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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文件
通州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
第一章户外广告规划总则
一、规划目标
1构建和完善具有时代特征、符合通州人文、历史特点、能进一步提升通州区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的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新模式;
2、促进通州区户外广告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保证通州区城市化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3、规划设计适应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要求的户外广告控制区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实现户外广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共享。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重点范围为通州区东至新通掘路(含路东侧商业区),西至竖石河,南至通吕运河,北至北二环的重点区域,重点范围面积20k㎡,以及重点范围外规划建城区内交通道路节点。
具体分为设置分区、道路、节点三个层次。
1、设置分区
按照通州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区域功能特点,遵循总量控制的原则,规划区域划分为四类设置分区,即集中展示区、一般限制区、严格限制区、严禁设置区。
2、道路
规划的主要道路共计22条,道路总长约50.5公里。
表1-1通州区户外广告规划道路明细表
主要道路
路段
主要道路
路段
人民路
通掘公路-新通掘公路
通掘公路
北二环路-通吕路
虹西路
通掘公路-人民路
交通路
北一环路-银河路
新金路
通掘公路-新通掘公路
世纪大道
银河路-通吕路
公园路
人民公园-建设路
建设路
通掘公路-大庆路
大庆路
通掘公路-新通掘公路
通海路
大庆路-朝霞路
横河西路
通掘公路-交通路
朝阳路
北一环路-新金路
银河路
通掘公路-新通掘公路
南山路
新金东路-大庆路
碧华路
通掘公路-新通掘公路
翠园路
北一环路-大庆路
朝霞路
通掘公路-新通掘公路
新通掘公路
北二环路-通吕路
杏园路
通掘公路-新通掘公路
金桥路
通掘公路-新通掘公路
行根路
世纪大道-新通掘公路
通吕路
金西大桥-新通掘公路
3、节点
节点主要是指通州区规划范围内带有明显特征的集中点,具体包括文化性节点5个、商业性节点9个、交通性节点25个。
表1-2通州区户外广告节点明细表
文化性节点
商业性节点
交通性节点
通州区行政中心
人民路商业街
汽车客运站
市府广场
永泰市场
新通掘公路交叉口9个
市民广场
世纪联华
外通掘公路交叉口3个
江海明珠广场
国盛义乌城
金浩大道交叉口2个
江海阳光城
石江公路交叉口5个
东鼎家俱城
青岛路交叉口5个
金游城
文峰大世界
苏中家具城
东大商贸城
三、规划深度
本规划以通州区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通州区城市功能、布局、用地性质、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建(构)筑物特征和城市景观等因素来确定户外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提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控制技术标准和分类技术规定,为进一步户外广告整治和管理提供控制性依据。
四、规划原则
本规划在贯彻通州区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本着“合理布局、分区设置、控制总量、提升档次”的总体原则,通过统一规划、分期整治、强化管理和控制的手段,力求使通州区户外广告在美化城市环境、塑造城市形象、展现城市精神文明的城市形象建设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1、安全性原则
确保户外广告本体的安全性,并确保其设施不对交通、绿地、电力、通讯、防灾、建筑物、行人等造成妨害。
2、公平性原则
在广告主之间、广告商与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均衡,为通州区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平等的信息发布平台。
3、协调性原则
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符合通州区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所处区域的区位、环境、文化氛围相适应,与所在地段的功能要求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4、严肃性原则
本规划经通州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具有强制效力,在本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严格按照本规划中的各项条款执行。
5、创新性原则
本次规划鼓励户外广告的形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提倡打造简洁、现代、井然有序的商业环境,旨在使通州区户外广告尽量满足高品质、智能化、信息化、艺术化、多样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6、可操作性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秉持切合实际,与通州区现有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办法和管理方法相适应,在内容编排和条款的制定上力求易于理解,便于贯彻执行。
五、规划依据
表1-3通州区户外广告规划依据一览表
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
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2008年)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江苏省及南通市相关法规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广告条例(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通州市地方法规及相关规划
《通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通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通州市城管局中长期规划》
《通州市交通发展十一五规划》
《通州市商业网点规划(2008-2020)》
《通州市建设工作“十一五”规划调研报告》
《通州市志》
六、规划期限
根据与通州区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本规划期限为2010年——2030年,共计20年,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2010——2014年,远期为2015——2030年。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
本规划中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外表面、各类设施、围挡、其他地面或水域等载体设置的,以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各类广告设施及牌匾标识;包括其支撑结构、照明设施、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采用气体填充物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或以车、船体等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不纳入本规划范围。
一、通州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规定
