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案例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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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案例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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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案例汇总
前言:
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直接复制过来,懒得调整格式了,想要格式顺眼word版的,私聊。
】
忍不住提醒一下:
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案例书里面已经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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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去图书馆借吧~~~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
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
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
2、司考题:
“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
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
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
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à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 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
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
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
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à投放危险物质罪
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
张三à投放危险物质罪
李四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
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
解答:
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
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
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
4、“扎针案”:
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
解答:
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
从科学角度上,拿针扎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罗翔说要连戳四百针~~)。
但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会产生恐慌)
5、患甲型流感、非典,拒绝隔离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张明宝案”,酒后撞死人,后逃逸又撞死人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在公路上,公交车掉头,结果发生车祸。
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注意实质:
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
1、张三在开公交车,上来一个乘客李四不买票,于是张三和李四起了争执。
李四动手打张三,张三索性不开车了,两人扭打在一起。
结果公交车失控,撞死三个路人。
解答:
张三à交通肇事罪(违法交通规则,导致损害结果。
)
李四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定是针对工具,而不是人)
2、拖拉机、缆车、三轮车等等,是否是汽车?
主要还是看实质解释:
是否承担起了交通运输的使命。
所以滑翔机一定不是航空器,热气球有可能是。
3、甲在铁轨上夹了一个卡子,想要假装发现夹子然后收到奖励。
没想到夹子拔不下来,在车行至该路段时拼命挥舞,冒着生命的危险,终于司机看到后,终于停下来,免于事故。
解答:
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把夹子夹上时危险已经实现,构成犯罪。
这是现在刑法理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是有缺陷的。
)
恐怖活动犯罪
1、恐怖组织:
如何定义,核心在于针对普通平民;然后他扯了半节课的汪精卫……
2、劫持航空器罪,什么叫劫持,按照强制者的意思控制,就是劫持。
3、从深圳飞往上海的飞机,一乘客突然想起广州还有饭局,要求在广州下机,机长拒绝,乘客说小心我对你不客气。
机长紧急迫降。
解答:
劫持航空器罪(按照强制者的意思完成;而且是行为犯,一行为,十年以上。
)
4、乘客砸了飞机的玻璃 à破坏交通工具罪
5、客车为了抢客人,你追我赶,互相拿锤子砸车窗,导致一辆车撞到了收费站,死伤多人。
解答:
坏交通工具罪(对车子的直接破坏,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6、张三为赶上姐姐的婚礼,强行上一辆运煤车,逼司机开往婚礼地,但是给了司机200元解答:
强迫交易罪(不可以定劫持汽车罪,因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
7、劫持火车,怎么定罪?
解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OR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可以是功能意义上的破坏。
)
8、偷下水道井盖。
解答:
分情况而论,一般来说是掉人,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快车道等地方,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和盗窃罪想象竞合)
枪支类犯罪
1、想偷钱,却偷了枪à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事后占有的话)
2、想偷枪,偷到了枪à盗窃枪支罪
3、想偷枪,却偷了钱(或者名贵的仿真枪)à盗窃枪支罪的未遂和盗窃的既遂,想象竞合
4、张三把枪放在李四处
a. 对李四说抢是自己训练时用的à非法持有枪支罪
b. 对李四说枪是自己抢来的à非法储存枪支罪(明知是他人非法所得)
5、有制造枪支资格的企业,制造了20把枪,但是只卖了19把
6、警察把自己的枪借给甲à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射击教练把枪借给甲à不构成犯罪,除非造成严重后果
7、甲对乙说:
“我要去打一只熊猫,把枪借给我。
”乙把枪给了甲。
解答:
故意杀害珍贵动物帮助犯(明知违法活动还出借,不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直接定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
8、军人家里穷,把自己的枪拿去典当
解答:
军人à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典当行à非法持有枪支罪
9、A买了枪,将枪带在身边,坐上公交车,路过天安门广场,随意点杀了几个人。
