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夏季安全生产十防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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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夏季安全生产十防安全生产
中石油夏季安全生产十防
1、夏季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有哪些
夏季的特点:
1、炎热;2、多雨潮湿;3、雷雨大风;4、洪涝灾害。
防范重点:
1.1、防暑降温;1.2、休息不良导致作业人员注意力不集中、反应速度降低;1.3、因炎热导致的急躁、冒险蛮干;1.4、物料干燥,防火是关键;1.5、气瓶、减压装置或压力容器受暴晒后可能发生气体膨胀导致爆炸和泄露。
2.1、地面湿滑,容易发生滑跌;2.2、电气绝缘降低,易发触电事故;2.3、阴雨天气,自然采光较暗导致照度不足;2.4、部分物料吸潮膨胀,导致堆垛失稳;2.6、部分电气设备的连接处生锈,导致线路电阻增大,进而导致线路发热增加,易导致电气火灾;2.7、机动车辆刹车距离变长,雨天事先不佳等导致交通意外。
3.1、雷电导致雷击触电事故;3.2、雷击破坏电网接地,导致接地失效;3.3、按相关规定禁止的室外作业,如登高等;3.4、大风天气导致高处坠物、轻质物料(如广告牌、宣传板等)固定不稳导致倒塌、移动等发生意外。
4.1、近水作业时水位变化导致电气入水、作业空间变小等;4.2、水上作业因流速变化导致意外发生;4.3、水面或水下作业时系留不稳导致意外;4.4、水体可见度下降;4.5、蓄水体溢流;4.6、意外蓄水导致的淹溺;4.7、尾矿坝、排土场、山区、丘陵地带易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4.8、建构筑物墙体、立柱、洞壁等吸水导致垮塌、塌方;4.9、建构筑物地基失稳。
2、安全生产十防是什么
总结安全生产中的十防两种如下:
1、在安全生产中的“十防”内容是:
防着火、防中毒、防窒息、防爆炸、防触电、防灼伤、防坠落、防物打、防机伤、防破坏。
2“”十防”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及总结,如下十条:
防上下脱节、防分工分心、防言行不一、防疏忽大意、防时紧时松、防日紧夜松、防前紧后松、防一事二心、防松紧错位、防管理错位。
(2)中石油夏季安全生产十防扩展资料:
生产过程中工程设备注意事项:
一、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二、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三、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四、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参考资料:
网络–安全生产
网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十个不准是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十个不准zd是:
1.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赤膊上班。
2.不准高空坠物。
3.不准在物料提升机等非乘人垂直运输机械专上乘人。
4.不准坐扶手栏杆和卧睡在脚手架上。
5.不准酒后上岗。
6不准玩火、烤火和打闹嘻玩。
7.不准赌博、赌力、赌食。
8.不准在同一垂直面上操作。
9.不准不戴安全帽、带小孩进入现场。
10.不准在施工属现场抽烟。
4、安全十大禁令是什么?
安全十大禁令分别是:
1、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2、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3、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6、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7、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8、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4)中石油夏季安全生产十防扩展资料:
1、企业单位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
2、企业的培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学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包含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
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4、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5、夏季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夏季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一是把好生产设施关。
落实防高温、防泄漏、防雷击、防爆炸、防洪水、防泥石流的工作措施。
高温情况下应严格监控生产设备和储罐等设施的温度变化,按照有关规章的要求及时进行降温、通风;严格执行生产设备、压力管道和储罐槽车等设施的定期检测制度,具体包括检测设施的气密状况、防雷防静电能力以及耐高压、高温等性能;建立健全化工行业设施安全状况监督机制,要求企业对凡不符合生产、储存要求的设备坚决予以更换或及时进行维修,从硬件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是把好员工素质关。
从主观意识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生产中要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的现象,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规范操作控制程序,摒弃经验论的错误观念。
遇有焊接、切割、熬沥青、喷灯等明火作业,以及电闸刀开关、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金属器具的撞击等易产生火花或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时,应严格遵循票证办理程序,切实落实现场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强化参与票证办理和动火作业人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
三是把好应急自救关。
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强化突发性事故的应对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虽然目前许多企业都已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加大了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检查力度,但对于突发性事故的应急自救能力仍相当欠缺,企业职工总体的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的高温气候环境增加了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的不稳定性,面对突发性事故,如何有效地开展扑救,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财产的损失,不仅仅是公安消防部门和企业专职消防队、救护队的事,还需要企业组织员工长期的进行培训教育和实地演练,通过提高员工整体的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6、中石油的冬季十防是什么
秋冬季节气候干燥,容易产生静电。
静电对加油站的危害非常大,如果稍不注意,遇到火源,将有可能引发静电着火。
中石油的冬季“十防”,即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交通事故、防滑、防静电、防坍塌、防冻凝、防盗抢、防伤害工作。
(6)中石油夏季安全生产十防扩展资料
通常指人没有受到威胁、危险、危害、损失。
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没有危险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因而可以说安全就是没有危险的状态。
没有危险的状态是安全,而且这种状态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而是客观的。
无论是安全主体自身,还是安全主体的旁观者,都不可能仅仅因为对于安全主体的感觉或认识不同而真正改变主体的安全状态。
一个已经处于自由落体状态下的人,不会由于他自我感觉良好而真正安全;一个躺在坚固大厦内一张坚固的大床上而且确实没有任何危险的人,也不会因认为自己危在旦夕就真的面临危险。
因此,安全不仅是没有危险的状态,而且这种状态是客观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7、中石油夏季十防是什么
防触电、防雷击、防油气火灾爆炸、防淹溺、防高空坠落、防中毒中暑、防倒塌、防重大人身伤亡交通事故、防井喷及防泄漏污染
8、中石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一个理念”、“三个观念”、“24字方针”是什么?
树立一个理念:
即:
树立“一切事故都百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
树立“三个观念度”
即:
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观的观念;安全生产就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观念;企业要向社会负责的观念;树立三个观点:
问没有干不好的工作答,就看你努力不努力;没有预防不了的事故,就看工作做到位了没;没有克服不了的不
良习惯,就看你有没有工夫,有没有为了安全而敢于得罪人的魄力。
回
24字方针:
治理健全、风控有效答、资本充足、诚信合规、专业精湛、服务优良”24字方针
9、中石油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
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
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
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
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
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
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
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
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
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
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
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
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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