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模板doc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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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址、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
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等标准、规
范,对总平面布置单元进行检查评价,见表5-1。
表5-1厂址、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标准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厂址位于昆明经开区,符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
1
2
3
4
GB50187-20
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
12第条
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
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GB50187-20
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
12第条
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
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
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
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GB50187-20
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12第条
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
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
应便捷、工程量小。
临近江、河、GB50187-20
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
12第条
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
合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
符合
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
符合要求。
符合
交通较为便利。
符合
的地段。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
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水源和
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
5
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
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
电源地。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
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
6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
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7
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
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
8
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
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
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
9
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
洼地作为厂址。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
10
涝威胁的地带。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1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2、
GB50187-20
12第条
GB50187-20
12第条
GB50187-20
12第条
GB50187-20
12第条
GB50187-20
12第2.0.9
条
GB50187-20
12第条
GB50187-20
12第条
昆明经开区供电部门负责
供电,电源、水源供应符
符合
合要求。
企业为机械加工行业,满
符合
足相关要求。
根据企业提供的地质资
符合
料,符合相关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
符合要求。
符合
厂址地势相对较高,不易
符合
受洪水、内涝影响
厂址范围内未见此类地
符合
段和地区。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
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
限内;4、爆破危险界限内;5坝
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
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
段;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生产装置安全检查评价单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标准、规范,对该项目生产装置单元进行
检查评价,见表5-2。
表5-2生产装置安全检查表
检查内容依据标准实际情况检查
结果
1、设备设施防护安全
1.设备设施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现场未见淘汰设备和
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
产法》第31条
工艺。
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
有相关检验合格证书;
2.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国务院令549号)
电动葫芦设置防滑脱
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工业气瓶
装置,行车设置限位装
等)安全装置齐全。
置。
压铸机使用机械臂投
料;冲压机设置防护栏
和光电保护装置;注塑
3.危险机械设备(压铸机、砂轮机、
机使用机械手,安全门
注塑机、粉碎机、抛光机等)安全
(GB5083-1999)
连锁;粉碎机设置隔音
装置齐全。
板、防护帘;抛光机设
置强排风装置,积尘装
置使用水幕。
4.机械设备配件齐全完好;防护罩、
(GB5083-1999)6.1.6
皮带运输机设置急停
盖、栏应完整可靠;各联锁、急停、
(GB15760-2004
)
开关。
控制等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5.生产线(装配、输送系统等)应有
(GB14784-93)
未采用本质安全设计
安全连锁、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
与装置。
装置,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6.设备设施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构架、
多处防护栏杆高度不
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
(GB5083-1999)
符合要求。
网等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7.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
已设置明显安全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显安全警示标志并张贴安全操作规
标志并张贴安全操作
产法》第28条
程。
规程。
2.电气安全
1.工厂使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符合
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
(GB13955-2005)
统,必须采用TN-S或TN-C-S接零保
护系统。
2.配电房建筑(位置、室内空间、门
配电房建筑(位置、室内
符合
窗、孔洞)及设施配置应符合要求,
(GB50054-95
)
空间、门窗、孔洞)及设
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施配置符合要求。
3.配电箱、开关箱配置符合有关规
(JGJ46一2005)
配电箱、开关箱配置符
符合
定。
合规定。
4.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
插
符合
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
插头与插座按规定正
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
(GB/T13869-2008)
确接线,并可靠连接PE
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
线。
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5.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部分均
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
符合
(GB50169-2006)
应接地或接零。
部分已接零。
8.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
不符
栓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
(线)
合
(GB/T13869-2008
)
多台设备金属外壳未
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
(GB50054-95
连接PE线。
)
用作保护接地线。
PE线截面符合要
求。
9.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和I类电动工符合
具的绝缘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
(GB/T13869-2008)手持式移动工具采用
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
三芯电缆线。
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
只能用做PE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
及破损。
10.设备设施的局部照明和移动照明
工作灯以及潮湿狭窄场所、金属容
器内照明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
11.高度低于照明灯供电回路安装剩
余电流保护装置,其灯具的金属外
壳接PE线。
12.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
或带故障使用。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
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
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
2.甲、乙类厂房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
下、半地下室。
3.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占用
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
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
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
广告牌等障碍物。
4.不得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
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符合
(GB50034-2004)局部照明灯使用安全
(JGJ46一2005)电压。
高度低于照明灯供电
(GB50303-2002)回路已安装剩余电流
保护装置,其灯具的金
属外壳已接PE线。
《用电安全导则》
未超负荷运行。
符合
3.消防安全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法》第19条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居住场所不在同一建
产法》第34条筑物内。
符合
(GA653-2006)5.B无此项
符合
(GA654-2006)无违章搭建
多处电气线路、电气设不符
(GA653-2006)
备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合
6.
