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证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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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证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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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证明书
法人变更证明书
篇一:
法人变更证明
证明
XXX公司原法人代表XXX变更为XXX。
特此证明。
XXX公司X年X月
篇二: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证明
证明
苏州市通惠市政工程原法人代表王群星变更为王东明,特此证明。
苏州市通惠市政工程
二零一三年三月
篇三:
企业法人变更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证明企业法人变更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记录
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二、企业申请记录(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记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记录的文件(原件1份)
五、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企业申请记录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需在记录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需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数副本(原件)
变更营业期限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二、企业申请记录(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记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五、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记录的文件(原件1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需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数副本(原件)
变更注册资金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二、企业申请记录(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记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记录的文件(原件1份)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或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变更记录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需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数副本(原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二、企业申请记录(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记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五、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记录的文件(原件1份)
六、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治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出资转让的,出资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
证或见证)
7、新出资人(主管部门)资格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必需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数副本(原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二、企业申请记录(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记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五、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更名后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数副行政许可内容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营业期限、注册资金、出资人、出资人改变名称、经济性质。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记录治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记录治理条例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许可方式:
直接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深圳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记录、深圳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记录、深圳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记录、深圳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记录、申请材料变更名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二、企业申请记录(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记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记录的文件(原件1份)
五、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六、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名称变更必需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数副本(原件)
变更居处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二、企业申请记录(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记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居处利用证明
五、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居处必需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数副本(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二、企业申请记录(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记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主管部门(出资人)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五、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需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数副本(原件)
本(原件)
变更经济性质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二、企业申请记录(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记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用产权记录表》(原件1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需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数副本(原件)
章程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二、、企业申请记录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记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企业章程修正案或新的企业(公司)章程(原件1份)
审批事项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二、、企业申请记录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记录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查对原件)
申请表格《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
下载: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记录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场监督治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治理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依照申请人申请确信;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驳回)、发照、公告。
行政许可时限
企业记录机关对决定受理的记录申请,应当别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不是准予记录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记录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铛铛场作出准予记录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记录的决定。
三、通过、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记录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铛铛场作出准予记录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记录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看成出不予记录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依照《企业记录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企业记录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看成出不予记录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不是准予记录的决定。
网上受理/wermis2.webui/Default.aspx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劳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一、变更记录费按增加的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之内部份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份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份再也不收费。
二、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记录费部份,再也不收费。
3、注册资金无变更的,收取变更记录费100元。
收费依据:
《企业法人记录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企业注册记录收费标准及其收利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钱[1997]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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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 变更 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