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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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宜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宜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县试点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成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县新农保的制度政策、实施方案,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评估试点成效,向上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
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承担,各村(组)负责本区域内新农保试点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宜章县农业户口的居民,可自愿在我县参加新农保。
参保缴费年龄为16周岁—59周岁。
每人每年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
其中,省、市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后,剩余部分由县政府解决。
对农村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重度精神病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
具体操作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和县残联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
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在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按年缴费。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农村特困群众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村民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
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民不允许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避免“双重保险”。
(一)参保村民持本人户口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户籍管理单位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参保村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村民建立信息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村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
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手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等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今后,县政府视县财力状况,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的,可以依法继承。
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发养老待遇,并将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政府补贴不予退还,纳入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鼓励农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七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八条 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农业户口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都应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在各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11月份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生存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特定授权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
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金进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省财政厅将个人帐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七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宜章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中心)。
主要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要按照省级管理模式,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发放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条 新农保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为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整合乡镇劳动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低保及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力量。
各乡镇对现有劳动保障服务站人员工作职责、岗位加以明确,每个行政村明确1名新农保试点工作联络员。
建立乡镇和村新农保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按每年实际参保缴费农民人数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安排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一)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新农保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公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行为,首先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
多领、冒领人员拒不退还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三条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员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章 做好舆论宣传发动
第三十四条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第三十五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第三十六条 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冲突,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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