解答:
非法买卖枪支罪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无法吸收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事故类犯罪(罗翔淡定地说了一句前面讲的都不重要接下来才是重点……)
交通肇事罪:
1、违反交规和重大事故的因果关系:
张三喝了酒开车,把前面李四给撞了。
因为前面的车逆向行使,把李四撞到了张三车前,张三躲避不及,撞了上去。
解答:
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张三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
解答:
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仅撞成重伤不构成犯罪,但是肇事后逃跑构成)
3、张三酒驾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
解答:
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3-7年)(酒驾把人撞成重伤,构成犯罪;肇事后又有逃逸情节,为第一档3-7年)
4、张三撞人后拨打110报警,
解答:
没有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被撞人因失血过多死去à交通肇事罪(第二档7年以上);
如果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人死亡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
5、“水库案”:
张三开车撞人,发现被撞的人死了,十分害怕。
于是把人扔到水里离开。
事实上人是被淹死的。
解答:
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
重伤+逃逸构成犯罪;肇事后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被水淹死切断,而且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心态,所以过失致人死亡)
6、上述案件,如果没有淹死,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是未抢救成功。
解答:
交通肇事罪(没撞死,也没有淹死,但是撞+淹+逃逸共同导致死亡结果,肇事后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7年以上)
7、酒后开车没有撞人或者撞成轻伤à危险驾驶罪
酒后开车撞人撞成重伤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
酒后开车撞死人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
酒后开车撞死人后逃跑à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
酒后开车撞成重伤后逃跑致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死去à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二档)
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司法解释关于肇事者的义务规定有违常理,所以处理结果可能怪异,要熟记。
(交通肇事后产生两个义务:
报告义务和救助义务;履行报告义务未履行救助义务,基本刑;履行救助义务未履行报告义务,加重刑。
)
总结:
区分“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时,可能肇事者在“撞死或撞伤”上有认识上的错误,但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判断,不考虑肇事罪的主观认识,以客观为准。
罗翔课件或是书上148页第7点总结了逃逸类型的四种类型,不累述
7、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未喝酒,开车撞死人后逃跑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未喝酒时候的精神状态要清醒于酒后状态,推定为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
1、“二环十三男案”:
北京二环路46公里,在13分钟内就开完。
是否构成此罪。
解答:
“追逐竞驶”,可以是一个人——“计时型的飙车”。
2、酒后开车,不小心撞上路边的烧烤摊,把20多个人撞成轻伤
解答: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X没有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重伤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大头娃娃”事件:
奶粉的蛋白质含量过低,奶粉跟清水差不多,导致食用奶粉的小孩长期营养不良。
解答:
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达到销售额五万元的标准,这样很难定罪的;
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当年是乙以此罪起诉惩罚,但事实上是类推解释,因为营养不良是不包括在内的。
2、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用地沟油、白酒里面加敌敌畏、福尔马林泡凤爪、泡蔬菜、用粪便做臭豆腐、瘦肉精,都是“掺入”;但是如果蘑菇店,用毒蘑菇熬汤卖给别人喝,解释为“掺入”,也是可以接收的。
3、味千拉面事件:
说是骨头汤、但其实是味精调料。
解答:
140条是兜底性条款。
不可以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以考虑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际上没有处理这家公司)
4、化妆品毁容事件:
生产的化妆品导致数千人毁容。
解答:
140条与148条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但在这里,重法优于轻法。
走私罪:
1、罪数问题:
走私时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暴力抗拒缉私 →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如果妨害公务造成他人重伤 → 走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2、认识错误:
张三让李四带淫秽光盘入境,并告诉李四这是普通的光盘。
李四听信入关时被抓获。
解答:
主观→普通光盘 客观→淫秽物品,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是司法解释确是认为,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这个司法解释也是为刑法界所诟病的,所以在当年的司法考试中,这道题的答案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而不是根据司法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区分受贿罪)
1、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
区别身份的时候,要作实质解释:
是否行使公权
公立医院医生收红包:
a. 医务人员做手术收取红包→不以犯罪论处(法不责众)
b. 医务人员开处方时多开某种药,收取红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技术性工作)
c. 领导采购药品时,收取某药厂的红包→受贿罪(采购药品为公共事务)
公立学校老师收红包:
a. 收取某位家长的钱,让孩子坐在第一排→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技术性工作)
b. 招生时收钱→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核心点:
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不要求)
1、乙要建造一架大桥,招标时,张三的各种条件都优于其余竞争对手,给乙钱希望中标。
张三想要被提拔为部门经理,众多候选人中张三的资质最好,于是给领导钱。
解答:
是否构成行贿?