(1)防火分区不能超过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
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GB50016—2006)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
(GB50016—2006)
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的楼板与厂房
隔开。
7.符合GB50016—2006规定的特殊
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排
(GB50016—2006)
烟设施。
)防火分区未超过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2)厂不符
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未合
有效分隔。
办公楼已安装自动喷符合
水灭火系统和烟感报
警装置。
8.安全疏散符合规定。
9.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
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
小于零点五米。
10.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
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
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11.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2.单位具有“四个能力”,使员工
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
改火灾隐患;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
(GB50016—200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公安部令第6号
第39条
(GA653-2006)
(GB50016—200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消防工作意见》(国发
〔2006〕15号)
安全疏散符合规定。
符合
符合
库房现场未见移动式
照明灯具,普通照明灯
下未堆放可燃物。
符合
消防器材前通道保持
畅通。
现场缺少设置消防应不符
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合
散指示标志。
公司安全部组织开展符合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
应急演练。
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自救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三
懂三会”要求。
13.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
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14.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低压
线、通信线和广播线。
1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
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
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
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
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
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
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
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
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6.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符合
范》(GB50140-2005,
取用方便。
5.1.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使用铁质顶棚作为防
符合
(GB50057-2010)。
雷接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已经公安消防机构进
符合
法》第十条。
行消防检查,出具备案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生产区未设置员工集符合
法》第十九条体宿舍。
17.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两个。
规范》
18.生产场所设有消防通道,通道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度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GB50016-200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19.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
范》(GB50057-2010,
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3.1.1条)
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符合
有两个出口。
符合
符合规范要求。
各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符合
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
侵人的措施。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
业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组织
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时职业健康检查。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
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对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
应符合国家关于生产场所空气中有
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规定。
5.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
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
(安监总局23号令)
(安监总局23号令)
(安监总局23号令)
(安监总局23号令)
(安监总局23号令)
基本分开;作业场所与
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
所现场未住人。
不符
员工未见职业健康体
合
检报告。
设置应急洗眼装置。
有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已设置警示标识和中符合
文警示说明。
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6.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按有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有完善的劳动防护用
符合
关标准和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品发放制度,并附有发
总则》(GB12801-2008)。
放记录。
7.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
锅炉车间配置防接触
符合
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
总则(GB5083-1999)
屏蔽。
蔽。
8.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
基本
生产设备,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
总则(GB5083-1999)
已设避雷保护装置。
正
符合
施,以使雷击时产生的电荷被安全、
在办理防雷检测。
迅速导入大地。
9.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
扶梯、平台、栏杆、围
符合
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栏和系挂装置符合要
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
总则》(GB12801-2008)
求。
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10.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现场照明情况一般,没
符合
区域有充足的照明,但要消除各种
有照明死角。
总则》(GB12801-2008)
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11.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
按规定涂安全色和设
符合
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置安全标志。
(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2893规定
总则》(GB8)
涂安全色。
5.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
符合
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
例》。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
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
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
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并定期自行检查。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
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
查,并作出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
要求。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
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企业已建立了特种设符合
例》。
备安全技术档案。
每班有定时的巡回检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查,发现问题有相应的
例》。
汇报制度。
定期校验、检修,并作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出记录。
例》。
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符合
证。
已经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
有相关的检查,维修制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度。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
例》
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
公司已制定了特种设
符合
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例》
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
符合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
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司炉工、叉车工、起重
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例》
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
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
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
符合
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
有定期的安全教育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训,特种作业人员严格
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
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
的安全规章制度。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有相关巡回检查及隐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患汇报制度,并坚持执
符合
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例》。
行。
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1.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
符合
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待业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装置选用的安全附件
的规定。
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
例》。
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12.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制定定期检验制度,全
符合
规定的期限校验。
例》。
部检验。
13.对生产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锅炉配置自动联锁、自
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
总则》(GB12801-2008)
动报警装置。
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
14.运行锅炉应有当地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有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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