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涛国际贸易实务复习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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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涛国际贸易实务复习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复习资料
第一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1.国际贸易:
又称为世界贸易,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
2.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
(1)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比国内贸易更加广泛。
(2)政府对国际贸易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比国内贸易多。
(3)国际贸易相对于国内贸易面临较大和较多的风险。
(4)国际贸易业务在操作上较国内贸易复杂。
(5)国际贸易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比国内贸易高。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1.商品命名的方法
(1)以商品的主要用途命名。
(2)以商品的主要原材料和成分命名。
(3)以商品的产地命名。
(4)以人物名字命名。
(5)以商品的制作工艺命名。
(6)以商品的外观特点命名。
2.商品品质的作用
(1)良好的商品品质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基础。
(2)完善商品品质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3)坚持“以质取胜”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基本战略。
3.品质机动幅度:
是指允许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指标可在一定幅度内机动掌握。
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具体方法有:
(1)规定范围。
(2)规定极限。
(3)规定上下差异。
4.品质公差:
是指工业制成品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以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公认误差。
5.溢短装条款:
是指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
溢短装条款内容包括:
(1)可溢装或短装的百分比。
(2)溢短装的选择权。
(3)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6.唛头:
即运输标志,是由简单的几何图形加上字母、数字和简单的文字构成的。
其主要作用是便于识别货物,方便运输,易于计数、检验,防止错发错运。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1.国际贸易术语:
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明货物的单价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界限,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2.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对2000版作了5个方面的改变
(1)2010版两种新术语替代2000版四种术语。
2010版以两种新术语DAP和DAT替代2000版的DAF、DES、DEQ和DDU四种术语,将所解释的术语数目从13种减少为11种。
(2)2010版对11种术语按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
2000版对13种贸易术语按E组、F组、C组、D组作四组分类。
(3)取消以“船舷”为交货点的规定。
2010版取消FOB、CFR和CIF以“船舷”为交货点的传统规定,而改为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装到船上”。
(4)对FOB、CFR和CIF术语的卖方交货义务作添加规定。
2000版规定FOB、CFR和CIF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2010版对此规定,添加“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
(5)确认了相关术语可以用于国内货物买卖。
4.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1)FOB: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约定日期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货物装上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费用和风险。
买卖双方应尽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义务:
①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并提供单据证明已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③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义务:
①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和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及必要时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③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④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自指定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
(2)CFR:
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对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3)CIF:
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货物自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但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FCA:
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5)CPT:
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同时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6)CIP:
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此外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为买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货运保险,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5.FOB、CFR和CIF术语的比较
共同点:
(1)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
(2)都是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3)货物风险和费用的转移以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为界;
(4)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
不同点:
与FOB术语相比,CFR术语下卖方要负责租船运输,CIF术语下卖方更是要对货物投保。
第四章国际贸易商品价格
1.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
(1)固定价格:
是指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成交价格,履约时按此价格结算货款。
(2)暂不固定价格:
即具体价格待定,指在价格条款中不规定出具体价格,而只规定定价时间和方法。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暂不定价:
这是为了照顾买卖双方的利益,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对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作价。
(4)暂定价格:
是指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滑动价格:
即价格调整条款。
2.佣金:
又称“手续费”,是指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3.折扣:
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
1.海洋运输
(1)概念:
是指利用商船在世界各港口之间,通过一定的航区和航线将货物从一国(地区)运往另一国(地区)。
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占国际总运量的80%以上。
优点:
①通行能力强,不受道路和轨道限制;②运量大;③运费低;④对货物的适应性强。
缺点:
①运输速度较慢;②深水泊位不足;③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风险较大。
2.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
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停靠港口、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2)装卸费用包含在运费中,船货双方不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
3.铁路运输的特点:
不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运输安全性强;运速较快,运量较大,货运量仅次于海洋运输;运输成本低,手续简便,运输的准确性和连贯性强。
4.航空运输的特点:
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不受地面条件限制。
但是运量有限,运费较高,通常是按重量或体积计算,以其中收费较高者为准。
5.公路运输的特点:
灵活机动,简捷方便,但载货量有限,运输成本高,容易发生货损事故。
担负着我国港口、车站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任务。
6.内河运输的特点:
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结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投资少、运量大、成本低。
7.邮政运输的特点:
适用于重量轻、体积小的货物,具有国际多式联运的性质,实现了“门对门”运输。
8.管道运输的特点:
有架空、地面、地下等,适用于液体和气体货物,运量大、速度快、成本低、货损小,如俄罗斯、北非、中东等运输天然气和石油。
9.国际多式联运及其特点: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利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来联合完成某项运输任务。
包括陆海联运、陆空联运、海空联运等。
我国《海商法》规定,必须至少一种运输方式为海运。
其特点:
责任统一,手续简便;节省费用,降低运输成本;减少中间环节,时间缩短,运输质量提高;运输组织水平提高,运输更加合理化;实现“门到门”运输。
10.大陆桥运输:
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大陆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运连接起来,构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
世界上主要的大陆桥有:
西伯利亚大陆桥、北美大陆桥、新亚欧大陆桥。
11.商品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如:
ShipmentduringOctober2005(2005年10月装运)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如:
ShipmentTherelyantL/CmustreachthesellernotlaterthanMay31st2005(信用证必须不迟于2005年5月31号到达卖方并装运)
(3)笼统规定一段时间,但容易引起纠纷。
如:
Immediateshipment(立即装运)
12.提单: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单证。
13.有关提单的三个公约: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国际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3)代位追偿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5)近因原则。
2.海上风险:
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伴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构成。
(1)自然灾害:
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一般有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
(2)意外事故:
是指不属于意料中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一般有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破船、碰撞、失踪、失火、爆炸等。
3.海上损失:
是指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
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4.全部损失:
整批货物的全部灭失称为全部损失。
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是指被保险货物已经完全损坏或灭失。
它包括下列四种情况:
第一,被保险货物已经完全灭失。
如:
货物遭遇大火被全部焚毁;船舶遇难,货物随同船舶沉入海底灭失。
第二,被保险货物遭到严重损害已失去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
如:
水泥被海水浸泡成硬块;茶叶被海水侵蚀变质。
第三,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被剥夺而不能再恢复。
如:
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虽然标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物权。
第四,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为4年,有的6个月,我国海商法规定为2个月)仍无音讯。
(2)推定全损:
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对受损货物进行施救、整理、复原且将其运抵目的地所用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在目的地完好状态下的价格。
包含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被保险人对其船货的所有权被剥夺,恢复对货物的所有权所需费用将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第二,被保险船舶受损,已达不能修理的程度,如勉强修理,其费用将超过该船舶的价值。
第三,被保险货物虽未全部受损,但如果将货物整理续运,所需费用将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5.部分损失:
凡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称为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按照其性质又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是指船在海运途中遇难,船方为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共同安全使之脱险,而有意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出现的,危及船舶与货物的共同安全。
第二,共同海损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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