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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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XX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以下称人民币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一年期以内的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三条出具人民币保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
第四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XX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五条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二章保函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办理人民币保函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受理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七条申请开立人民币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受理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函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名称、地址、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2.保函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3.被担保合同号、标号或项目名称等;
4.合同总金额;
5.保函金额;
6.保函种类;
7.保函有效期限;
8.保函申请人的有效签章。
(二)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合同、协议、标书等;
(三)保函申请人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当期财务报告;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合同;
(五)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
(六)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保函申请人开户行受理客户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一级分行、总行直接受理客户申请。
第三章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九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人民币保证金或等值的外汇保证金。
aaa级客户可以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保函金额的10%(含)以上;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保函金额的30%(含)以上;
bbb级(含)以下客户必须存足保函金额100%的保证金。
对不能统一评级的优质客户,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查同意,行长批准,可以比照aa级(含)以上客户标准收取保证金,其他未评级客户一律收取100%保证金。
保函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用于到期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不得挪用,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条保函申请人应提供保函金额扣除保证金后差额部分的反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
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应长于保函有效期。
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按照《XX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
对aaa级优质客户,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查同意,行长批准,可以免予提供反担保。
对提供存单、凭证式国债、工、农、中、建、交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低风险反担保的客户,可减收或免收保证金。
对用于质押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权利凭证,受理行应认真审查其权属和价值及票面要素是否完整、有效,并通过查询存款行或承兑行,核对印鉴、密押或密码等方式确认其真实、可靠性。
受理行对上述权利凭证审核无误、同意以其作质押后,应专柜保管、专人负责,以保证凭证的安全和质权的实现。
在保函有效期内,质押权利凭证不得兑现,但对先于保函到期的权利凭证,受理行可以在凭证到期日后兑现,并将兑现价款转入出质人保证金账户,以保证其反担保义务的履行。
第四章保函的审批和开具
第十一条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应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
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可转授权一级分行营业部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
第十二条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对贸易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项目贷款审批权限执行,房地产开发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对交存100%保证金或提供存单质押等低风险反担保的,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不受单笔审批权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
(一)信贷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2.保函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
3.有关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
4.保函申请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5.保函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效益、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测算申请人是否有到期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能力;
6.对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审查保函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是否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反担保;
7.其他有关事项。
信贷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送计划财务部门。
(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审查保函金额是否控制在人民币保函总额度内并签署意见,送法律事务部门。
(三)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主体资格;
2.是否在授权权限之内;
3.开立保函协议、反担保函、保函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保证范围、保证期限、保证责任是否明确、合理;
4.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法律事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副行长。
(四)主管副行长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按规定需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五)行长审批。
第十四条经审查、审批同意开具人民币保函的,受理行应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立保函协议》,在保函申请人按约定存足保证金、提供反担保并缴纳手续费后,信贷部门根据保函审批表和会计部门出具已收妥保证金和手续费的证明填具保函,送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发。
第十五条人民币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根据主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贸易项下的保函期限不超过1年(含),工程项下的保函期限不超过3年(含),超过上述期限必须报总行审批。
不得开具期限敞口保函。
第十六条开具人民币保函应根据保函风险度按季收取保函金额0.5‰~3‰的担保费,每笔保函另收取保函金额万分之一的手续费,最低100元。
第十七条因担保事项变更,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协商一致后经担保行同意,可重新订立《开立保函协议》并由担保行开具新的保函。
新保函的办理程序与原保函相同,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另行收费。
原保函和原《开立保函协议》由保函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三方协议终止。
第五章检查管理
第十八条担保行开具人民币保函后,应即时登录信贷管理台账,加强跟踪检查,防止出现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有关交易、项目的进展情况,保函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供货、付款或施工等;
(二)保函申请人担保期内的经营活动、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担保期间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反担保情况,抵押物、质物价值变化,反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等;
(四)其他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
在检查中一旦发现保函申请人有违约行为、财务状况恶化、反担保价值或反担保能力下降以及其他不利因素,担保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建立人民币保函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保函申请书,有关合同、协议和标书等文件,反担保合同文本,开立保函协议,保函文本,保函付款通知、付款凭证和保函失效记录等。
