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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赏析
法律格言赏析
1、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解析:
这句话出自美国学者爱德华·考文。
这句话主要体现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灵活性。
因为法官所说的话就是法律,而不仅仅局限于枯燥的法律条文。
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法系,也就是前任法官所做的裁判应当作为现阶段裁判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所说的话无疑等同于是在造法。
这句话的局限性在于,没有对所说明的对象做具体的限定,不具有普适性。
比如,这句话在非判例法国度就很难说仍然成立。
大陆法系国家里,大都倾向于制定大量的法典,而法官的责任就在于据法裁判。
即使在无法律可依的情况下所做的自由裁量也不能作为下次审判的依据。
2、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解析:
这句话出自培根的《论司法》。
这句话强调了司法程序中公正裁判的重要性。
与社会上一般意义上的不公正相比,司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公正都不可能企及了,也就使当事人失去了对权利救济的信心,进一步要失去对司法的信心乃至对统治制度的信心。
培根拿水流和水源分别类比为一般意义上的不公和司法不公,突出了对司法不公救济之难,十分恰当。
这句话的局限性在于:
在一般意义上,一切的不公正的不正当性就在于它对公正制度的践踏,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将都是在同一水平线上的,人们无法对各种不公作出理性的批评,都认为自己遭遇的不公才是最不公正。
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解析:
这句话出自英国的波洛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来源于古代法谚“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根本目的在于对社会大众一视同仁。
正因为社会上存在的种种让人们不平等的因素,比如出身,比如财富,比如寿命等,因此作为最后一道救济的法律应当对人们的权利进行审视,不得因为位高权重的人触犯刑法而不追究,也不得因为位卑人贱的人触犯刑法而加重处罚。
也就是说,在法律的适用上,法律都是已平等的目光来关怀适用它的人们。
不足之处:
完全的平等不可能企及,也就是说,平等仅仅是人们追求的目标。
不光本句话中的法律面前(尤其是指法律适用方面)的人人平等,在制度设计方面,比如立法上,也必须实现人人平等,否则,人与人之间平等差距将更难弥合。
4、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解析:
这句话出自战国的韩非子。
大意是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
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能够提出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实在难能可贵。
局限性:
韩非子的著作中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仅仅是一种学术研究,未能注入刑法典中,在那种历史条件下并无可行性。
但是一个问题值得现在的我们探讨,那就是书面上的法律和操作中的法律脱节的问题。
微博上有一个名博提出“中国的法律是TXT.格式,而美国的法律是EXE.格式”的观点,便是对我们国家一直以来立法现象的反思。
5、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解析:
这句话出自我国清代的百科全书——《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它辩证的看待刑事立法问题,认为尽管是在所谓政治清明的盛世也有适用刑法的必要,但适用刑法而不依赖刑法。
这句话实质上是慎刑思想的体现。
这种观点的局限性:
虽然该书中提出了慎刑思想难能可贵,但是进一步编者要讲的就是要加大对百姓的教化——显然这又跌入了法制的低谷。
社会环境优化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强人们的权利意识,而不是道德教化。
6、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解析:
这句话是美国著名学者德沃金《法律帝国》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民主、法治的发展很到位,人们权利意识高涨。
不足之处:
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
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在我们国家还在“法制”的层面缓步迈进,对“法治”的热情冷淡,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7、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解析:
此言出自德国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灵活性。
众所周知,法律正因为其稳定性而使得人们增加了对法律预测,使人们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安排自己的行为。
但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发展、当时立法环境的改变,有必要对立法进行更新,也就是对新的立法环境进行“再适应”。
这句话的局限在于:
应当注意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我国的修法幅度过于频繁,应当引起思考。
8、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解析:
这句话出自英国的雷达尔。
根据刑法理论,刑法包括罪、责、刑三个方面的内容。
这句话强调了刑事责任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并认为这种惩罚可以弥补犯罪所带来的损害。
不足之处:
并非所有的处罚都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尤其是对于刑事被害人,现有制度很难保障他的权利。
即使是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因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也难以弥补。
9、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解析:
这是古代法谚。
这句话强调不仅实质正义重要,程序正义也同样重要。
在我们国家的司法理念中,只要求最终能够“沉冤得雪”,取得实质公正即可,不管程序是否合法。
人们对程序权利的需求很不积极,使得违反程序办案的行为屡禁不止。
不足之处:
“看得见的方式”具体为何,需要明确。
