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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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境内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信用档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注册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及执业
第六条本省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注册、变更等申请和信用档案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或教育系统直接从事工程造价教学及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九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具体由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条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初始注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修改经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本人进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相应资格的其他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
在中介机构执业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以单位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咨询合同。
在非中介机构执业的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承接、从事所在单位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必须在其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并签名。
未按上述要求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或转借执业印章;
(七)由于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本人执业行为过错给单位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或私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三)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四)故意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本人保管、使用。
证书或专用印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或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在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请补办,并携《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补办手续,补办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编号。
第二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章资格变更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动或改变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原证书有效期。
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单位变更后,在一年(十二个自然月)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单位变更。
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办理变更需同时进行网络申报和书面申报。
需提交的书面资料包括:
(一)变更申请表两份(不同类型变更对应不同的变更表,网上可下载);
(二)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四)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仅对造价工程师跨省变更);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的形式。
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原则上参加面授,其他造价工程师参加网络教育。
第五章信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良好行为记录指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均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具体工作,推进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
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监管方式包括日常抽查和专项稽查。
(一)日常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的随机检查,一般采取抽检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方式进行。
每年被抽检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0%。
(二)专项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抽查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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