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7.24乙方对施工现场两瓶仓库,材料间,经理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设施,该设施必须由甲方认可的专业队伍负责安装,维修和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7.25乙方对施工现场应配备足量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落实消防责任制,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图纸
8.1乙方组织设计人员协助甲方完成施工图纸绘制和节点深化工作。
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施工图纸绘制由乙方完成。
乙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3天前向甲方提供3套施工图纸。
8.2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竣工图纸也由劳务承包人绘制,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第九条隐蔽工程和中间及分项验收
9.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及分项验收条件,乙方自检互检合格后,通知甲方代表组织验收(在验收前24小时通知),验收合格,经各方代表在验收记录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拖延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各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各方代表已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2若甲方未能按时组织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顺.对事后无法判断质量的工序应作为特殊过程加强控制.
第十条材料,设备的供应和管理
10.1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均乙方自行采购,所选择的供应商必须报甲方审核,必须符合国家和政府的备案证和许可证制度,在采购前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备用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国家和政府明确需进交易的材料还必须办理交易.
10.2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均须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的确认,乙方在正式采购前须将材料设备的样品提前送甲方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开始采购.
10..3一旦材料,设备的样品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
10.4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业主,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产品防伪标志,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等有关准用文件.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10.5甲方有权于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出厂前进行测试检验.乙方须在各批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出厂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甲方,业主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甲方,业主和监理可拒绝验收,并由乙方按甲方和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未通过甲方,业主,监理单位的验收,以后发现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6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如发现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等有理由怀疑不符合规定,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须封存不得使用,经核查如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并由乙方按甲方和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且重新采购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7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制品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负责提供符合验收要求的有关资料.
10.8乙方必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施工机具以及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0.9凡材料的采购,复试,交易和办理合格证等,由于乙方自身的资质原因不能签约委托甲方签约的,乙方承诺向甲方出具该内容的履行担保书,该担保书中涉及的担保金额暂抵押于甲方,直至乙方向甲方出具该履行担保书中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后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和保修
11.1本合同范围内施工部位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包括机电设备的调试已按规定进行),乙方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一式份,其中原件份,复印件份,按本工程所在地,区域所管辖的质监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需符合当地,区域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编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11.2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书面竣工验收请示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等核验各方进行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工期不顺延.
11.3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并经甲方,业主,监理等核验各方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再次提请甲方验收并经甲方,业主,监理等核验各方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各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11.4乙方在验收通过之日7天内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审定后,正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11.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竣工结算报告后90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审核意见.竣工结算以最终盖章为准.
11.6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在现场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等均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如甲方有特定要求的,按甲方要求执行.
11.7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项目在使用中对因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均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8保修期限及保修起始日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具体约定保修期限为:
.
保修起始日为:
.
11.9在保修期间,如乙方保修不及时有损甲方声誉,甲方可代为修理,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十二条工程索赔,签证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签证事件时,乙方应在事件将要发生和事件发生约定有效期限(根据甲方与业主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报告,及时向甲方报送发生索赔,签证的详细清单和计算依据,经甲方审核后报送业主确认.对业主不认可的索赔,签证,甲方对乙方也不予认可,且乙方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若乙方逾时没有报送,无论索赔,签证事件发生与否,均不予考虑.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按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包括对不可抗力的解释及相应的处理办法.同时,进一步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除业主明确承担的部分外,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工程停建和缓建
工程停建和缓建约定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包括对工程停建和缓建的解释及相应的处理办法.同时,进一步明确因工程停建和缓建造成的损失,除业主明确承担的部分外,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总承包合同终止
15.1总承包合同终止:
如总承包合同在分包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完全履行其义务之前以非分包原因的其他任何理由终止,则总承包方应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立即终止分包合同所规定的雇佣关系,分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此时,分包方应尽快从工地搬走分包方的材料机械和设备财产并撤离其人员.
15.2总承包合同因非分包原因的其他任何理由终止引起分包方的雇佣关系一旦终止,本分包合同的其他条款也自行失效,但分包方有权获得按照分包合同内所列的费率或价格计算合同终止前已完成工程的款项(该价款或款项至今为止未得到总承包方任何事先支付).总承包方根据本项规定向分包方支付该款项的义务仅在总承包方收到总承包合同项下有关所述分包合同工程款后生效.
15.3如由于分包方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业主终止总承包合同,那么前述18.2条有关付款的规定不适用,且分包方须赔偿由于自身违反分包合同导致总承包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总承包单位及其他所有分包单位的损失.
第十六条分包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自工程竣工交付业主使用,结算完毕,甲方支付完毕(不包括保修金)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6.2本合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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