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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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武汉工程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保证职称评审的质量,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建设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北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武汉工程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教师职务申报条件是我校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申请人要符合申报条件才能提出申请,参与竞争,各单位对没有达到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员不予推荐。
第三条教师职务系列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承担学校的工作任务,开拓进取。
3、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原则上要担任过一届学生班主任或年级主任或其它有关社会公益性工作,反映良好。
任现职期间凡因思想政治表现、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而被授予省厅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等光荣称号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讲课比赛一、二等奖、教学优秀一、二等奖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晋升。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暂不予受理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犯其它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教学事故受教务处通报批评累计两次及以上;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理取闹或挟私报复以及在师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4、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5、其他按学校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及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及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及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及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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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及以上;
4、原学历不达标,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及以上。
上述第3、4两个条件,只适用于45周岁以上年龄教师(不含45周岁。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下同)。
45周岁及以下年龄教师,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且具备上述第1或第2条规定。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二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八年及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及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及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及以上;
4、原学历不达标,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讲师工作五年及以上。
上述第3、4条只适用于35周岁以上年龄教师(不含35周岁)。
35周岁及以下年龄教师,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且具备上述第1或第2条规定。
(三)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讲师职务;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及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及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四年及以上。
(四)助教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及以上,经考核合格可确认助教职务。
(五)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晋升相应职务。
但50周岁及以下教师破格申报教授职务,40周岁及以下教师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六)对学校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资历条件限制。
第六条外语、计算机条件、继续教育、水平能力等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经考核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经考核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3、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根据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相关政策每年另行通知。
4、“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继续教育”等要符合湖北省职称改革办公室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七条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一)教授
具有坚实宽广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者开拓新领域的能力,具有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和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或教研成果,主持或者直接指导完成过具有重要意义的科研或教研课题,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者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和推动社会进步等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副教授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参加过具有重要意义的科研或教研课题,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或教研成果,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者出版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者教学参考书,或者在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技术开发、推广转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
(三)讲师
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
(四)助教
熟悉、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能力,能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
第八条教学条件
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应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讲授工作,且举办过高水平的学术讲座。
能站在本学科的前沿,根据国家以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积极进行本学科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有一篇及以上第一作者的教学研究论文发表或主持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一项。
长期担任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在校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的“双肩挑”教师,评审副教授职务,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程。
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以及破格申报晋升相应职务,须提供任现职以来某一课程的完整、规范且能体现新世纪人才培养特色的备课笔记或教案,由教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学院(系、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并提供同行专家的评价意见。
申报评审教授职务,近三年内必须每年为本科生授课。
申报评审讲师职务,应承担本学科一门或一门以上的授课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能组织课堂讨论,组织指导社会调查、实习、指导毕业论文等。
申报助教职务,应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及讲授部分章节课或一门课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一)教学工作量
公共基础课教师完成平均每年450折合课时的教学工作量;专业基础课教师完成平均每年400折合课时的教学工作量;专业教师完成平均每年320折合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学校机关和直属单位“双肩挑”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其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教学工作量由各相关教学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授课计划、授课通知书、课表或教师教学工作量表等。
近三年来,确因工作需要,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主持省部级科研项
目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
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其教学工作量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教学质量
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以及破格申报晋升相应职务,任现职以来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和其他评教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教学质量和效果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1、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以及破格申报晋升相应职务,近三年以来学生评教平均在后10%以内的,为不合格;
2、同行评教由各学院(系、部)组织,可以和教师水平能力测试相结合,合格者办理水平能力测试证书,无水平能力测试证书者不得参加评审;
3、其他评教含领导评教或督导组成员评教等,凡参加教师职务评审者,由人事处师资科在当年3月底之前通知学校教学督导组听课或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委托相关学院(系、部)教学督导组听课,教学督导组应于当年7月上旬将评价(分优、良、中、差4个等次)意见交人事处师资科,其中评价意见“差”的为不合格。
对督导组评价意见有疑义的教师,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评申请。
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复评。
复评申请原则上只受理一次。
(三)教学指导工作
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应承担指导助教、讲师或进修教师或指导、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且成绩突出。
评审讲师职务,应承担指导助教提高业务水平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
第九条科研条件
(一)正常晋升教授职务,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十五篇及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十三篇及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专业课教师六篇及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五篇及以上;
2、公开出版十五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五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八篇及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
3、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三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八篇及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
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自然科学或科技发明等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
5、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六篇及以上,其中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或SSCI收录四篇及以上;
6、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或在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社
会效益并得到学校和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及以上。
(二)破格晋升教授职务,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文科十八篇及以上,理科十五篇及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科八篇及以上,理科六篇及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高水平的二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二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九篇及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四篇及以上;
3、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及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八篇及以上,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或SSCI收录五篇及以上。
5、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为学校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及以上。
(三)正常晋升副教授职务,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七篇及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五篇及以上;
2、专业课教师公开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编写十万字以上教材(任主编或第一副主编)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
公共基础课教师公开出版五万字以上的专著或较高水平的教材(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或是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
4、专业课教师,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公共基础课教师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一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
5、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
6、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或SSCI收录两篇及以上;
7、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或所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
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
(四)破格晋升副教授职务,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文科十二篇及以上,理科九篇及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科五篇及以上,理科四篇及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两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五篇及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四篇及以上,其中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EI、或SSCI收录三篇及以上;
5、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
(五)正常晋升讲师职务,任现职以来或硕士毕业后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或科研奖。
(六)艺术学科教师,评审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任职资格,除艺术创作成果外,其理论方面的成果(论文、论著等)达到上述教师相应职务规定条件的二分之一。
(七)少数学术理论水平高,在国内外同行学术界影响大,其科研成果特别显著,可不受上述科研条件数量的限制。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评审现任职务时已用的论文在任现职期间又被四大检索收录的,晋升高一级职务评审时该论文不再计算,但可以计算四大检索收入篇数。
第十一条本评审条件由校长授权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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