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核稿后教学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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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核稿后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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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5年年终转账后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6年1月1日的新账。
3.2015年年度终了后,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相关资产、债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核算反映股权、债权、债务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调整,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务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国库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额按是否实行国库现金管理区分,属于实行国库现金管理的,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其他的转入“国库存款”科目。
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采用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核算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应将原“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部分,转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应对原“暂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借出款项的部分,转入“借出款项”科目;其他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将原“与下级往来”科目余额转入“与下级往来”科目。
对原“待处理财政周转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核销后仍有余额的,将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3.其他流动资产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有价证券”科目;将原“在途款”科目余额转入“在途款”科目;对原“预拨经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符合新制度预拨经费规定的余额转入“预拨经费”科目,将其中不符合新制度预拨经费规定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4.主权外债相关债权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对主权外债相关债权进行梳理,区分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部分的应收本金、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及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部分,并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出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将原“应收外债利息”、“应收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
同时,应按照转入“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资产基金”科目下的“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明细科目的贷方。
5.待发国债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待发国债”科目余额转入“待发国债”科目。
(二)负债类。
1.往来款项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应对原“暂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的部分,转入“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将属于应付代管资金的部分,转入“应付代管资金”科目;其他的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将原“与上级往来”科目余额转入“与上级往来”科目。
2.主权外债相关债务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对主权外债相关债务进行梳理,区分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部分的应付本金、应付利息、应付费用以及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部分,并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借入款项”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
同时,还应按照转入“借入款项”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借入款项”明细科目的借方。
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省级以下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原“借入外债”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本金”明细科目,属于政府财政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将原“应付外债利息”、“应付外债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财政承担直接偿还责任的部分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下的“应付利息”明细科目。
同时,应按照转入“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下的“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明细科目的借方。
按照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将原“净资产调整”科目余额中对应金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的借方。
(三)净资产类。
1.各项结余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基金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余额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将原“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科目;将原“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2.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3.预算周转金的结转。
新旧转账时,将原“预算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周转金”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6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其他原账科目余额,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转入新账中相应的科目。
新账中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1.关于原未入账的债权资产。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
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借记“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2)借记“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2.关于原未入账的股权资产。
新旧转账时,根据管理条件和管理需要,股权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
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股权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借记“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
(二)负债类。
新旧转账时,债务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12月20日前,对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进行梳理,将有关资料转财政总预算会计。
财政总预算会计按照债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将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确认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贷记“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
2.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贷记“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
3.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借入款项”科目,贷记“借入款项”科目。
4.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5.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6.借记“待偿债净资产—其他负债”科目,贷记“其他负债”科目。
财政总预算会计如有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有关科目的期初余额。
四、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2016年度总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6年的月度、年度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通过原“暂付款”、“暂存款”科目核算的国债转贷相关业务,自2016年1月1日起,改为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通过原“暂存款”科目核算的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相关业务,自2016年1月1日起,改为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三)尚未清理完毕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资金,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
在清理期内,相应资金收支通过“专用基金收入”、“专用基金支出”科目核算。
附表: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附表: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原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补充规定会计科目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
国库存款
1001
国库存款
1003
国库现金管理存款*
103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1005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102
其他财政存款
1004
其他财政存款
1003
国库现金管理存款*
104
有价证券
1006
有价证券
105
在途款
1007
在途款
109
待发国债
1081
待发国债
111
暂付款
1021
借出款项*
1036
其他应收款*
112
与下级往来
1031
与下级往来
121
预拨经费
1011
预拨经费
1036
其他应收款*
122
基建拨款
-
131
财政周转金放款
132
借出财政周转金
133
待处理财政周转金
1036
其他应收款*
141
借出外债
1045
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
2015
其他应付款*
142
应收外债利息
1045
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
143
应收外债费用
1041
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
1071
股权投资*
1022
应收股利*
二、负债类
211
暂存款
2011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2015
其他应付款*
2017
应付代管资金*
212
与上级往来
2012
与上级往来
213
已结报支出
2091
已结报支出
222
借入款
-
223
借入财政周转金
-
241
借入外债
2022
借入款项*
2027
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
2015
其他应付款*
242
应付外债利息
2022
借入款项*
2027
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
243
应付外债费用
2022
借入款项*
2027
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
2001
应付短期政府债券*
2021
应付长期政府债券*
2026
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
2045
其他负债*
三、净资产类
301
预算结余
3001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
305
基金预算结余
3002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
306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
30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
307
专用基金结余
3007
专用基金结余
315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3031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321
预算周转金
3033
预算周转金
322
财政周转基金
-
323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
3005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
343
净资产调整
3081
资产基金
3082
待偿债净资产
四、收入类
401
一般预算收入
4001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
405
基金预算收入
4002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
406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40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
407
专用基金收入
4007
专用基金收入
408
债务收入
4041
债务收入
409
债务转贷收入
4042
债务转贷收入
411
补助收入
4011
补助收入
412
上解收入
4012
上解收入
413
地区间援助收入
4013
地区间援助收入
414
调入资金
4021
调入资金
415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4031
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423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4005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425
财政周转金收入
-
五、支出类
501
一般预算支出
5001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505
基金预算支出
5002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
506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500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
507
专用基金支出
5007
专用基金支出
508
债务还本支出
5042
债务还本支出
509
债务转贷支出
5041
债务转贷支出
511
补助支出
5011
补助支出
512
上解支出
5012
上解支出
513
地区间援助支出
5013
地区间援助支出
514
调出资金
5021
调出资金
515
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5031
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516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
5021
调出资金
523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
5005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
524
财政周转金支出
-
注:
1.带△号的科目仅科目名称作了修改。
2.带*号的科目为新增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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