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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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
违纪违规处理细则
二0一九年
xxxxx有限公司xx煤矿文件
xxxxxx矿发[2019]45号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
关于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的
通知
矿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各班组: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已经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于2019年1月5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元月5日起施行,原2016年12月26日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xxx煤矿三违处罚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一月五日
附:
xxx煤矿《违规违纪处理制度》
主题词:
公布实施 违规违纪处理细则 通知
报送:
xxx公司
抄送:
矿长,副矿长,矿各部门,各班组,办公室存档。
xxx煤矿办公室
2019年1月5日印发
(共印25份)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
违纪违规处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惩戒教育安全生产违纪违规人员,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劳动纪律篇
第01条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02条旷工的,除不计考勤外,一般工人按50元/天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100元/天处罚;迟到、早退的,一般工人按30元/次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50元/次处罚;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第03条酒后上岗的(入井前四小时内不得饮酒),或者岗中饮酒(包括啤酒、白酒、葡萄酒)的酒后闹事的,对相关责任人(含检身员)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累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
第04条因受到处罚(可以提出申诉)而抗工的,按50元/天计算罚款。
抗工天数达到3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第05条在井下睡觉或闭目养神的(含地面上班时间内睡觉),根据情节处50元至2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
第06条未经同意,私拿他人工具使用,导致丢失、损坏的,除赔偿外(包括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处20元至50元罚款。
第07条寻畔滋事、聚众闹事,在矿区或井下打闹的,根据情节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08条擅自进入井下密闭或栅栏内,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09条无正当理由损坏井下各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除赔偿外,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10条因受到违章处理,对管理人或举报人辱骂、打击报复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11条带头、唆使他人抗(罢)工或阻碍企业生产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12条因设备故障或临时停电,在矿领导未宣布放弃当班生产前,作业人员擅自离矿下班而影响生产的,处责任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3条擅自将非本单位人员带入矿区而发生打架、偷抢等事件的,由带入者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14条未经矿领导批准,擅自将外来人员带入井下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15条未经安全管理科批准,擅自调换工种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16条偷盗企业、私人财产的,除返还或赔偿外,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17条员工家属在矿区矸石山、堆煤场所、井口区域捡煤的,对该员工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18条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或者车辆、行人经过提升井口时,不听从井口作业人员指挥而强行冒险通过的,处20元至50元罚款。
第19条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和培训的,每次处50元罚款;未经批准迟到、早退的,根据时间长短,每次处30元至50元罚款。
第20条会议或培训过程中,在会场或培训室内接听手机或手机铃声响起的,每次处20元罚款。
第21条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工作或活动的,处责任人50元至200元罚款。
第22条上班时间内,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除不计当班考勤外,处50至100元罚款;擅离职守发生事故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23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值班的,处责任人50元至200元罚款。
第24条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后勤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0元罚。
第25条未经矿领导批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加工、制作、修理物件的,处100至200元罚款,涉及企业电费和材料的,应加收电费和材料费。
第26条对“三违行为”熟视无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27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28条不安有关规定或标准指挥安排,导致设备安装或其他构筑设施反工的,处责任人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29条不落实工作安排,不落实会议决定而影响安全和生产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30条不按规定进行相关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完善的,或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31条未经矿长批准,不按带班计划下井带班的,除不计考勤外,处500元罚款;下井带班迟下井、早出井的,根据迟到、早退时间长短,处50元至200元罚款;应带班而未带班、带班迟下井或早出井,发生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处罚外,根据情节另外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32条不按规定执行手上交接班,导致不能及时供电供风而引起瓦斯超限的,根据报警等级处责任人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二章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篇
