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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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doc
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
(V2.0版)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
前言
为积极稳妥做好转融通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根据证监会第300次主席办公会原则通过的《转融通业务试点方案》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对转融通业务试点方案主要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内容进行了细化,拟定了《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
《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从业务操作层面详细阐述了转融通业务的账户体系及交易单元、参与人管理、征信与授信、交易管理、清算交收、权益处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及报告、会计处理等内容,提供给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相关各方作为制定相配套的转融通业务规则或细则,开发转融通业务技术系统的参考。
在《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充分听取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前两批融资融券试点证券公司的意见,对《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反复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只是确定转融通业务内容的一个基本文件,各相关单位结合未来系统开发和业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对操作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将再做必要的修改,以求进一步完善。
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体系及交易单元
第一节账户体系
转融通业务账户体系由证券金融公司、借入人和出借人等参与主体的相关账户构成。
一、证券金融公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需要开立普通账户、转融通专用账户、担保账户和交收账户。
(1)普通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普通证券账户,用于自营业务证券交易以及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拨证券。
沪市账户指定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沪市普通交易单元,深市账户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深市普通交易单元。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严格限定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范围和用途。
(2)
(3)普通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普通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自有资金,也可与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4)
(5)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存放向证券出借人借入并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沪市账户指定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沪市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深市账户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深市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
(6)
(7)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
(8)
(9)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以自身名义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提交的转融通担保证券。
沪市账户指定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沪市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深市账户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深市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
(10)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下设二级账户,即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该账户经证券公司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由证券金融公司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其开立,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六)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以自身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提交的转融通担保资金。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下设二级账户,即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该账户经证券公司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由证券金融公司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其开立,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7)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按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在清算交收过程中使用。
(8)
(9)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10)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转融通资金收付及融券权益补偿资金和相关费用的收付。
二、证券公司(借入人)账户
证券公司(借入人)开展转融通业务需要开立融资专用账户、融券专用账户、转融通担保明细账户(二级账户)和信用交易交收账户。
(一)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在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的证券以及拟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的证券。
证券公司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除按规定办理外,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在商业银行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包括自有和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的资金)以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证券公司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除按规定办理外,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三)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证券公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为其开立沪深两市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作为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四)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证券公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为其开立沪深两市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作为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五)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业务清算交收过程中的证券收付。
该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六)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业务清算交收过程中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三、出借人账户
出借人开展转融通业务需要使用已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已在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一)普通证券账户。
该账户用于存放拟融出给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和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的证券。
(二)资金账户。
该账户用于收取证券金融公司支付的转融通费用以及权益补偿资金。
出借人应于办理转融通业务时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上述账户信息,用于出借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券业务时的资金和证券划付。
第二节交易单元
证券金融公司分别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和普通交易单元。
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在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办理转融券交易。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指定或托管在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上,由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交易所负责开通相关交易权限。
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办理证券公司担保证券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处置证券公司保证金交易。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及其明细账户指定或托管在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上,由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交易所负责开通相关交易权限。
普通交易单元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自营证券交易。
证券金融公司普通证券账户指定或托管在普通交易单元上,由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交易所负责开通相关交易权限。
第2章转融通业务参与人管理
第3章
第一节出借人管理
一、出借人条件
证券出借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机构投资者;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情形;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方式
证券出借人通过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证券,具体参与方式分以下两种:
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证券交易所有独立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可使用独立交易单元参与报价与交易,直接申报融出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交易单元的一般机构投资者,可委托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服务的证券公司参与报价与交易,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融出证券。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审核。
证券出借人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参与转融通业务申请表(出借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授权文件和身份证件、资金账号、证券账户卡(及其指定或托管的交易单元)以及证券金融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直接申报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证券金融公司审核。
委托证券公司申报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受托证券公司)。
受托证券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规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证券公司审核通过的,汇总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报审名单,并将报审名单和申请材料报证券金融公司复核。
(二)合同签署。
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的,申请人签署合同后随申请材料一并递交证券金融公司;通过受托证券公司申请的,申请人签署合同后,由受托证券公司将合同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复核通过后,签署业务合同。
转融通业务合同经证券金融公司签署生效后,通知申请人或受托证券公司并寄送业务合同。
(三)名单确认。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签署的合同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名单,并将出借人名单信息(含证券账户及其指定或托管的交易单元)通知证券交易所。
合格证券出借人收到证券金融公司或者受托证券公司的通知后,可以根据业务规则从事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
四、持续管理
(一)证券出借人信息变更。
证券出借人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络人、资金或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证券金融公司或受托证券公司更新相关资料。
(二)证券出借人证券融出业务的暂停、终止及恢复。
证券出借人发生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约、主动申请不再参与转融通业务、严重违反转融通业务规则或转融通业务合同、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不再符合证券出借人条件等情形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其证券融出业务。
证券出借人证券融出业务被暂停或终止的,由证券金融公司通知出借人。
自暂停或终止之日起,证券出借人不得发生新的转融通合约;业务暂停或终止前已发生的合约仍然有效,在相关合约期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将偿还证券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
监管部门、证券金融公司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处理。
证券出借人在导致证券融出业务暂停的情形消除后,可以提交业务恢复申请,经证券金融公司审核通过后恢复其业务。
(三)出借人名单更新。
证券出借人发生信息变更、融出业务被暂停或终止时,证券金融公司及时更新证券出借人名单,通知证券交易所,并在转融通业务平台中更新。
(四)出借人委托证券公司发生变更。
证券出借人变更委托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原委托证券公司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委托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委托证券公司。
(五)出借人委托证券公司资格被暂停或终止,自其资格暂停或终止之日起,委托证券公司不得再开展新的代理融出证券业务。
业务暂停或终止前已发生的转融通合约仍然有效,到期了结。
监管部门、本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因委托证券公司资格变化导致的风险由出借人承担。
第二节借入人管理
一、借入人条件
试点期间,借入人应当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并符合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审核。
证券公司申请作为借入人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参与转融通业务申请表(借入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转融通融入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账户证明文件、征信材料,以及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征信与授信评估(征信与授信的具体评估方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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