利益的正当与否,不应当简单地看目的是否正当,而且也要看到手段是否正当;不仅要看到实体上是否正当,也到评价程序上是否正当。
2、张三买的手机爆炸,把耳朵炸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张三找到公司负责人乙,要求赔偿,但是乙说给钱他才处理,于是给乙送钱。
解答:
→无罪(正当利益)
罗翔的意见是:
是否正当,要看其中是否有操作空间、选择的空间。
侵犯消费者权利必须要赔偿,没有选择的余地;而前面三个案例都有选择的可能性)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1、伪造已经不流通,但是具有收藏价值的货币,如果袁大头、第1、2套人民币等;
伪造臆想币,现实中不存在的货币。
解答:
不定伪造货币罪,因为没有动摇货币的公信力。
但是视情况可以定诈骗罪。
2、艺术家仿造货币,挂在家里(持有假币罪?
)
某风景区的餐厅用某种白条代替钱来买饭。
卖复印机,为了证明复印机质量好,复印了几百张人民币,可以以假乱真。
解答:
都不定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发行权,而是货币的公共信用。
3、甲买了2块货币版样,但不是为了制造假币,而是为了倒卖获取差价。
还没有卖出的时候就被抓获。
解答:
根据司法解释,不能定帮助犯,立法漏洞。
(国外有非法持有伪造货币相关工具罪)
4、大多数使用假币,都有诈骗的性质,被害人都是陷入认识错误。
用假币给领导行贿→使用假币罪+行贿罪想象竞合犯
领导发现是假币后,舍不得扔掉,放在家中→受贿罪+持有假币罪
领导把假币送给情妇→使用假币罪
但是使用假币罪也不一定需要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也有例外,见下面这个案例。
5、使用与购买、出售的区别:
张三欠李四10万元,没现金,愿意用30万假币还,李四同意。
解答:
张三、李四分别定出售、购买假币罪。
张三用假币嫖娼,小姐明知是假币还接收。
解答:
使用假币罪OR使用假币罪(购买假币罪需要以财物、金钱为对价,以“劳务”为对价应该认为是使用假币罪)
6、持有与使用的区别:
甲和乙吃饭,甲想和乙签订合同,为了展示自己雄厚的资金,把装有“人民币”的箱子打开,实则为假币;甲和乙谈恋爱,为了显示自己的有钱,给其假币看。
解答:
持有假币罪(使用必须进入流通领域,动摇公共信用)
非法集资罪(类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础型)、集资诈骗罪(最高级):
两者客观方面是一致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1、“万里大造林”计划;平价钻石,戴三年原价回购;会员制旅馆办卡免费住;帮养牛;等等,要抓住本质的四个要件:
解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洗钱罪:
1、张三让李四帮忙把钱带给他的妻子,并告诉李四说这钱是抢劫来的。
实际上钱是李四贩卖毒品所得。
解答: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客观à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是兜底条款,是大圈,包含洗钱罪)
2、张三托李四把毒赃带给妻子,
解答:
李四通过银行卡把钱汇到国外à洗钱
李四把现金直接带到乡下给张三的妻子à转移毒赃罪(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所得存在竞合关系,后者一般不具备使毒赃合法化的特征,它只是改变赃款的空间位置或者存在状态对其隐匿或转移,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
李四把现金送到身在外国的妻子à洗钱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
1、机器是否能被骗?
