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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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
太仓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
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委办〔2020〕86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以“亩均论英雄”“创新论英雄”“绿色论英雄”为导向,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升工业企业资源要素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综合评价全市工业宗地和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以及科技创新、绿色经营、融合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工业宗地和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以及数据采集、结果发布、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服务等。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四条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
集约指标65分,创新指标10分,绿色指标15分,融合指标10分。
第五条集约指标65分,主要评价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其中:
亩均税收25分,亩均增加值25分,亩均销售收入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5分。
第六条创新指标10分,主要评价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水平。
其中:
创新主体培育2分、研发机构建设2分、科技人员占比1分、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3分、研发经费增幅1分、科技项目承担能级1分。
1.创新主体培育: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分,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苏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1分。
2.研发机构建设:
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2分,省级1分,市级0.5分。
3.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得1分,低于10%的不得分。
4.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
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的得3分,5%以下的按比例得分;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的得3分,4%以下的按比例得分;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得3分,3%以下的按比例得分。
5.研发经费增幅:
企业研发经费增幅20%及以上且金额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得1分,0-20%增幅的按比例得分。
6.科技项目承担能级:
企业新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1分,新承担市级科技项目0.5分。
第七条绿色指标15分,主要评价企业绿色发展相关情况。
其中:
单位能耗增加值10分、单位污染物排放增加值5分。
第八条融合指标10分,主要评价企业信息化和智能化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以及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水、人才、党建等融合发展情况。
累计得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分。
1.信息化:
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1分、省级以上星级上云企业1分。
2.智能化:
省级智能工厂2分、市级智能工厂1分;省级示范智能车间1分、市级示范智能车间0.5分;省级认定首台套1分。
3.专精特新:
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2分,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分,市级专精特新企业0.5分。
4.服务型制造:
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2分,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1分,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0.5分。
5.质量:
中国质量奖5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3分,江苏省质量奖2分,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1.5分。
6.标准:
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2分、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1分、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
7.环保信用:
绿色企业1分、蓝色企业0.5分。
8.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一级评审2分,通过二级评审1分,通过三级评审0.5分。
9.节约用水:
国家水效领跑1.5分,省级水效领跑1分,市级水效领跑0.5分;省级载体1分,市级载体0.5分;开展合同节水0.5分;超年度计划用水量扣0.5分;主要产品单位取水量超定额扣0.5分。
10.人才支撑:
引进符合省“双创人才”以上人才计划条件人才的企业1分,引进符合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条件人才的企业0.5分。
11.非公党建:
在非公党建“四个一”工程建设中获评的企业1分。
第三章评价分类
第九条以制造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取得使用权的工业宗地、法人主体运营管理的各类制造业载体为对象,实行按宗地统一计算、统一评价。
第十条综合评价得分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总和。
同一评价宗地(载体)上各主体加分项目统筹共享,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加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
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
(一)“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
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以“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评价值排名前10位企业的平均值为基准值,“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评价值在基准值以上的企业得基本分,其它企业按其“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
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销售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销售数据的得零分。
(二)其它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亩均销售、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的基准值参照本地区参评企业评价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左右设定。
得分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
为避免某项指标对地块(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最低为零分。
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第十二条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计算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C-、D五类。
(一)A类(优先发展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
(二)B类(支持发展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在20%—60%之间。
(三)C类(提升发展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在60%—80%之间。
(四)C-类(警示发展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在80%—90%之间。
(五)D类(处置淘汰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10%。
第四章调档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A类企业:
1.入围“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
2.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
3.当年净纳税1亿元以上。
符合直接认定A类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属区镇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认定材料。
提交的认定材料包括:
《直接认定A类企业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
区镇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苏州市认定后形成直接认定为A类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列入D类企业:
1.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或培育企业;
3.先导产业企业;
4.优势产业链重要配套企业;
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6.民生保障企业;
7.应急保障企业;
8.军工类企业。
各区镇在每年4月30日前,整理出不列入D类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报送《不列入D类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征求对应部门意见后,形成“白名单”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列入D类企业:
1.“空壳”企业;
2.有持证用地且连续两年以上无营业收入、无实缴税金的“僵尸”企业;
3.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列入整治淘汰的企业;
4.被列入国家和省下发的各行业领域“黑名单”,或在省市两级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记录且未经修复的企业。
各区镇在每年4月30日前,整理出直接认定D类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报送《直接认定D类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3)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征求对应部门意见后,形成直接认定D类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安全环保消防事故视情况直接动态调整企业评价类别。
