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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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本
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本
[篇一:
优秀法律意见书范本]
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07>京都法意字第0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受贵司的委托,邀请在京的著名公司法、民商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监督法等专家,就贵司收购b公司南美铁矿〔下称"南铁项目"〕过程中涉与的合同、国有资产境外股权转让等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和论证.本所在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对南铁项目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个别事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口头陈述为参考.
——本所与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均予以重点关注;但如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述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则本意见书内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
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案件材料、案情陈述和法律的理解作出,不能替代任何司法判决或证据依据使用.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在未来继续展开南铁项目参考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另外,除非文义旁有所指,本报告中使用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是指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a公司:
是指a公司##,即贵公司
——b公司:
b公司集团总公司
——c公司:
国际投资##
一、贵司提供之案情简介
2001年初,在##注册的a公司获悉b公司准备出让其南美铁矿部分股权.2002年初,a公司开始向南铁了解有关股权出让事宜.2003年3月,a公司向南铁发送了有关收购意向说明,双方正式启动收购谈判.
截至2004年3月,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与有关专业人员对南铁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并与b公司专门工作小组与b公司高层举行了数次正式会谈.a公司的诚意获得了b公司的认可,b公司曾两次承认a公司在b公司南美股权转让谈判中的附期限优先权.历经多次妥协和重大让步,最终,a公司接受了b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并书面正式回复了b公司.但随后,b公司突然变卦.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c公司是b公司的长期销售合作伙伴,c公司的突然介入收购,致使b公司以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推翻其与a公司达成的谈判成果.
2004年3月2日,b公司在未向a公司做出任何说明和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向包括a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b公司总公司总公司转让b公司总公司南美铁矿股份##等三家公司股权要约邀请函》,3月10日,a公司等三家公司送交了报价文件,据了解在此次报价的时候c公司并没有按照b公司要约邀请的规定将相应的保证金与备用信用证开立到b公司指定##,但a公司当日向
b公司提交了56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与金融机构的资信担保函,随后又应b公司要求于3月22日重新提交了等价美元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与总金额为5376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最后又按其要求将上述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进行延长,最终b公司以无法直接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为理由,表示对a公司的报价不予接受.
2004年4月9日b公司再次向a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但4月26日c公司没有按照b公司要求派人到场提交报价文件,b公司却以
a公司晚送达文件〔15分钟〕为理由,将a公司报价文件退回.2004年4月26日,b公司第三次向a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5月12日a公司送达报价文件,c公司再次没有按照b公司要求提交报价文件,但是b公司5月20日以a公司未满足其要求为理由,再次表示对a公司报价不予接受,至此,
b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在b公司三次邀请报价未能成功的情况下,a公司于5月26日致信b公司全体董事,明确表示对b公司南美股权的总估值为1.3亿美元,但是b公司6月3日回复称,虽然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但此后,c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购买b公司南美股权的正式要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和备用信用证,b公司随后向c公司发出了接受该要约的承诺,因此无法考虑a公司的任何提议或要约性文件.随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原则性协议书.
据了解,a公司在对b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和随后的要约中,总体报价高于c公司##的报价.b公司属于市属企业,b公司转让其在海外股权原则需报市政府部门审核,必要时需报国务院批准.目前看,b公司并未得到有关合法审核文件,此外,b公司也没有对b公司南美股权进行内外部评估.
二、本所法律意见
1.b公司在交易中,可能存在无缔约诚意而多次向a公司##发出缔约邀请并且以违反诚实信用的方式拒绝a公司的要约的行为,导致a公司缔约落空,贵司可以其存在缔约过失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具体可以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法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展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者,对信赖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__赔偿因此信赖所生之损害.
就整个收购谈判过程来看,其一,a公司对b公司已经存在明显的信赖,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财务顾问等专业人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b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进行了回函确认;其二,a公司的出局很不合理,b公司拒绝a公司要约的理由不够充分,尤其是第2次以要约文件迟到15分钟为由拒绝a公司的要约,15分钟的迟延根本不对要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其三,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价格远远低于a公司的最终报价.
综上,在未见到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b公司舍弃了一个已经谈判了1年多的a公司,选取了一个实力和经验上上远远低于a公司的c公司,表明b公司可能并没有诚意与a公司缔约,而只是恶意与a公司磋商,为与c公司缔约制造某种条件.由于b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为了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贵司可以考虑以b公司存在缔约过失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从b公司与a公司的最后一次书面联络到现在已逾两年,目前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是实效问题.目前需要设计能够使实效延伸到当下或从当下起算的某种方式,进而足以引发一个诉讼.