司考的观点是折中说:
原则上机器不能被骗的,在ATM上取钱一般都定盗窃罪。
但是尊重最高检司法解释,例外: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上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
2、特别规定:
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一律以盗窃罪定罪。
适用要严格限制
偷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一律以盗窃罪定罪。
(这里是特别规定,无论是对人对机器)
偷了一张假卡并使用à信用卡诈骗(盗窃假卡不属于“盗窃并使用”)
偷了一张信用卡,克隆了10张,使用克隆卡à信用卡诈骗(用原卡才属于“盗窃并使用”)
偷了别人钱包,里面有他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去挂失、补办信用卡后使用。
解答:
信用卡诈骗(使用应理解为按照信用卡原本的用途使用)
偷了信用卡,将5000元假钱存入ATM机中卡里,再从另一台中取出à盗窃罪+使用假币罪
A偷了卡,告诉B是捡的,B去取钱àA是盗窃罪(间接正犯),B是信用卡诈骗罪
A捡了卡,告诉B是偷的,B去取钱àA是信用卡诈骗,B是盗窃罪
A偷了卡,告诉B是偷得,B去取钱à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安置一个假ATM机,安置摄像头拍下密码,把卡吞了后取出到商场消费(盗窃罪)
安置一个假ATM机,输入密码后退卡,于是掌握了持卡人的卡号和密码,进行犯罪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信息并使用,不能理解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总结:
以上的答案之所以匪夷所思,是为了限制特别规定。
规律是:
偷了真的信用卡,并且使用了这一张信用卡,才定盗窃罪;其他的盗窃,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3、盗划信用卡:
到饭店吃饭,把信用卡给服务员,服务员刷了两次卡à盗窃罪
甲把卡给乙。
乙刷了之后,告诉甲说今天机器坏了,没法刷卡。
于是甲又付了现金。
à诈骗罪
4、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
保险诈骗罪:
1、甲是领导的司机,甲欠债,结果车被债主开走。
甲跟领导谎称被偷了。
领导说反正我们上了盗抢险。
于是去保险公司理赔。
解答:
甲定诈骗罪。
(不能定保险诈骗罪,因为不是特殊主体。
间接正犯)
2、车被抢走,怕程序太麻烦,所以谎称车被偷走;张三因性病而死,其妻谎称因为肝癌
解答:
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没有实质性欺骗,保险公司也没有财产损失,即使是真实原因也
要赔钱)
3、甲给自己投保,受益人是其妹妹。
甲雇了一个和他很像的保姆,然后将其很残忍的杀害,然后让妹妹去理赔。
解答:
甲定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第三款: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侵犯著作权罪
1、“网络私服”,能否定侵犯著作权罪?
解答:
不能,“私服”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修改权。
我国刑法只保护三类著作权(复制发行、专有图书出版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
但是可以定非法经营罪。
2、伪造张大千的画。
解答:
侵犯著作权罪(本质上是特殊诈骗罪;要注意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如果超出了保护期限,比如,伪造吴道子的画,那么就定诈骗罪。
)
3、伪造某位领导的画,
解答:
领导真的会画画,定侵犯著作权罪;如果领导不会画画,定诈骗罪(抓住本质:
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合同诈骗罪:
1、甲企业想做西门子的代理,找到乙,因为甲听说乙和西门子很熟。
乙说你放心去做,合同我一定能搞定。
于是甲以代理商接受了大批的订单,并把预付款又投入到扩大生产经营当中。
结果乙没有成功。
客户找到甲,要货没货,要钱没钱。
解答:
一审定合同诈骗罪第一款;二审宣布无罪。
在合同诈骗罪中,主客观一定要相统一。
在本案中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事欺诈和刑事合同诈骗在程度上有不同,刑事要看本质。
2、张三找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付了预付款,买了铝合金后,装修工人没有再出现过。
案发后工人主动找到张三积极退款,说因为公司被注销,他们觉得干部下去,所以才拿着铝合金走掉。
解答:
侵占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工人在获得标的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经营罪:
(注意兜底条款的解释有数次扩张;关键要抓住本质)
1、“姚立法”:
将宪法、村民自治法、胡锦涛讲话等装订成册,发给村民们。
解答:
定罪是错误的(虽然是非法出版行为,但这不是“经营行为”,不是经济行为)
2、“AP电话”,1998年打往美国的长途电话很贵,一个人发明网络电话并经营。
解答:
一审à非法经营罪,二审à无罪(电信专营需要专门的规定;解释为非法经营要限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人:
(受精卵、婴儿)
出生:
阵痛说、部分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我们国家刑法上出于计生的考虑,不考虑婴儿,基本上通说是独立呼吸说。
死亡:
传统三角关系:
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瞳孔扩大。
一个表现出现,其他不可避免的出现。
脑死亡说:
出于器官移植的考虑,是功利主义的理解。
学说是立足于科学的认定,而科学是有纰漏的,不少脑死亡的人仍然活了过来。
故意杀人罪(这里很多考点,要多看书,书上都有。
)
1、“北京大鸿门案”,一对夫妻,丈夫患重病。
妻子辛苦工作供养一家人。
一天丈夫病发作喊疼,妻子心烦地说:
“你怎么还不去死!
