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个人工作计划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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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个人工作计划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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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行政机关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行政机关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审计法》为主体,以《国家审计准则》为基础,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按照法治xx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围绕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围绕审计质量和审计地位的提升,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干部素质,努力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和公共财政卫士作用,真正将审计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更好地融入我市社会经济建设全局之中。
二、主要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学习宣传法律活动,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和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和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营造自觉遵守财经和审计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任务
强化审计监督
继续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部门、重大项目的审计。
进一步加强政府全口径预决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政府投资项目、民生资金审计。
市本级全年计划审计单位64个,其中:
财政审计12个、行业审计调查4个、专项资金审计5个、重点建设项目审计4个、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20个、外资运用审计1个,财务收支审计18个,有效发挥审计对xx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温家宝同志在全国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审计署、省审计厅安排部署,围绕进一步规范审计权力运行、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的新要求,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修订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制度。
加强审计业务管理与创新,完善局机关审计项目量化考评等审计业务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行政行为。
按照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新要求,健全审理流程、审理会议、审理情况通报考评各制度,提高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加强质量管理
1、认真执行新《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严格审计项目复核、审核及审理工作,认真组织审计业务会议,督促审计组严格依程序执法,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提高审计质量。
2、结合审理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审理成果,探索提供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指引。
3、结合省厅法制工作年度计划要求,开展全市审计项目质量监督调研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开展全市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
进一步创新评选方法,探索成果展示方式,发挥优秀审计项目在提高质量、防范风险、提升素质等方面的示范作用。
落实依法行政
1、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各项政策法规。
加强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法治湖南建设纲要》,严格遵循审计执法程序,切实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推进审计公开,细化执法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2、认真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如实记录听证笔录、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等听证程序,年内按要求至少举行1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
3、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关,对本局全部规范性文件按要求实行三统一,并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修订全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4、加强审计执法监督检查。
一是在5月30日前,组织召开一次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
二是在今年7月份和明年初,组织两次全市审计机关审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进各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工作新发展。
三是认真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于12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201X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是组织依法行政专题学习,年内至少组织1次局务会议学法,进一步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提升依法管理、依法审计、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以上就是为大家提供的行政机关个人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好好利用。
附送:
行政权检察监督现实与理论依据探究
行政权检察监督现实与理论依据探究
内容简介:
以下为为您编辑的行政权检察监督现实与理论依据探究,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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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权的监督模式具有多元化特点。
近年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原有行政诉讼监督模式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进行了实践探索,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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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为您编辑的行政权检察监督现实与理论依据探究,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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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权的监督模式具有多元化特点。
近年来,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原有行政诉讼监督模式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进行了实践探索,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探究行政权检察监督模式背后的现实依据和法理基础,日益成为研究的热点,也是引导实践的迫切需求。
世界主要国家均从意识形态、法律传统、政治体制等国情出发,选择行政权控权或者监督模式,我国也应当依据宪法,尊重历史传统,合理借鉴国外监督模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权监督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探索由检察机关代表人大机关履行对行政权常态化的法律监督,进而完善现有的行政权监督体系具有现实和理论依据。
一、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现实依据我国现有行政权监督模式表现为主体多元、内外结合、力量分散、措施多样的监督体系,但各种监督方式不同程度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客观上存在监督的真空地带,不乏行政权脱管现象。
以下将对主要的监督方式进行梳理与评析,从而自然凸显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现实依据。
第一,人大监督。
我国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也是各种国家权力的来源。
权力机关直接实行监督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并非理想路径。
从客观上看,人大监督由于受到工作方式、人员力量、专业化等因素制约,远达不到监督的深度、广度和专业化,难以完成对行政权运行的常态化监督。
第二,党委监督。
党的领导与监督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但是,其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组织这三个方面,缺乏以制度规范权力的机制,需要有专门机关肩负具体的职责,而依据宪法推进制度化的监督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第三,审判监督。
由于体制和历史原因以及现实状况来看,行政诉讼还难以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审判权监督表现为被动性、事后性的个案监督,无法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保护。
例如,对没有直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政则无法纳入监督程序。
第四,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属于行政权的内部监督。