这往往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程序来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予以保障。
1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解析:
此言出自美国法学家德沃金。
法院的工作是支持一方的诉讼请求而驳回一方的主张。
因为当事人权利诉诉求的不同,导致法院的工作是“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局限:
现代社会的法院不仅仅依靠判决结案,更多的案件是通过调解解决的。
因此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争执并不会出现判决那样使法院的工作收到公民的非议和误解。
11、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
解析:
这句话出自塞·约翰逊。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与习惯的关系。
风俗习惯实践的多了,日常生活中适用的多了,立法者也注意到后,就会将习惯上升为法律。
但是习惯也分好坏,好习惯可以上升为法律,坏习惯作用相反,反而将法律的规定破坏殆尽。
局限性在于过分夸大了习惯的作用。
事实上法律规定作为正式的规则通行于社会,弹性较强,不至于动辄被废除。
12、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解析:
出自美国的法学家托·富勒。
法律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主要调整规则,无处不在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
但是,法律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却不是无所顾忌的运行,还要受到社会情理的影响。
中国古代司法的“天理、国法、人情”便是这个意思。
本句话的局限性在于过分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在社会中法律是主要的社会秩序调整规则,但是还存在情理、习惯等规则的调整法则。
而且在越封闭的环境中,法律的调整越弱,第二性的调整规则作用越强。
13、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
解析:
此语出自英国的弥尔顿。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调整规则,可以对侵害社会秩序的罪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打击,但是毕竟这仅仅是事后追究,并不能从事前进行预防,也就是说,罪恶一直都存在,不因为打击罪恶而导致罪恶不存。
局限性:
事实上,如果犯罪的惩罚效果好的话,是可以对一些犯罪进行预防乃至根除的。
14、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解析:
语出自古罗马的西塞罗。
如果一个法规特别极端,事无巨细,则不能体现出对不同主体的关怀,应当认定为不公平的规定。
局限性:
极端的定义比较模糊。
当极端不公以"法"的名义形成时,就是极端暴力。
15、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解析:
这句话出自美国大法官霍姆斯。
这句话认为,法律是通过不断的实践、应用而不断的发展和深入人心。
而不仅仅局限于书本上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这是实用主义法学的代表观点之一。
该格言的局限性在于,过分重视经验的存在,而不强调逻辑,使得很多法律条文晦涩,让人难以亲近司法。
应该说,逻辑是司法的起点,而经验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律的内容。
16、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解析:
这句话出自日本学者棚濑孝雄。
这句话体现了政治平衡的艺术。
一方面,权力天然的膨胀属性,使得其将不断扩大,最终必然侵害到个人权利的行使。
因此,必须在立法中保障个人权利,以及对公权力加以限制。
局限性:
虽可以在立法中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对公权力的限制也难以起到实质作用,对私权利的侵犯必然很难避免。
17、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解析:
这句话出自德国的卡尔·马克思。
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
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这句话的局限之处:
对我国作用微小。
我国在审判独立、法官独立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解析:
这句话是古罗马法谚。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你的观点,你就是再能言善辩都无济于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的义务。
如果不能履行该义务,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很可能因此败诉。
不足之处:
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没能得到很好地执行,有人归结为该证据规则过于超前。
因此,我国民诉法对该举证规则提出了修改意见,虽然过了举证期限,但对涉及案件事情的关键证据仍然可以予以采纳。
19、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解析:
这句话是英国法谚。
这句话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公平,还应当兼顾效率。
很难想象迟来的正义对受害人的有何意义。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比较有特色的是“限期破案”,有点重视破案效率的意思。
局限性:
不仅仅案件办理,凡是只要求快,就可能办得比较潦草。
司法机关为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限期破案,可能使得办案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迫使嫌疑人就范。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综合衡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20、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语出自英过的洛克《政府论》一书。
该观点认为,法律应当公正的对待其一切的调整对象,尤其是对无辜者加以重点保护,以体现更深层次的公平。
局限性在于,保护的对象不局限于无辜者,比如一起刑事案件,不仅保护无辜者,还保护这嫌疑人的权利。
不能认为,嫌疑人作为规则的破坏者,其权利就不重要了。
姓名:
王望来
专业:
诉讼法学
学号:
11030106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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