”丈夫说:
“我也痛的想死,但是我动不了。
”于是妻子给了丈夫农药,丈夫喝下去两小时后死亡。
解答:
妻子的帮助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丈夫已有自杀的意图;
但是妻子后来两个小时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是不作为犯。
故意伤害罪(这里很多考点,要多看书,书上都有。
)
1、同时伤害:
不是共同伤害
甲乙同时以砖头砸丙,砸完就跑,甲乙不知道是哪个人砸中。
如果是轻伤,甲乙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2、前妻、前岳母和现任妻子在雪地打起来,张三去拉架,结果前岳母倒地摔成骨折(重伤)。
解答: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OR过失致人重伤OR意外事件。
应当是意外事件。
拉架行为,虽然可能有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社会所允许和包容的危险。
3、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对死亡都是持着过失的心态;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轻伤的心态,前者过失,后者过失。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甲骗乙说其肾可以卖50万,实际只卖了20万 à非实质性欺骗,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甲骗乙说其左肾坏了,需要把肾切除,实际把肾卖了à实质性欺骗,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1、甲乙在谈恋爱,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不从,甲捅了自己两刀,乙从。
解答:
系通奸,不是强奸。
因为没有使对方不能反抗。
2、反抗标准:
最大限度标准(那个年代贞操比生命重要,强奸、通奸都是死刑,一发现女方很容易诬告);
合理反抗标准(基于多数人的判断、伦理的判断)
“泰森案”,泰森邀请某女喝酒,喝到凌晨三点,带她回酒店,泰森去洗澡,女方在床上看电视。
出来后泰森欲发生性关系,女性只是口头拒绝,身体未抗拒。
事发后女方立刻报警:
对方是泰森,他是拳击手,我身体上怎么反抗。
解答:
当时美国判定强奸罪:
NO IS NO
甲与乙喝酒,两人喝的意乱情迷,发生性关系。
女方第二天就报警。
解答:
美国觉得NO IS NO的保护力度太弱,采取了肯定性同意标准。
除非与发生性关系保持肯定、积极的同意态度,其他一律定强奸罪。
我个人意见:
别看美国,看美国就是个扯淡,美国50个洲,每个都不一样,而且定罪很多时候都是陪审团定罪,标准很难统一,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标准。
以上两种判决都是我个人反对的,这里仅作为理论留下,不喜删掉。
3、我们国家的反抗标准:
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以一般人的标准为主。
4、欺骗:
还是要看实质性欺骗,还是非实质性欺骗;如何区分,还是要看一般人的观点,并且要受规范的调整。
看以下几个情况:
冒充:
有钱人à通奸
明星à通奸
男朋友à(罗翔个人认为是通奸;我觉得还有很多需要考虑:
冒充男朋友的人都可以与女方发生性关系,那么男女朋友之间说明已经发生过性关系了,这种和丈夫与妻子之间,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如果要否定男女朋友之间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性,那么这种价值观是带着时代性的,在现在这个时代,我不认为这种否定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
我认为定强奸。
)
丈夫à强奸
5、法律规定强奸是故意犯罪,是否存在过失强奸:
“英国摩根案”:
摩根与三个同事没有找到妓女,于是摩根提议与他妻子发生性关系,并告诉同事他妻子越反抗表示她越同意,于是三个同事在摩根妻子的反抗中发生性关系。
实际上这类案件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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