第33条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控和开展隐患排查(包括岗位隐患排查)或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不到位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0元罚款。
第34条对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而冒险作业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35条对各级各类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或问题,不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因特殊情况向安全管理部门报批的除外),根据隐患等级对整改责任者和验收督促者处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处整改责任者和验收督促者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36条对人为造成的隐患或重复出现的隐患,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37条作业前,作业过程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的,处责任人50元至100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责任人1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章入井规定篇
第38条入井人员不佩戴防尘口罩或佩戴不正确的,每次处责任人50元罚款,累教不改(3次以上)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管理人员、班组长未履行个体防护监督责任的,处50元罚款。
第39条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识别卡的,每次处50元罚款。
第40条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入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入井未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每次处罚50元。
第41条井口操作工和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入井人员不穿反光工作服的,每次处罚50元。
第四章采煤篇
第42条不按规定执行传呼检查和“敲帮问顶”检查而存在危顶危帮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43条未按规定回收支护材料或支护材料被掩埋既不采取措施取出又不报告的,金属铰梁按200/根赔款,0.8米液压支柱按400元/根赔款,1-1.2米液压支柱按500元/根赔款,巷道超前支柱按600元/根赔款。
第44条能回收再用的木墩、木枋、木板未回收的,按20元/个罚款。
第45条不及时掺设支柱(包括密集切顶支柱)和悬挂金属铰梁的,按50元/根计算罚款;能用铰梁而不用铰梁的,按50元/根罚款;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垫设槽口和掺设戗柱的,处50至100元罚款。
第46条柱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按50元/处罚款;铰梁端面距、煤壁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按30元/处罚款;铰梁未接顶的,按30元/根罚款;机头机尾长钢梁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处50元罚款;机采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掺设密集支柱的,按所缺密集支柱数量以20元/根计算罚款。
第47条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和支柱未掺实、掺正、掺直或梁悬挂不规范(埋头)的,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48条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回柱的(必须先掺后回,使用专用放液阀,远距离回柱;放顶线采用铁钩拖支柱),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49条充填质量不符合《作业规定》规定或用煤炭进行充填的,处50至100元罚款。
第50条不按规定清收浮煤或清收不到位的,处30至50元罚款。
第51条煤壁点柱不加木挑枋的,按20元/根罚款。
第52条炮采工作面下班前不取挡煤板的,处30至50元罚款。
第53条炮眼深度、炮眼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按20元/处罚款。
第54条采煤机(含截煤机)爬棚钻底的,根据严重程度处50至500元罚款;采煤机(含截煤机)运行时不防尘或防尘不到位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截槽时不打尾砂或打尾砂较差而导致掏槽困难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55条溜槽铺设未做到“平、直、稳”的处50至100元罚款;机头机尾压机柱不齐全,压机柱不稳固的,处50元罚款;不按要求向尾轮加润滑油的,处50元罚款;不按规定加刮板的,处50元罚款;因溜子铺设质量差而影响生产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56条采煤机(含截煤机)接线盒缺件或进出线喇叭口封堵不严密的;钻机电缆、采煤机(含截煤机)电缆存放位置不符合要求,或电缆盘圈不规范的,处50元罚款。
第57条不传信,传信不及时、不准确、乱传信的,处50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58条采煤机启动前,未先巡视采煤机周围进行安全确认并发出预警信号而直接启动采煤机
第65条采煤机牵引链固定稳桩设置不可靠(应包括1根主桩和2根以上辅桩)或未采取防断链伤人措施(每20米1个挂钩)的,对责任人处50至100元罚款。
第66条启动运输机(皮带和溜子)前,不按规定发信号的(打铃或传信),或虽发出信号但未收到反馈信号的,处司机50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工作面未正式停溜放炮前利用停溜间隙进入采空区码砂墩的处罚100元。
第67条运输机司机不按要求安装人行铁梯和皮带过桥的,处30元罚款。
第68条运输机司机不按规定使用防尘喷雾装置的,每次处30元罚款。
第69条皮带发生明显跑偏、滚筒积淤、夹砂不及时停机处理的、清扫器磨损、失效未及时通知修复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
第70条不按规定对采煤机、运输机加注润滑油的,处相关责任人50元至100元,导致设备损坏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71条机巷、风巷超前支护长度不符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50至200元罚款。
第72条机巷、风巷超前支柱未采取防倒柱措施的,对责任人处50至100元罚款。
第73条采煤工作面金属铰接顶梁铰接率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的,或连续扯脱铰梁超过3根的,处相关责任人50至100元罚款。
第74条机采工作面机窝长度、深度、高度不够,长钢梁使用不规范,未做到“一梁四柱”,支柱排列不规范的,处相关责任人50至200元罚款。
第75条机采工作面不按规定码砌木垛和使用柱鞋,导致采煤工作面顶板恶化的,处相关责任人100至200元罚款,处责任班组500至2000元罚款。
第76条使用失效的支柱和损坏的金属梁、对使用者处50元罚款。
第77条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不符《作业规程》规定的,根据情况对分管矿长、区队和班组管理人员处50至200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00至2000元罚款。