1、通州区户外广告的分类
本规划的常用户外广告有3种:
落地式广告、墙面式广告、屋顶广告(详见图2-1,如有户外广告类型在规定之外,需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图2-1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类型示意
⑴落地式广告:
在建设用地内单独占地,搭建构筑物来布置广告位的设置方式。
⑵墙面式广告:
户外广告主体镶入建筑立面的设置方式,其中包括突出式、悬置式和平置式或门头式广告。
⑶屋顶广告:
位于建(构)筑物屋顶搭建的广告设置形式。
2、通州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指所有户外广告都普遍适用的规定,包括禁止行为和控制行为。
2.1禁止行为
2.1.1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
①禁止设置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通州区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划规定的户外广告。
②禁止在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③禁止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商业广告。
2.1.2影响安全的广告及牌匾标识
①禁止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②禁止附着于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③禁止占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
④禁止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的识别和使用,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影响安全视距及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的户外广告。
⑤禁止设置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户外广告。
⑥禁止利用危房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建筑设置户外广告。
⑦禁止利用违章建筑设置户外广告。
⑧禁止在透空围墙、铁艺护栏围挡上设置户外广告。
⑨禁止在影响消防的位置上设置广告,市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
⑩禁止在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的位置上设置广告。
2.1.3影响城市景观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
①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建筑物的风格。
附着于建筑物裙楼屋顶的户外广告及牌匾高度不得超过规划部门审定的主体建筑高度;禁止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②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损毁城市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绿化主体景观。
⑷其它的广告形式
①禁止户外广告使用探照灯。
②禁止设置使用活体动物的广告。
③禁止设置散发任何气味的户外广告。
④禁止设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户外广告。
⑤禁止设置有不良文化内容的户外广告。
⑥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2.2控制行为
⑴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户外广告。
⑵在主干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女儿墙上设置户外广告。
⑶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
⑷在立交桥、人行天桥、行道树上设置户外广告。
⑸在临街建(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玻璃橱窗等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⑹在城区主、次干道和临街建(构)筑物上悬挂条幅户外广告。
⑺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广场设置户外广告。
⑻在《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规、规定中明确的其它控制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通州区户外广告规划控制要素的规定
本规划有关户外广告控制要素包含户外广告指定性指标和户外广告指导性指标两大类,指标的确定依照本规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告阵地的实际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1户外广告指定性指标
户外广告指定性指标是指在户外广告的规划、设计、设置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控制性要素,包括:
位置、面积、密度、间距4项指标。
3.1.1位置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指标与户外广告所附着的建筑和所在的道路空间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通州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一般规定(详见图2-4)
图2-4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一般规定
表2-1通州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一般规定
一层至二层
强度开发段
以建筑低层近人尺度的广告及牌匾标识为主
二层至五层
中度开发段
允许多种户外广告形式并存
五层至十层
严格控制开发段
在本段设置户外广告仅限于经特批的、有特殊艺术设计且无法在其它层段实现的广告及牌匾标识,应结合建筑的退后要求相应地退后
十层至顶部三层以下部分
严禁开发段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顶层(顶部一至三层)部分
严格控制开发段
允许设置适量的牌匾标识
3.1.2面积
户外广告的面积大小与广告设置的位置、形状、视觉距离、环境等因素有关。
不同特征的街道,户外广告的允许设置规格也不相同;街道广告的设置规格通过所能设置的户外街道广告形式,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最大面积规定,结合实际设计,确定单个广告设置的规格。
3.1.3密度
户外广告密度是指户外广告在空间中的位置、形状、面积、间距等。
本规划的密度控制指标通过户外广告饱和度(面积比例系数)进行控制。
3.1.4间距
广告间距系指户外广告的间隔距离。
城市道路上相邻不同形式广告的间距一般不小于30米,重要商业街区确有需求情况下可适当缩小至20米。
3.2户外广告指导性指标
户外广告指导性指标是指在户外广告的规划、设计、设置工作中,建议采纳的控制性要素,包括:
色彩、材料、照明、造型4项指标。
3.2.1色彩
广告色彩需具有一定的视觉冲击力,针对单体广告具体分析,但其应与城市街道、地区的建筑色彩、广告色彩进行协调。
3.2.2材料
户外广告的材料与广告设置的建筑与道路特点有关,现代建筑宜选用与城市现代化相符的不锈钢、LED、铝塑板、玻璃等现代材料;户外广告的构架应进行隐蔽处理,不得裸露,影响美观
3.2.3照明
商业性道路推荐使用霓虹灯,也可用灯箱和无照明,限制使用外打光照明。
3.2.4造型
户外广告造型应结合广告牌所在的周边环境和附着载体载体进行设计,同一条道路的户外广告造型应保持同一种风格,在体量和形式感上应协调一致,同时户外广告造型应注重考虑日间和夜间的共同效果。