人民币保函档案的管理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保函的履行和垫付处理
第二十条在保函有效期内保函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行受理保函受益人的书面追索,经审查符合保函项下条件的,向受益人履行支付或赔偿责任,并根据《开立保函协议》的约定,从保函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
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保函到期当日发生的垫付款项转入保函申请人逾期贷款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二)就保函垫付款项向保函申请人进行催收;
(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向反担保人追偿,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四)保函项下垫款未还清之前,不再为该保函申请人开具新的人民币保函;对单笔保函垫款15天以上或年内发生2笔以上垫款的保函申请人,经办行不再为其办理非全额保证金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七章总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行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人民币保函实行总额控制。
人民币保函总额按年确定并下达分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
及时核定、控制和调整人民币保函总额指标。
(二)信贷部门的职责:
(1)受理客户提出的人民币保函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
(2)办理反担保手续;
(3)开具保函后的跟踪检查;
(4)清收保函垫付款项。
其中工商信贷部门负责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项目信贷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住房信贷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
(三)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
制订、审查反担保合同、《开立保函协议》和保函文本。
(四)会计结算部门的职责:
负责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费收取和保证金专户的管理(有关会计核算手续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另文下发)。
(五)管理信息部门的职责:
对会计部门提供的保函业务有关数据进行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违规、越权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当年人民币保函垫付率超过0.3%的分行,总行将提高其对保函申请人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直至取消人民币保函业务办理权等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未经总行批准,境内各分支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出具保函(包括反担保)。
境内机构与海外分行、境外附属公司之间可以相互出具保函,但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应统一使用总行法律事务部制订的开立保函协议、反担保函和保函的格式文本。
需对文本条款进行一般性调整或修改的,应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准。
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须报总行审批(保函申请人存入100%保证金或提供低风险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对以合同等其他形式提供的非融资类银行担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镇银行银行保函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村镇银行保函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函,是指村镇银行应客户申请,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招投标、履行合同、预付款或其它约定义务未能履行时,由银行代为履行的一种书面承诺。
第二章银行保函分类及基本规定
第三条银行保函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
融资类保函包括:
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
非融资类保函包括:
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
第四条保函业务的审批程序及权限遵照授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五条银行保函申请人申请出具银行保函必须以真实的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
第六条银行保函申请人出具保函时须一次性按照银行保函金额的0.1‰交存手续费,最低100元,并根据保函期限一次性收取担保费,年费率不低于2‰。
第三章申请、调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注册成立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同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村镇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能力;
(三)有真实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其它交易行为;
(四)能提供银行要求的保证金,对保函金额扣除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银行保函业务的反担保条件遵照授信担保的相关要求执行,申请人需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最低比例原则上为20%,以定期存单质押的可以不交存保证金。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办理银行保函业务时,须填写《出具银行保函申请书》,同时向经办行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保函项下交易或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保函期限、保函金额、保函用途等;
(二)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
(三)审计过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银行保函项下交易合同或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书等相关文件;
(五)申请人出具的同意办理银行保函业务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六)银行认可的银行保函样本;
(七)村镇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受理行收到申请人的《出具银行保函申请》和其它相关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应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三)《出具银行保函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完整;
(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是否年审合格;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交易合同的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可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是否规定须投标企业提供《银行保函》;
(五)其它须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各经办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同意受理的,则按照授信业务流程进行调查,不同意办理的,则将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各经办行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按照信贷业务流程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详细写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对银行保函项下交易或建设项目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在银行保函业务审批书上填写审批意见,按授信业务流程进行审批。
第四章出具银行保函
第十二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开立银行保函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担保等审批所要求的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人按审批要求的比例存入保证金,交存手续费及担保费。
第十四条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行为申请人出具《银行保函》一式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经办行留存一份,另一份用作登记表外科目。
经办行为企业出具《银行保函》后,应于当日登记《银行保函台账》。
第五章银行保函的修改
第十五条受理修改申请。
银行保函申请人申请修改银行保函相关内容时,需提交《修改银行保函申请书》,同时提交银行保函受益人要求或同意变更保函内容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经办行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修改事项进行调查落实,形成调查报告,经办行应按审批流程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修改银行保函的申请审批通过后,经办行根据修改情况、审批意见等,对《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担保合同、保证金情况进行变更或重新办理,并要求申请人交纳手续费、工本费和担保费等。
对于修改内容不涉及增大保证责任或延长保证期间的,申请人只交纳工本费及手续费,不再交纳担保费。
对于修改内容属于增大保证责任或延长保证期间的,申请人应重新按修改后的保函金额及期限交纳担保费。
