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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双优活动廉政准则辅导报告
一创双优活动:
廉政准则辅导报告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党内基础性法规,是经过12年试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的新要求。
认真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把学习好、贯彻好、实施好《廉政准则》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一、认识重大意义
《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要认真学习领会贺国强同志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着力解决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它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提高制度管党治党水平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近期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是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
它不仅对于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有推进作用,而且对于我们党实现从运动整党治党模式向制度管党治党模式的转变有积极意义。
第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要求和管理党的领导干部,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的态度。
在党80多年的历程中,党的政治路线和所担负的任务以及具体的纲领、方针、政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生了这样和那样的变化,但是,党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和坚决的反腐败斗争从来都未曾变化过,而且是一直把党的廉洁放在党的生命的高度去认识和考量的。
记得抗日战争时期的延安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中国共产党的施政纲领明文规定,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的,要比非中共的公职人员从重从严处罚,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置了一些违法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有些是战功显赫的红军将领。
这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赢得中国社会各阶层民众公信和支持的重要原因,以致于陈嘉庚先生在抗战最艰难的岁月访问延安之后就断言:
假如更多的人象中共这样克勤克俭、兴利除弊,一心为人民的利益去奋斗,我们中华民族一定会成为世界第一强国;以至于连美国军事考察组的成员也无法不为延安中共的一代新风所感动……
第二、党在执政以后,究竟应该用一种什么样的办法来继续管好党治好党,让党的干部继续保持革命时期的奋斗进取精神和优良作风,我们党是经过认真探索和思考的,是花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曾经很好地继承了民主革命时期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除了自身建设中采取整党整风的传统做法外,在其他方面也进行了新的探索和思考,比如在政党制度层面,毛泽东曾经提出,应该允许民主党派给中国共产党“唱对台戏”,以切实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
周恩来还风趣地介绍这种办法说,只要戏的内容是社会主义的,就可以唱“对台戏”。
再比如,1956年的整风运动初衷,是希望通过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来加强对党和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如毛泽东所言:
党进城七年了,军队住进了营房,干部住进了高楼大厦,我们这个党已经变得不那么好了,我们的不少干部已经开始脱离人民群众了,所以,这次准备搞一场整风运动,就是放手让人民群众给我们党提意见,挑毛病,以重新整好我们党。
包括后来被彻底否定的“大民主”的办法,其实也是在当时提出来的,不过不是毛泽东和共产党发明的,是个别右派分子率先提出来的,到1957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前后,毛泽东才提出“要把大民主这个武器从右派手中夺回来”,这个武器被作为我们党从严治党的办法和工具之后,发展到极端就演变成了“七八年来一次的、全面的、彻底的、自下而上的群众政治运动”,这就是“文化大革命”中被理论化、合法化和制度化了的“无产阶级大民主”机制。
今天,我们反思这段历史,不是简单地评论各种办法的对与错,而是把它置身于探索的进程中去思索其背后的动因。
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是如何义无反顾地为建设一个执政条件下继续清正廉洁的党而艰辛探索和奋斗的。
之所以后来走向了运动整党治党的办法和模式,是与当时国际国内的客观条件特别是体制环境相关的,也就是说,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环境下,从严治党走向运动模式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
第三、运动整党治党的办法和模式尽管对于保持党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有一定的作用,但为此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是党无法承担的。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人治色彩特别浓厚的方式,与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文明的发展潮流是背离的。
所以,“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我们党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同时,坚定地放弃了运动整党治党的办法,对执政党建设的思路进行了全新的探索,并逐步形成了重视从制度上建党的战略构想,反映到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也逐步形成了依靠制度管党治党的从严治党新模式,着力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力图逐步做到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但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旧的曾经习惯的管用的群众政治运动办法不能再用了,而新的管理干部队伍的管用的办法还远没有健全起来,我们党的领导体制、执政方式和我国的政府体制,对广大干部还缺乏明确、规范、有效、管用的机制导向,包括可操作的管用的激励导向机制和惩治导向机制都很欠缺,往往道德说教太多,“大道理”太多,不需做的规定太多,而具有真正约束力的“真办法”太少,更缺乏相互支撑和互补互动的制度体系,甚至有时讲的很多“大道理”和现行的体制运作发生相互矛盾和冲突,致使一部分干部无所适从,甚至使一些按照这些大道理去认真做的干部,反而得不到现行体制中真正管用的“潜规则”的认可,更甚至为这些“潜规则”所排斥。
如果这种政治体制的障碍得不到革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干部廉洁自律的诸多问题是不可能的,甚至相反,在干部的道德诉求方面提出的标准越高,收到的成效反而会越低,时日过久还会造成党内的“伪善”之风,反而成了危害党的作风的毒素。
所以,要长治久安地解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除了党内继续加大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力度以外,关键还是要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不断培育新的制度要素,为新的治党治国模式的成长创造条件和开辟道路。
第四、要长治久安地解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除了党内继续加大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力度以外,关键还是要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不断培育新的制度要素,为新的治党治国模式的成长创造条件和开辟道路。
要建设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必须通过改革建立起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科学的政府体制;同样,要使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干部都能够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系于一身,都能够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就必须通过改革建立起一个科学的党的领导体制。
所谓科学,就是要求这种体制的价值取向必须遵循以人为本、责权利对等和人民民主的原则。
尤其是在干部管理体制方面,要按此原则要求抓紧理顺干部授权机制,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民选择干部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导向上解决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问题。
进而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让政府权力的产生和运作始终在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得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愿意对人民负责、高兴对人民负责、不敢不对人民负责。
也就是毛泽东在1945年回答黄炎培历史周期率中指出的那句名言,“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而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过去全党习以为常的运动治党模式转向制度治党模式依然任重道远,与整个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形态的转型一样,这种新的治党模式不可能不经历转型的阵痛。
但在忍受这种阵痛的同时,我们必须在制度治党模式的形成中有积极作为,不断培育新的制度要素,促进转型的尽快完成。
《廉政准则》就是新制度的要素,它不是仅仅规定了干部自我要求的空洞原则,而是对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实施办法、监督的责任追究等,做出了可操作的规定。
特别是提出了,“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这就为今后更多的新制度要素的培育和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文明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后者恰恰是制度管党治党模式最根本的制度支撑。
《廉政准则》的出台是制度管党治党过程中的举措之一,虽然说目前执政党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可能靠一个《廉政准则》就能解决,但这种依靠制度来管党治党的努力是值得称道的。
2、廉政制度建设的新发展
与1997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相比,中央新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对《廉政准则(试行)》有关条文保留了5条,修改调整形成了8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5条。
本次修订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与其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提出的65项新要求以及实践中总结的新经验进行了有机整合,对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
在行为规范类别的设置方面,增加了“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和“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两条新规定,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更加全面、系统。
《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通过插手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谋取私利的案件屡有发生,给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在群众中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
事实表明,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修订后的《廉政准则》增设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并针对“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等五种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
从反腐倡廉工作来看,作风建设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贯穿于廉洁从政的各个环节。
《廉政准则(试行)》对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一些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是不够全面、比较分散,比如第一条第(五)项“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第(六)项“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等。
《廉政准则》在此基础上加以整合、充实,增设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并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危害比较大的六种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在行为方式的归纳列举方面,结合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作了必要的增删、整合,使内容更加充实、规范。
第一、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补充了一些新规定。
近年来,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方式不断翻新变化,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等等。
对于这样一些新情况,《廉政准则(试行)》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相关条款不够明确。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修订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加以补充。
《廉政准则》在第一条关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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