二、、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各类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⑴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架空电力设施使用安全的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⑵以倒杆距离为半径的范围内有行人、车辆、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力设施等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⑶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20米范围内、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出入口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⑷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仅允许设置一种类型的落地式广告,具有商业功能的道路一侧的落地式广告牌间距不小于30米,其他道路两侧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米。
⑸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需保证不少于3米的人行道宽度,设置立柱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4米。
⑹当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足5米时,控制设置落地式广告。
⑺落地式户外广告设置间距与其所临街道公共地段设置的落地式广告间距保持协调。
2、各类附着式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2.1突出式广告设置标准
⑴突出式广告的外沿,距离城市道路的水平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不得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2米。
⑵突出式广告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米。
⑶突出式广告单体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⑷突出式广告宜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高度不得大于15米。
⑸每个商业性经营的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牌匾标识;突出式牌匾标识单体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⑹应使用自发光或内部照明。
2.2悬挂式广告的设置标准
⑴悬挂式广告的长度不应超出其所悬挂的建筑突出部分的宽度范围
⑵悬挂式广告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4米。
⑶悬挂式广告的单体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⑷对于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商业性经营的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户外广告。
⑸允许直接、间接、内部照明方式和电子信息板的运用。
2.3墙面式广告的设置标准
⑴墙面式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实体墙上缘,宽度不得大于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⑵墙面式广告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立面20米以下实墙面积的30%。
⑶建筑正立面单体墙面式广告最大面积不超过所在建筑立面面积10%;墙面式广告单块广告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⑷墙面式广告厚度不宜大于0.3米(从外墙立面到广告牌外缘)。
⑸对于附属商业部分,每个商业性经营的店铺最多允许设置一个此类的户外广告。
⑹建筑一层门楣线以下禁止设置墙面式广告。
⑺禁止在建筑主体2层以上的窗间墙上设置墙面式广告;建筑主体2层以上的窗间墙上设置墙面式牌匾标识应严格控制设置,仅允许使用透空字体无背板式形式,字高最高应小于该建筑高度的5%,且不得超出建筑外轮廓,应使用自发光或内部照明。
⑻建筑物20米以上部分禁止设置墙面式广告。
⑼整块开发地块名称或建筑名称的墙面式牌匾标识应得到有效控制,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该地块所拥有的建筑临街面的数量,但是如果该地块仅有一个建筑临街面时,本规划仅允许该地块设置不超过2个此类牌匾标识。
⑽作为地块名或建筑名的牌匾标识,一层和低层(24以下)最大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高层(24米以上的)最大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⑾售楼部及待建工地或施工工地临时围墙(栏)设置广告,应紧贴围墙(栏)墙面设置,其楼盘施工地四周的围墙需要设置临时广告位的,需满足户外广告设置的所有要求,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
其广告高度应小于围墙(栏)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围墙(栏)墙面。
建设项目竣工到期后须自行拆除。
⑿新建或进行立面改造的建筑,有广告设置需求又属于可设置广告的应结合立面统一规划设置广告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
3、楼顶广告的设置标准
⑴高层建(构)筑物(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和超高层建(构)筑物(高度100米以上)裙楼禁止设置楼顶广告,允许设置适量的牌匾标识。
但在主体建(构)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
裙楼高度大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米;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米;裙楼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应从严控制。
⑵在建筑物顶部禁止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⑶应平行于建筑外墙面设置,宽度不超过建筑的两侧墙面,版面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
⑷整块开发地块名称或建筑名称的楼顶牌匾标识应得到有效控制,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该地块所拥有的建筑临街面的数量,但是如果该地块仅有一个建筑临街面时,本规划允许该地块设置不超过2个此类牌匾标识。
⑸作为地块名或建筑名的牌匾标识最大面积小于60平方米,应使用自发光或内部照明。
4、动画广告的设置标准
⑴动画广告包括机械移动广告(如三翻式、多画面遮现变换式、移动画面式等)、视频\电视屏幕、激光投影广告、LED光源建筑媒体立面、全息图广告和其它动画、间歇照明或序列化照明广告等。
⑵常设性动画广告要保证其完美的设计,包括与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及其使用的协调,并与街景及该地区的风格相融合。
⑶如果广告有可能对居住用地及其它各类用地中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公共区域或公共用地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动画广告应被禁止使用。
⑷高于2.1米的动画广告应平行于相邻道路设置。
⑸任何激光投影广告只允许使用于城市公共活动、节日与体育场馆赛事等用途,激光的投影光束至少距地面4米以上,距门、窗、或其它人接触到的地方3米以外。
5、门头式户外招牌设置标准