第十八条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按要求交纳相应的费用,经办行为申请人出具《银行保函修改函》,作为原保函有效的组成部分。
经办行出具《银行保函修改函》后,登记保函台账。
第六章银行保函出具后的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保函出具以后,经办行应严格按照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要求对保函申请企业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函被保证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被保证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
(三)被保证人在银行存贷款的变化情况;
(四)扣除保证金后的担保情况是否产生不利于我行的因素;
(五)保证金账户情况。
第二十条经办行出具保函后,应及时登记台账,并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管理银行保函档案。
第七章银行保函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银行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要求经办行履行银行保函项下的义务时,经办行应详细审核要求履行义务的条款是否在银行保函承诺的事项之内,并及时与银行保函申请人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如申请人不能提出足够的抗辩理由且经办行也无抗辩理由的,经办行应填写《银行保函履约审批书》,按审批权限与程序报批,报批通过后,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因履行义务而发生的资金垫付,应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经办行履行银行保函义务后,应根据《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银行保函申请人、担保合同的出质人、抵押人或第三方保证人主张债权。
第八章银行保函的失效
第二十四条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届满、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或申请人与受益人要求终止银行保函效力时,银行保函自动失效。
根据银行保函失效的不同形式,经办行应作相应的业务处理:
(一)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第一个有效工作日内,受理行应制作《银行保函失效通知书》,一式三份,二份信贷部门留存,销记台账,一份交会计部门销记表外科目。
(二)如银行保函没有明显的截止日期,而是以某一事件的发生(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有效期届满的条件:
1、经办行应要求银行保函申请人向受益人追回银行保函。
2、如受益人不能退回银行保函,应由受益人出具银行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
3、如不能收到退回的银行保函或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失效的文件,经办行可要求银行保函申请人提供该事件已发生的证明文件。
满足上述条件的,经办行均需制作《银行保函失效通知书》,一式三份,二份留存,一份用作销记表外科目。
(三)如经办行已履行银行保函项下的义务,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销记表外科目。
如受益人要求终止银行保函的效力,经办行应制作《银行保函失效通知书》,一式三份,二份留存,一份用作销记表外科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管理部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篇三: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中间业务,提高本行综合竞争能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银监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函是指本行应客户的申请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是为申请人投标、履行合同等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本行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本行”包括各支行、部。
第三条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函业务,应严格遵循自主经营、授权经办和反担保保障原则。
第五条保函业务是授信业务的一种,纳入申请人授信总额内管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所出具的保函是指有100%保证金的保函,本行暂不对外出具敞口保函。
第二章保函的种类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本行办理的保函种类有:
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及总行审查认可的其他保函。
(一)投标保函:
应投标人申请,本行向招标人出具保函,保证在下列事件发生时进行赔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2、投标人中标后未按投标书规定与招标人签约;
3、投标人中标后,未按投标书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等。
(二)履约保函:
应承包人、分包人、卖方书面申请,本行向业主、总包人、买方出具保函,保证在申请人不能履行合同时代为赔付。
(三)预付款保函:
应申请人书面申请,本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保证在申请人收到预付款而未履约时代为赔付。
第八条本行保函业务的办理程序为:
客户向经办行申请→经办行受理调查→申请人缴纳全额保证金→总行审批→经办行与申请人签定担保协议→开具保函→保函到期收回→退回保证金。
第三章保函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开立保函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二)生产正常经营,经济效益较好;
(三)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
(四)保函项目符合国家规定;
(五)向本行交存100%保证金。
第十条申请人向本行申请开立保函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公司章程;
(五)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六)开具保函申请书;
(七)与保函有关的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销售合同等;
(八)100%的保证金缴存手续:
申请人交存保证金的,申办前将保证金缴存至开户行“2511保证金”科目,专户存储,冻结止付,并将缴存保证金凭证提交给受理行,受理行按同档期单位定期存款对该保证金进行管理。
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
2011XX公司单位活期存款
贷:
2511XX公司保证金存款
第十一条经办行在收到申请人的《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后,须认真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审查、核实,看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开具保函的条件。
经办行必须对所审查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审查无误后,调查人及支行行长在申请书上签字(签章),并将所有资料上报至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
第十二条总行信贷管理部对经办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其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无误后,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三条保函协议书、保函文本应采用本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
申请人要求采用保函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的,该文本须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核。
第十四条保函协议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格式文本的条款应包括本办法对保函申请人、担保人及受益人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保函的开具
第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函申请经审查批准且《国内保函担保协议》正式签署生效;
(二)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国内保函担保协议》约定的在本行出具保函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缴存保证金等;
(三)申请人已履行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在交付保函时,须要求被保证人(申请人)或受益人签收。
第十七条保函的费用按担保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每笔费用不低于50元,总行调整上述收费标准的,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
1011现金或2011XX单位活期存款
贷:
5111手续费收入
第十八条经办行会计人员根据保函的副本,按保函担保的金额数登记116表外科目,纳入表外核算。
第五章保函的履行
第十九条保函不得转让,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二十条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保函内容的,应在事前由被担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行,由经办行报总行审批。
经总行审批同意的,经办行应及时收回原保函,按新出具保函办理相关手续;总行不同意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被担保人和受益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要求提前终止保函的,经办行应及时收回该保函。
第二十一条担保期间,经办行依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应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担保期间,受益人按照保函所列索赔条件要求本行履行保证义务的,本行如无其他抗辩理由应履行义务的,经办行依约定直接扣划申请人所缴存的保证金。
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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