第78条机巷、风巷文明生产(浮煤流砂堆积、沉积粉尘超过规定、材料工具堆放凌乱等)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分管领导、区队和班组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50至100元罚款。
第79条密闭、栅栏、风障不及时,传感悬挂位置不符合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处50至100元罚款;导致瓦斯超限的,根据报警等级对相关责任人处100至300元罚款。
第80条设备出现故障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协助处理的,处跟班管理人员和班组长50至200元罚款。
第81条浪费煤炭资源(将煤炭用于充填,将煤炭混于矸石中拖运等)的,处责任人20至100元罚款。
第82条不顾煤炭产品质量(如不按规定选矸,煤矸混铲,拖矸不到位,槽两边清收不到位等)的,处采煤工或班组长20至100元罚款。
第83条溜子停止后,仍向淄槽内铲煤炭或研石的处30至50元罚款;溜子无法启动,或溜子出现故障时,不按管理人员要求处理淄槽内煤炭或矸石的,处30至50元罚款
第84条采煤工作面附近无清岩工具的,或清岩工具数量不够,长短型号不齐(2米1根,1.5米1根,1米1根)的,处区队和班组管理人员50至100元罚款。
第五章掘进篇
第85条锚杆距和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根据情节处责任班组100至200元罚款。
第86条正式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跟进的,处责任班组100至200元罚款。
第87条掘进头不采用前探支护的,或前探支护跟进不及时的,前探梁支护区域未有效接顶的,前探梁挂卡数量不够的(每根不小于3个)前探梁挂卡安装不可靠的,处责任班组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88条锚杆安装数量、安装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使用托板,两个以上托板重叠使用的,托板螺丝未拧紧,托板不接顶,锚杆外露过长或过短等)的或托板存放不当导致遗失在煤矸中的,处责任班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89条锚网搭接、锚网张紧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锚网铺设不当导致空帮空顶的处责任班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90条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检查制度导致存在危顶危帮安全隐患的,处责任班组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91条掘进工作面附近无清岩工具或清岩工具数量不足、强度不够、型号不全(2米1根1.5米1根,1米1根,手编1个)的,清理危顶危帮时不使用合适长度的清岩工具的,处责任班组10元至200元罚款。
第92条掘进机作业时不采取防尘措施的(喷雾防尘、通风除尘),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不洒水防尘的,打眼时不采取湿式打眼的,处操作者或责任班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93条掘进作业时,不采取保护措施,导致设备、电缆损坏的,除赔偿外根据情节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94条据不按规定加注机械设备润滑油的,处责任班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95条使用掘进机的碛头,在进行非掘进作业过程中(含检修,支护等),未切断掘进机电源并将截割头落地的,处责任班组或责任人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96条掘进班组每班下班前,不清理设备卫生(含设备上的粉尘粘泥及皮带机头机尾粉尘和粘泥等)的,处责任班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97条轨道安装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轨距超标,接头间隙和高低左右错差超标,扣件不齐螺丝松动、轨枕间距超标、使用杂拌道等),处责任班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98条掘进工作面材料,工具械及风、水管存放凌乱的,处责任班组50元罚款。
第99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设计方向,设计坡度控制中腰线的,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班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100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设计断面规格施工的,巷道成形及工程观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班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101条风筒吊挂不平直、未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不规范、风筒转弯不使用弯头、异径风筒相连不使用过渡节、风筒出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定,风筒破口漏风未及时进行粘补或更换导致碛头风量不足的,处相关责任人或掘进班组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102条风筒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装在最末节风筒,碛头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当的,或装矸放炮时因保护需要,掩护存放传感器不当导致监控显示无风或断线的,处责任班组或责任人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103条煤矸块度最大直径超过0.3米未进行破碎导致煤矸仓堵塞的,除责任人员负责疏通煤仓外,根据情节可对责任人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六章机电运输篇
第104条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和缆线敷设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对安装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05条防爆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现象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106条机电设备不完好的,对责任人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107条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或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处现场相关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08条不按规定进行低压漏电保护跳闸试验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跳闸试验的,处责任人50元至100元罚款。
第109条不按规定对机电运输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的,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110条出现机电故障不及时处理而影响安全生产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11条不按规定停送电的,处责任人50至100元罚款。