2.b公司在竞价缔约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舍高取低,导致国有资产收益减少,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于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第十一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从整个竞价过程来看,c公司最多报价1.2亿美元,成交价格是1.02亿美元〔据a公司陈述〕,而a公司曾多次报价超过c公司,第二次要约价格是1.3亿美元,最后一次报价是1.4亿美元.b公司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明显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客观结果上看,这已经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违反了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未能使国有资产有效增值,从而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依据国内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可依法向有权力的机关进行举报.如果a公司##发现或掌握此类线索,可向国家国资管理机关或纪检、司法部门进行举报.
3.如b公司和c公司明知上述缔约行为将有损国家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仍签署合同,则涉嫌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属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同本意见书第一、二点所述,如果b公司与c公司涉嫌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缔结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由于a公司是直接利害相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a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4.如b公司总公司违反了国家有关行政规章,没有在境外国有资产股权进行重大变更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2002年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财政部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这里的重大事项就包括"四、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第十三条规定:
"地方政府管理的境外企业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参照上述办法进行管理."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境内企业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须按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日常监管和考核由其境内母企业负责,但涉与第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其境内母企业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__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还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篇二: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致:
****公司
自:
河南律师事务所
贵公司20##8月26日所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与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法律依据
〔一〕本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劳务承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因此结合送审《劳务合同》中的内容〔尤其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来看,其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即包人工〕的一种形式.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具体说来建设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主要包括: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
〔二〕乙方是否具备分包主体资质不明确、本工程是否遵守分包要求以与是否履行了有关程序不明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得知:
1、无论是部分工程分包,还是仅将劳务作业分包,对分包方资质上均有严格规定,因此应认真审查乙方的相关资质.如果确实出于成本考虑即使明确知道合作方无资质,也要求其必须挂靠一个由有资质的单位并提供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来签订合同,可以将实际施工负责人在合同中指定为为本合同中的乙方项目负责人并全权负责乙方分包事物〔必要时要求其所挂靠的有资质的单位为其出具有关其任职或权限证明由我方预先保存〕,以利用《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来证明合同的有效和我方在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无过错.《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律对施工单位对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性〔包括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工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协议也应履行一定的审查和同意程序.
〔三〕安全生产方面风险规避不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
要责任".
因此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即使分包单位承担了主要责任,但这也只是双方之间内部追偿时的一种责任划分,对外则要始终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规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风险,建议贵单位除在分包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和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外,还应考虑交纳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具体操作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分包方自愿承担该部分保险费用而有我方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四〕缺乏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在建设工程分包中分包方往往存在因条件所限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因此规定分包方缴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促其履行约定义务.同时根据上述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为了防止分包方因质量问题给总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保证对此损失能够与时得以弥补,建议贵公司在承包合同中增加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同时双方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保证金返还时间、方式、保证期间等.
〔五〕监督分包方支付工人工资方面措施不力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条规定: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十二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因此我方作为总承包企业应首先审查分包方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以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尽职监督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具体操作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乙方自愿委托甲方按照乙方农民工人数和工资发放时间代为发放工资,所发工资款相应折抵工程款,所发工资总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或约定"乙方应定期如实向甲方报送核对无误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
〔六〕违约责任规定不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以上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为了保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够与时挽回损失,建议贵公司在承包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责任,同时也区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
〔七〕缺乏图纸、双方代表的职责、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期提前、工程验收以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
五、本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送审合同需要作较大修改与完善,同时考虑到该合同原为濮阳市清丰县纸房乡豪大工程队拟定,为促成签约,我们特在遵循原行文格式的基础上为贵公司重新行文拟定〔详见附件〕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起草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原则,必须符合民法解释学和合同解释学的一般原理.我们的上述修改仅是在贵司使用合同版本基础上的微调,与原合同相比较对贵司权利的保护更为合理和完善.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后的合同与我们直接起草的合同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二〕依据贵司介绍的情形来看,我们认为贵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准合同版本,以方便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和高效的合同评审制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律师的审查,重要合同的签订必须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和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格和适当地执行合同条款,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
七、声明与保留
本《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篇三: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集团范本>]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某某:
我单位拟以某某名义与单位签订关于项目的《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与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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