所谓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行政监察虽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但缺乏法治精神,而且,监督往往是通过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等具体诉求引发程序,属于从微观对行政权的监督。
第五,社会监督。
例如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等,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制度规范,标准相对模糊,难以有效控制,甚至可能出现舆论强制行政的现象。
第六,群众监督。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
但是,群众对行政权的监督,属于低层次、无序化监督,一定程度上存在利己倾向。
最大的弊端在于请求监督而达不到预期,往往容易形成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考察现有监督方式,不难看出重复监督或监督缺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仍然难以得到有效监督。
现实迫切需要一种权力弥补现有监督方式的不足,而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则完全能够担当重任,并且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
二、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源于法律监督理论,承继历史法律传统,符合政体与宪法定位,具备自身特点优势。
以下具体分析其理论依据。
首先,从法律监督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来看,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理论的理性发展。
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相区别,以前苏联为典型代表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模式自成一体。
建立起专门机关进行国家机关权力行为的法律监督,是基于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
1921年,列宁提出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它有别于西方隶属于司法或行政系统的检察公诉机关而权力更为广泛,不但承担公诉职能,更为重要的是承担法律监督职能。
前苏联建立在不同主权国家联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权力体系的设计独立于全国政府而为统一体系,它促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
这一制度后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新中国实行法律监督建制的重要渊源。
新时期,发展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制度一定程度上是法律监督理论的理性发展。
其次,从我国御史监察制度的法律传统来看,行政权的检察监督符合我国的政治法律传统。
行政权的监督机制,需要与其政治法律传统相契合。
设置专门的监督权并不是国外法治模式的独创,中国古代就设立了专门的御史监察机关,受命于皇权而纠察百官。
孙中山在设计国家形态时,也提出并专设了监察权。
对行政权进行检察监督符合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
设立检察权作为专门监督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历史特色。
再次,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架构来看,行政权的检察监督符合我国政体和宪法定位。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作为全权机关,保留了立法权,由其产生各国家机关,对其负责。
其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处于同一层级,在位阶上能够对行政权产生制约与平衡作用,而且人大体制下一府两院本身就涵盖了相互间的分工制约关系,就要担负职责对行政权监督。
学界有观点认为检察权属性是一种司法权,这是把检察机关所肩负的公诉权当成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实则不然。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理论,事物的性质应当由事物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
检察权的属性也应当由其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
就宪法的定位来判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是决定检察权性质的主要方面。
公诉权虽在社会上具有认可度,但只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手段。
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应当是手段与目的、子集与母集的关系,不能以偏概全。
现有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权作了限制性立法,究其原因应该有避嫌一般监督之考虑。
前苏联的一般监督模式显然是过于宽泛,我国当然不能实行所谓一般监督。
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当在理性研究基础上,在党委和人大的领导下,合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正能量,对依法行政的规范运行进行监督。
最后,从检察权自身的特点来看,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具有自身的优势和不可替代性。
行政权的检察监督,能够适应行政权在调整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态日益多元化、内容日益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监督权本质上是国家权力,也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行使,这就要求相应的监督权起码在法理逻辑上,具有覆盖行政权动态运行全过程的可能。
从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权处于同一位阶,意味着其职权范围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
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履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统一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保障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实施法治教育等各项职能,广泛覆盖了法治实施的全过程。
检察权自身的特点相比其他权力更能适应行政权运行多变性的特征。
因此,在法理逻辑上,即使没有制度的具体变迁,检察权也具有对不同形态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授权依据。
另外,必须着重强调一点:
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具有谦抑性、程序性、超然性特质,不会将行政权捆绑起来,监督不会越位。
事实上,应当承认行政权的扩张是当代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国家运行形态发展的结果。
因此,在选择监督模式的时候,还必须要考虑相关监督权本身的运作机制。
从这个角度来讲,检察权具有谦抑性、超然性,法律监督的效果主要体现在程序上,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后果,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这种程序性的监督机制,并没有真正地干涉行政权行使的独立性,更不是用检察权代替行政权。
可见,检察监督是一种中立的监督机制。
综上,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能够肩负历史使命,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监督机制。
结语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具有现实与理论依据。
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是承继中国历史传统文化,延续社会主义监督理论,遵从党的领导,落实宪法定位,在人大政体之下,发挥检察职能,构建检察机关代表人大常态化监督行政权的制度创新,是完善现有的行政权监督模式,实现我国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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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司法论文10000字。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随着社会转型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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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司法论文10000字。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和社会阶层分化的加速,不但使转型前的弱势题的凸显,而且影响到社会稳定,降低社会的整合力,甚至有可能阻碍了社会的持续发展。
困此,建立一个面向弱势群体的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既是缓解其生活压力的必要举措,也是社会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深入挖掘弱势群体医疗保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研究弱势群体医疗保障困境形成的原因以及从法律的层面来思考探索解决弱势群体医疗保障问题之道,我国法学研究界,尤其是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者们都应当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
这对于完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
户籍制度制约了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由于我国是经济结构是二元经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呈现二元结构。
城镇户籍人口可以依靠城镇社会保险,农村人口也可以享受新农合保障,而城镇的这些流动人口却很难享受到最低的医疗保障,只能成为城镇里的边缘人。
导致我国缺乏完善的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别提有健全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虽说有部分省市建立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制度本身内容的不完善,加之这些法律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这样对流动人口实施与市民有区别的社会保障待遇,严重侵害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也极不利于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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