年内发生1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较大火灾或第2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时下调一类;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重大火灾时直接调整为D类。
生态环境、应急、消防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企业评价年度发生的环保安全消防事故上传至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平均值的企业调为B类。
对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租赁情况等综合评价信息刻意隐瞒的企业下调一类。
第十九条新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原则上可扣除新供地数据评价;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初创企业及区镇认定暂不适宜参加评价的企业,在每年4月30日前,经企业提出申请、区镇确认后可暂缓定类。
第二十条调档只针对各法人企业,不适用于同一宗地上的其他企业,企业各类升档事由不可叠加,以企业获得最优评级事由为准;因各类处罚、违规事由被降档的企业,原则上不可升档,不可申请暂缓评价。
直接认定为A级的企业不占用A级企业名额。
直接认定为D类的企业不占用D类企业名额。
第五章差别化政策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上一年度被评价为C-类、D类的企业,实行全市统一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管道天然气价格和电力价格。
其中,C-类企业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基础上加收15%,D类企业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基础上加收30%;C-类企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正常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15%,D类企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正常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30%;C-类企业生产用电量在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加价0.15元/千瓦时,D类企业生产用电量在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加价0.30元/千瓦时。
由发改部门告知相关收费单位按照加价标准进行征收。
第二十二条现行污水处理费、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销售电价标准发生调整时,发改部门可对其加收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执行加价期间,企业办理水表、气表、电表更名、过户等相关业务时要做好报备。
第二十四条对上一年度被评价为A类的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最低档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缴纳;对上一年度被评价为B类的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次低档税额标准3元/平方米缴纳,由税务部门执行。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费、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销售电价加收政策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时间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年度综合评价分类结果确定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执行期为十二个月。
第二十六条在工业企业有序用电、用气时,执行差别化的要素保供机制,按照综合评价A、B、C、C-、D五类企业的顺序先后给予要素供应保障。
五类企业名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在可用于区域平衡的总量指标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储备总量指标,除用于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外,优先供给A类、B类企业改扩建项目,区域总量指标不足的,在全市开展调剂。
对上一年度被评价为C类、D类的企业,当年度排污总量分别比上一年度排污许可量削减20%、50%。
C类、D类企业不得列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企业清单。
C类、D类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绿色等级的时间段内,可免于限制排污总量。
积极推行刷卡排污,探索通过刷卡排污监督C类、D类企业落实排污总量削减措施。
第二十八条每年完成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后,适时发布年度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报告。
适时公布各区镇“亩均效益”综合排名,发布企业“亩产英雄百强榜”,对亩产水平较高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综合评价工作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进度完成。
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
第三十一条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公示和发布等步骤。
第三十二条评价工作涉及的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均依托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信息系统进行。
评价所需的数据由区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根据评价数据来源单位分工,在每年4月30日前,上传至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数据核对采用向企业发放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情况体检表”进行核对确认。
对企业提出的异议,由数据对应部门负责复核、修正,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投诉受理、纠错等制度。
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
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所在区镇审核后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数据相关部门负责核准,再对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
第三十四条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建立以差别化的价格政策、用地政策、排污机制、信贷机制为核心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机制。
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财政扶持政策挂钩,鼓励相关部门出台针对评价结果为A、B类企业的正向激励措施,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十五条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三十七条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各区镇和各部门要配备专人和专用电脑。
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根据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定期修订完善。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太仓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太政办〔2018〕131号)和《太仓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太政办〔2018〕9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直接认定A类企业申请表
2.不列入D类企业情况汇总表
3.直接列入D类企业情况汇总表
4.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5.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
直接认定A类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所属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详细说明符合直接认定A类企业的条件
属地工信部门意见
2021年月日
苏州市工信局意见
2021年月日
附件2
不列入D类企业情况汇总表
区镇(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符合不列入D类的条件
相关文件依据
备注
附件3
直接列入D类企业情况汇总表
区镇(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表号
符合直接认定D类的条件
相关文件依据
备注
附件4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
1.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2.亩均增加值(万元/亩)=增加值/占地面积
3.亩均销售(万元/亩)=销售收入/占地面积
4.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
5.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6.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准煤)=增加值/总能耗
7.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万元/当量)=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附件5
综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实缴税金。
指企业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2.占地面积。
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销售收入。
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4.增加值。
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5.总能耗。
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
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
6.平均职工人数。
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年平均数。
7.研发经费支出。
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8.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等指标排放当量之和。
污染物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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