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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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八、九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
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的定义”..............................................第十五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四章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条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六条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三章保险费
第十四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保险费
第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页内容结束>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仅适用于主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
人的情形)
1.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下一个保险年度起,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豁免保险费期内,本公司不接受任何导致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生变化的申请。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七项“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情形除外);
一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分期支付,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一十条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一、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豁免保险费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5.①若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需提供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重大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需提供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
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以上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在收到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受益人因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而申请豁免保险费时,本公司有权聘请医疗专家对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进行检查、核实和会诊。
四、受益人因被保险人身故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因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一十一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一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一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四、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一十四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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