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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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合同编号:
FZM20140106-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重庆市涪陵区照明广告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江西南昌山湖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涪陵城区2014年迎春灯饰工程
工程地点:
南门山商圈、易家坝广场叉路口、高笋塘商圈、黎明转盘、实验花园、白鹤公园大门口、罗家花园、乌江大桥西桥头、城区2至3个人流密集小游园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作内容均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所表述的施工目标为准,其中包含旧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维护、移动、恢复、拆除。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1月7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出具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4年1月20日
合同工期总天数14日历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验收合格。
工程质量未达到此标准时,一切返工费用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100日历天,在质保期内,中标人必须保证所安装的灯饰正常使用,并完全承担维护期内的安全责任(包括第三者)。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佰叁拾肆万肆仟零贰拾捌元贰角捌分(人民币),
小写¥:
1344028.28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招标文件及附件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文件
(9)本合同通用条款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1月6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涪陵区照明广告管理处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参照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重庆市涪陵区照明广告管理处
1.1.2.3承包人:
江西南昌山湖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1.1.2.6监理人:
重庆华大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1.1.3.3临时工程:
春节灯饰安装临时工程。
1.1.3.4单位工程:
/
1.1.3.10永久占地:
/
1.1.3.11临时占地: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结合施工现场所处位置自行解决。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
1)执行通用条款;2)执行本合同约定;3)承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工程未按合同约定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除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缺陷责任期延长6个月。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开工前,四套(两套蓝图,两套复印图),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洽商及其他发包人要求需提供的资料。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根据相关规定、现场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如果有,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3天。
1.6.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不少于该项工作施工前2天。
1.7联络
1.7.2联络送达的期限:
2个工作日。
发包人的接收人:
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接收人,接受地点:
涪陵城区内,若发包人办公地点更改,则接收地点随之更改。
承包人的接收人:
项目经理,接收地点:
本工程施工项目部。
2.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代表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以发包人指定的范围为准,若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交施工场地时,其提交施工场地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2.3.2施工场地如有问题,发包人协助解决,但不向承包人支付因遗留问题引起的任何费用,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不采用。
3.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现场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和施工图预算结算审核。
4.承包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必须常驻现场,除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因素外,不得更换。
项目经理及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中必须到位。
如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更换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替换人必须具备同等或以上的资质和经验。
项目经理及现场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为其他承包人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其他公用设施等方面提供方便,并确保本工程实施范围内道路的交通通行。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负责进行消防申报和备案,并接受建筑质检部门抽查。
送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投标时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提供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和中标价5%的安全保证金(均采用现金或转账)到招标人指定帐户,款项经招标人查实到帐,且中标人的资格及投标资料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后,才能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在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担保金。
4.3分包
4.3.2分包的内容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1)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必须满足招标人及使用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及生产厂(商)要求;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设计要求、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满足招标人及使用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及生产厂(商)要求,承包人对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资料,并按规定抽检,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赔偿责任概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且工期不因此作任何调整;3)承包人在采购主要材料前5个工作日,应将所购材料的样品及材料合格证明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经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采购;4)工程变更项目涉及的材料,若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没有的,由承包人在采购前提前15个工作日向发包人提供所需材料的采购报告,并提供材料产地、品牌、规格、价格、数量、样品等相关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材料采购报告后进行认质核价;5)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一道负责对进场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及等级进行监督验收。
6)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
无论招标人及使用方选用何种品牌及对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厂(商)要求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予调整。
5.1.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监督验收。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无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无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无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无
5.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
临时占地的申请:
承包人负责临时占地的申请,发包人协助。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范围和额度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并进入包含在合同价格(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不提供。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由承包人办理取得道路通行权与修建场外设施权,发包人协助。
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由承包人负责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如果有,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发包人在开工前3天向承包人书面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由承包人测设。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9.1.4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方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应自行承担。
若因此牵连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偿因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向受损方支付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增加下列项: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费用清单备查。
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须接受现场监理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一是特种行业必须做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二是必须做到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设施设备配备齐全;三是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规范操作。
