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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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考试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第四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
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五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等原因,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国家赔偿;另一类是超额赔偿。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三)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五)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六)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七)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八)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九)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二)熟悉股东诉讼
(十三)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十四)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十五)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 (十六)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及其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及其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四、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一)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变更登记的要求
五、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六、分公司的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七、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
八、证照和档案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3.申请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1.股东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3.股东会的召开 4.股东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4.董会的决议事 5.经理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决议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的股权
(一)股东权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一)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二)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没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召开创立大会。
(4)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股东大会的职权 3.股东大会的形式 4.股东大会的召开 5.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l9人。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4.董事会的决议 5.经理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召开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和股票
股份是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二)股票的种类 (三)股份的发行原则 (四)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五)公司发行新股 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二、股份转让
(一)什么是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或增加股份数额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二)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1.股份转让的地点。
2.股份转让的方式。
3.股份转让的限制。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法律规定了除外情形。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7.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根据侵权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几种不同的程序。
(二)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八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及其种类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1.由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2.报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批准; 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根据公司债券种类的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有不同的方式。
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
二、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账簿开立账户
(五)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
三、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缴纳所得税。
即公司应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
1.公积金的种类。
2.公积金的用途。
第十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其形式有两种:
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派生分立;二是新设分立。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第十一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的职权 (三)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3.清偿债务; 4.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等条文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零二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等条文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三、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等条文中。
六、其他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四)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五)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 (六)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七)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八)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九)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十)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合作、经营)期限、解散(终止)和清算 (十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十三)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广义的和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问,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及其分类
(二)广义和狭义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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