⑴门头式牌匾标识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
⑵门头式店招在一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高度不超过门面房层高的25%,原则上不超过1.5米。
⑶门头式户外招牌距离墙面的厚度一般不超过0.6米,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⑷同一建(构)筑物相邻的门头式户外招牌的高度需统一,上下沿及外立面应保持齐平,并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⑸沿街建(构)筑物的店招店牌不得多层设置。
⑹门头式户外招牌建议采用霓虹灯、LED等新型节能材料的照明方式。
⑺沿街新建建(构)筑物立面的店招店牌建议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制作安装外框支架。
⑻同一建筑物内多个单位的店招,鼓励在建筑物的入口处采用落地式指示形式集中设置;对二层以上单位,因一层无门面原因必须设置店招者,一般采用立体字、透空霓虹灯等无背板式设计;该种情况在同一建筑的设置总量上应严格控制,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统一规范设置。
⑼招牌的设置力求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使用材质应趋于一致,色调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⑽门头式牌匾标识的长度不得超过其门头的长度;照明方式应使用自发光或内部照明,不得使用间接照明。
三、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规定
⑴户外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和广告主均有义务统筹安排户外公益广告。
⑵公益广告设置的数量或累计面积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或累计总面积的20%。
⑶在党政机关周边,城区主要街路两侧,对外交通站、场周边、城市主要入口应设置固定公益广告位置。
⑷公益广告内容的主题应符合通州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的口径与安排,符合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⑸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位,在招租期间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空白版面或架体暴露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广告位招租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只限发布在广告位的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广告总面积的1/5。
⑹广告经营单位利用固定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冠注企业名称的公益广告,其户外公益广告版面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商品)名称、商标标识及服务项目面积不得超过广告版面的1/10(户外电子显示屏参照电视媒介的时间、版面要求)。
⑺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本规划的相关技术规定。
广告材质应具有不脱落、不褪色、抗老化的功能,并采用先进的形式和制作工艺。
户外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定期对其发布的公益广告进行检查,发现技术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修复和清洁,不能修复和清洁的应自行拆除。
⑻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夜间照明质量应保证在节假日和重大的城市公共活动期间的特殊要求。
【脚注】公益广告设置的数量或累计面积:
指在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实践中,以户外广告阵位整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来折合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数量,进而计算公益广告累计达到20%的时间或面积。
第三章通州区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规划
本规划以《通州市总体规划(2006-2020)》为依据,按照“分区定位、分类控制与重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规划控制设计。
一、通州区户外广告特色分区
针对分区规划,其目标是从城市功能性区域入手,对城区进行片区分类,分析片区DIS定位,从而提出各个片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指引。
根据《通州区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城区规划总体布局,结合现状用地条件,规划“四大板块”,形成“一核、三区、五片”的“团状快”布局形态。
1、中央行政板块
该板块是通州区行政中心所在地,沿世纪大道集中了通州市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沿朝霞路规划有市级文化体育中心、社区中心,结合《通州区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城区规划总体布局的相关规划,规划拟定以通州区行政文化中心为“一核”,由世纪大道(银河路-朝霞路)、朝霞路(世纪大道-新通掘公路)、碧华路(世纪大道-新通掘公路)、通海路(碧华路-朝霞路)范围构成行政文化中心区。
2、商业板块
该板块依托通州区建设路商业街,组合人民路老商业街、交通路,涵盖新金路共同构成商业中心区。
围绕国盛义乌城、江海阳光城、东大商贸城、东鼎家俱城等商业节点沿线道路,主要包括世纪大道、新通掘公路的金桥路-通吕路路段范围构成商业次中心区。
3、生态居住板块
根据《通州区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城区规划“东、北生活”的总体布局规划,生态居住板块由城中居住片区、城北居住片区、城东生活片区共同组成,主题定位要求环境优美、舒适安宁的宜居型城市风貌。
4、生产性板块
根据《通州区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城区规划“西、南生产”的总体布局规划,生产性板块由城西工业片区和城南生产片区共同组成,主题定位遵循高效、简洁、大方的原则,体现产业特点,展示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特性。
二、通州区户外广告控制分区
依据《通州区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的相关规划,结合通州区现有城市道路特征定位、道路等级以及道路两侧的用地性质,本规划将规划控制区分为集中展示区、一般限制区、严格设置区、严禁设置区分别管理,同时根据通州区的城市用地特点,对用地性质特殊或具有特殊景观意义的地区给予特殊规定,为户外广告整治和管理提供控制性依据。
各类控制区内所有户外广告均应满足“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标准。
如有所突破,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如果街道两侧的控制区性质不一致,则按较为严格的一类控制区来控制。
表3-1通州区户外广告控制区范围检索表
控制区域划分
控制范围
集中展示区
地区级商业中心和大型批发交易中心级别的地区中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或市场用地的地块,属于严禁设置区范围的地块不包括在本范围内。
一般限制区
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工业用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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