第112条设备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
第113条机车运行未做到“前有明灯、后有红灯”的,处驾驶员50元罚款。
第114条机车会车,或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视听受限区,施工区域等地点和前方有行人时,不减速鸣哨的(必要时停车),处驾驶员50元罚款。
第115条机车驾驶员穿戴影响视听能力的,开车前不发出开车信号,离开驾驶室不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的,处驾驶员50元至100元罚款。
第116条非指定人员擅自操作机车的,对操作者和指挥者处50元罚款。
第117条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正常或者失爆而使用的,对驾驶员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118条除在车场区域外,采用机车抵送矿车的(正常情况,必须机车在前面拖矿车),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第119条攀爬或搭乘运行机车和列车的,处驾驶员和攀爬搭乘者各处50元罚款。
第120条绞车超串提升的;或斜巷运输时,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21条绞车提升作业时,不按规定使用跑车装置(如阻车器、鱼尾义、车栏、综合保护装置等)的,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坡度大于20度的斜巷,下放矿车时,采取“冷放”的,处50元罚款
第122条绞车司机和责任电钳工不按规定对绞车及附属装置、钢丝绳进行检查记录、维护保养或检查、维护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的:
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23条不按规定对主要道及弹簧进行检查导发生撞车、跑车、翻车事故的,对把钩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24条材料下山放矿车时,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处当班班长和放车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跑车事故的,处当班班长和放车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125条绞车运行时,绞车操作人员对行人或车辆不阻止的,处50元以上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126条乘坐人车时,越位乘坐、手不握吊杆、双脚拖地而行、光头乘坐、侧向而坐的,处50元罚款。
第127条乘坐人车时,不注视前方、打瞌睡、故意使吊杆摆动、掉绳后不下车或不采取紧急停车措施的,处50元罚款。
第128条乘坐人车时,所携带物件超长(长度超过1.5米)超重(重量超过30公斤)及不规范放置(非长形物件应放在前方大腿上,长形物件应顺巷放置且与巷道坡度一致)的,处50元罚款。
第129条乘坐人车时,超载超员时,处机车司机50元罚款。
第130条人力推车时,一人推两台或两台以上矿车,或在矿车侧面推车的,处50元罚款。
第131条人力推车时,不注视前方,或发现前方有人和障碍物时,不减速并呼叫躲闪的,处50元罚款。
第132条人力推车时,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不发出警号的,处50元罚款。
第133条在斜巷向下推车时,不采取可靠制动措施或下方有人的,处50元罚款。
第134条同向行驶两车间距不够(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小于7‰时不得小于30米;机车不得小于100米的问距)的,处50元罚款。
第135条在巷道内停放矿车时,不采取可靠制动措施的(可将矿车轮子抬下道,或在下方向加阻车器,严禁用煤块或砂块垫轮子;),处50元罚款。
第136条运输钢轨、钢管等长料时,不使用专用材料车而使用“U”型矿车的,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第137条擅自甩掉皮带机综合保护的,因超负荷未及时发出信号导致皮带过载自行停车无法启动运行的,擅自用水冲煤矸仓的,对责任人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七章一通三防篇
第138条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烤火,扔烟头的处违规者50元罚款。
第139条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擅自在并下或井口20米范围内进行施焊作业的,或作业现场未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40条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擅自关停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对责任人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41条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42条经过风门不随手关闭风门的,处责任人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143条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风后不按指令撤离的,处相关责任人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144条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瓦斯检查工不按规定下令停工停电撤人的,或相关人员不执行瓦斯检查工指令的,处相关责任人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45条瓦斯检查工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46条瓦斯检查无记录、记录不及时、记录不完全、虚假记录的,瓦斯检查现场记录牌、记录本、瓦斯报表未做到“三对口”的,处瓦斯检查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47条瓦斯检查工入井前不对瓦检仪进行检查调试导致下井后不能正常使用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48条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后,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49条排放瓦斯无措施,或不按批准的措施排放瓦斯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50条栅栏、密闭、风帘设置不及时的,或栅栏、密闭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相关责任人50元至200元罚款。
第151条安全监控工擅自关掉或移动监控装置,擅自关闭监控主机,擅自关掉报警装置,擅自关闭或阻断监控室电话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152条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异常、报警时,不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的,处相关责任人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53条擅自修改或删除监控参数和监测数据,擅自删除监控测点的,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154条不及时打印监控报表,不按规定填写监控运行、交接班和瓦斯超限断线等处理等记录的,有关报表(记录)不及时报送相关人员审阅签字的,处监控工50元至100元罚款。
第155条利用监控主机上网看电视、玩游戏、聊天的,处当班监控值班员50元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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