四是必须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消防培训工作,采用各种形式做好施工人员和整治区域居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是必须做到善于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及施工区域老百姓的消防安全隐患。
六是尽量避免在施工现场加工焊接构件,采取异地加工的方式加工构配件。
9.2.8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约定及监理人指示、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并负责提供合同所需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及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新增的灯饰电源搭接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发包人只负责支付灯饰使用期间的电度表计费用和相关证明手续的出具。
承包人在本工程接到发包人的安装、拆除、移动、恢复通知后,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自行组织施工安装、拆除、移动、恢复,并负责运输至指定地点。
期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包括第三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因事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和全部责任(包含法律和其它)。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所施工位置业主的协调和沟通并直至完全安装完成投入使用。
9.3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环境保护
增加下列项:
9.4.7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2)工程概况3)施工平面布置说明;4)施工准备;5)施工布署;6)施工拆除转运;7)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8)工程施工计划及其说明,包括: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材料供应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需用计划、劳动力计划表、节约计划;9)工程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10)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1)环保与环卫管理。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1)承包人在图纸会审交底后2日内,按施工设计图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供完善和准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2)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按时提交其它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施工所需工作面;3)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审定的施工方案立即组织实施;4)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报审的施工方案,因工期安排不当,或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增加项目等原因而导致实际工期与方案工期不一致时,工期不得顺延,本合同约定总工期均不得改变。
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还要按合同有关工期违约的相应条款计罚承包人。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月进度计划在收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11.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5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本项目承包人必须按时保质竣工,除本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及不可抗力外,工期不得顺延,每延误一天,发包人5000元/天计罚承包人,以此类推,延误期限不能超过10日历天,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根据已完实际工程量,工程款只结算至已完工程总量的60%,并扣出合同履约担保金作违约金。
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给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继续完善本项目。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所导致的暂停施工,其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下列项:
13.1.4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2007]第34号公告)
(3)《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
(6)《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7]112号)
(7)《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9)《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3.1.5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开工2天前。
施工图中表示不清楚、错误或遗漏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必须在实施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提出,由发包人进行核定后实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暂定价款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所有工程变更须经设计及监理审核确认,最后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能有效)。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5.3.1.1本工程最终批准的方案若与招标时提供的施工设计图不符,可由设计院根据最终批准方案直接变更,且施工以按最终批准的方案作出的设计变更图纸为准。
15.3.1.2除15.3.1.1条规定外的其余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单,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次作出变更。
15.3.1.3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
(1)变更申请人;
(2)变更原因;
(3)变更可能增加或降低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延误或提前);
(4)监理人批复意见;
(5)发包人批复意见。
15.3.1.4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提出变更
(1)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造价及不延误工期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虽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但提高了工程造价或延误了工期,应事先书面征求发包人意见并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1.5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1.5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由现场代表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3.4有效变更资料:
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齐全,且内容完整、正确,否则视为无效的变更资料。
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为无效变更,不能作为计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15.3.5变更资料的份数
变更资料的份数为一式玖份,其中两份由发包人归档,五份由承包人归档,一份由监理人归档,一份送发包人现场代表。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7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日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报发包人审批。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及程序依法招标,承包人有建议权,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本项目的总体协调与管理。
15.8.3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发包人。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本合同价款采用合同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案: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不采用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不采用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不采用
17.3进度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无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价的70%(不含暂列金额),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并经财政审计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90%,其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100天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工程项目最终审计结算价的10%作为质保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
在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或结算款)时扣留。
17.5竣工结算
17.5.1结算原则
结算原则:
⑴结算总价=中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综合单价×增(减)子项结算工程量+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⑵组成中标价的综合单价不变,不因人工、材料或其它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但人工和材料价格的调整按本合同“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条的规定执行。
承包人由于施工不当造成实际完成错误的工程量和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及内容的工程量不作为变更内容进入结算。
⑶措施费:
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⑷工程变更及追加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按本合同“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执行。
17.5.2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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