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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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中山市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除教育类、劳动类、卫生类、文化类、科技类、体育类、民政类、社会中介服务类、特殊领域类等类别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中山市登记成立的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应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
说明
1、宗旨应说明单位设立的目的,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内容总字数应在100字以内。
2、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业务活动范围确定其业务主管单位。
3、住所应符合有关要求,具体明确,并载明所处镇区,如中山市XX镇区XX路XX号。
4、举办者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应有2个以上个人或1个以上单位申请举办。
5、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万元,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出资金额和所占比例。
6、业务范围应说明单位从事的活动范围,可根据领域类型制定,必须载明:
“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7、理事会成员应不少于3人,一般为3-25人,且为奇数。
8、行政负责人的职务名称应与其组织形式相一致,可另填其他职务。
9、人数较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为奇数,可设监事长1名。
人数较少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名监事。
10、法定代表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一般为理事长或负责人。
11、其它填写说明:
(1)“(XXXXXXXXXXX)”内容为说明文字,请在打印时删除。
(2)“”内容为直接填写内容。
(3)“□XXX□XXX”内容为选择性内容,请在□中打√选择,并在打印时删除未选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请填写经中山市民政局核准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请按说明1要求填写)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请按说明2要求填写)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请按说明3要求填写)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请按说明4要求填写)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督促检查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检查章程宗旨履行情况;
(三)推荐理事和监事;
(四)依法开展产权管理,监督和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五)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占全部出资额的%,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占全部出资额的%。
(请按说明5要求填写)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请按说明6要求填写)
(一);
(二);
(三)。
(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请按说明7要求填写)。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审议决定重大业务事项;
(三)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
(六)负责本单位行政及财务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
(七)审议和决定增补、罢免理事;
(八)审议和决定内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
(九)监督行政负责人(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监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议决和有关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院长□所长□(请按说明8要求填写)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人数为人。
(请按说明9要求填写)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行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依法、依照章程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及时予以纠正。
监事会或监事有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反映情况的权利。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2/3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请按说明10要求填写)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公开募捐;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单位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公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或备案)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服务场所(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本单位的登记基金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要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本单位具备条件应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设置形式根据党员的人数确定。
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辖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
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建立党小组或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
第四十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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