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山西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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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山西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条例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国防科工办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市、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省安监局分管副局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台办、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引黄局、山西保监局、省军区、新华社山西分社等单位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县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向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
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8)完成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省委宣传部:
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全省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省经信委:
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运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省教育厅:
负责全省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
省监察厅:
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省民政厅:
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并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
省财政厅:
负责保障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省级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环保厅: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并协调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全省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省水利厅:
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省农业厅: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质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省林业厅:
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省商务厅:
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外国、港澳相关人员情形下,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及协调国外媒体、外国记者、港澳记者采访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省广电局: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省安监局:
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省旅游局:
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省气象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省通信管理局: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省台办:
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涉台突发环境事件和有关纠纷。
太原铁路局:
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协调省内铁路涉及的铁道部其他路局的工作。
省电力公司:
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必要时负责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山西保监局:
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在环境突发事件和污染事件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省引黄局:
配合参与涉及引水沿线、引水区域的水体、引水设施、水源等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环保厅对工程沿线水环境及供水水质监督管理;会同省公安厅负责引黄工程设施的保护及治安保卫;协调万家寨水利枢纽管理局工作。
省军区:
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防化部队和驻晋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新华社山西分社:
从指挥部获权威信息后,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2.3应急工作组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
省环保厅。
组成部门:
地方政府应急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安监局。
职责:
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
省环保厅。
组成部门:
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
职责:
对突发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
省环保厅。
组成部门:
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引黄局、地方政府应急机构等。
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
省环保厅。
组成部门:
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山西保监局等。
职责:
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
省卫生厅。
组成部门:
省经信委。
职责: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
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旅游局、省台办、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地方政府应急机构等。
职责:
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
省公安厅。
组成部门:
省军区、省交通运输厅。
职责:
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
省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
省广电局、新华社山西分社等中央主要媒体、省直主要媒体、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按照职责制订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涉及环保的部门应急预案见附件5。
2.5专家组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聘任或留用。
日常接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2.6市、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省、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省环保厅负责。
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同时上报环保部。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报告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3.2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省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省、市、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对全省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
重点开展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
省环保厅应加强与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同时,应积极与我省周边的河南、陕西、河北、内蒙等省(区)建立省际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6)加强煤化工和相关产业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的科研工作,开展各种风险源环境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开发和扩散机理研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研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国务院发布预警。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要求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8)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3预警支撑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严重污染,或地级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跨国境突发环境事件。
4.1.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密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4.2分级响应
4.2.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2.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省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按规定向国家环保部、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环保部支援或事发地周边省(区、市)的应急救援。
(4)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山西省环保系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4.2.3市、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比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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