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几个问题分析final.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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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几个问题分析final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几个问题分析
姓名:
学院:
管理学院
系:
会计系
专业:
国际注册会计师
年级:
2010级
学号:
指导教师(校内):
职称:
教授
指导教师(校外):
职称:
2014年4月21日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几个问题分析
摘要:
在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多地提高,但是贫富差距问题也日益严重了起来,出现了很多“富二代”的现象,同时又有很多人因为贫困而上不起学,寄希望于“希望工程”。
特别的是改革开放30多年后,第一代人的财富积累正在向第二代人转移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遗产税和赠与税进行相关的理论分析和探讨,总结前人的理论研究,提出了自己对遗产税分析的个人理解,并指出人们的一些观点的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理解误区,加以辩证分析。
最后总结出了一些遗产税立法上的几个难题,以便给遗产税的立法做出参考,并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遗产税赠与税思路更正遗产税“误区”征税难题
Analysisfortheissuesofinheritanceandgifttaxes
Abstract:
Alongwiththehighlydevelopedeconomyandtheenhancementofcomprehensivenationalstrength,theincomelevelofpeopleinChinahasbeenincreasedmostly.However,thedisparityofwealthbetweenthepoorandrichinChinahasbeenbecomingmoreandmoreserious.Therichgetricherwhilethepoorpoorer.Itisaseriousquestionwhichmustbesolvedassoonaspossible.Ithasbeenmorethan30yearsafterthereformandopening-uppolicescarriedout,andthenextgenerationisinheritingthemassivepropertyofthefirstgeneration.Itisthetimewhenthepossessionownershipchanges.Somethingeffectivemustbetaken.Throughthestudyandanalysisoftheinheritancetaxandgifttax,wehopetoseeksometaxlawstomakethedilemmabetter,whichtodecreasethedisparityofwealthbetweenthepoorandrich.However,manydomesticpaperstellsomeideaswhichislittleright.Bydiscussingthemethodsoftaxanalysis,wecouldcomeintoconclusionsthatinheritanceandgifttaxeshasfewfunctions.Andtherearesomequestionsdifficulttosolve,andhowtodealwiththem.
Keywords:
Inheritancetaxandgifttax,taxanalysismethod,levyissues,misunderstanding
一、引言
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30余年,经历了一代人的财富大积累,中国的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但是当代中国人的个人财富差距却是相差甚远,个人收入出现两极化问题,一方面有些人财富相对集中,另一方面却是生活水平相对贫困,贫富差距相对较大,社会财富在少数人中相对集中,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贫富差距会对社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收入差距较大,随着时间的积累,导致个人财富差距悬殊,富翁手中握着巨额的财富,穷人却是越来越穷。
因此国内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政府要实行遗产税制,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遗产税成为税制改革的主要讨论话题。
引起了中国不少父母为了将来避税而给自己的孩子买房,因此出现了“娃娃业主”的现象。
在讨论的浪潮中,国内出现了很多关于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文章。
但大多数文章都是很片面的去分析遗产税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过度地夸张了遗产税的作用;并且提出中国遗产税建设的构想。
由于遗产税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已经是非常成熟的税种,关于遗产税的原则性的和框架性的理论都是比较成熟的,所以很多人提出的构想也未能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来分析,而大多是停留在原有的原则性框架上来分析的。
本人总结了目前国内关于遗产税讨论的主要观点,并且参考了国外关于遗产税方面的文献,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本文主要对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如何对遗产税的作用进行科学合理地分析和评价;第二,遗产税在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消费和投资以及降低储蓄和鼓励后代劳动致富等方面是不是真的有很大的作用;第三,遗产税实施时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可避免的难题。
二、文献综述
2.1遗产税和赠与税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在国外有时又被称为“死亡税”(deathtax),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
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调节社会财富的有效分配、增加政府收入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防止财产死前转移,遗产税通常和赠与税一起征收。
遗产税同时也是对所得税的补充。
按课征的方式不同,征税模式又可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
总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总额进行课征。
规定有起征点,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个人情况。
例如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采用16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从18%到50%不等。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
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
但是实行起来相对比较麻烦。
德国实行的就是分遗产税制,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从7%到50%不等。
总分遗产税(混合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
两税合征,互补长短。
这种模式在西方国家相对比较少实行,因为过于繁琐。
赠与税则是对遗产税的补充税种,其性质跟遗产税是一致的。
赠与税的主要作用就是防止纳税人生前将资产赠与转让以逃避遗产税;由于财产赠与会减少遗产的总额,又由于遗产总额越大税率越高的原则,赠与税的税率设置应该根据个人财产的总额来决定税率,不过实行起来较为繁琐,成本大,故而一般赠与税与遗产税两税并行,分开征收,但是赠与税的税率会比遗产税设置得高一点。
2.2遗产税的影响和作用
(1)补充我国税法上的空白,强化税法的作用,增加财政收入;
从税法制度的结构来说,世界上的国家的税制结构基本都包括流转税类、行为税类、所得税类以及财产税类。
由于我国刚经历了30年改革开放的财富积累的过程,我国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相比于财产税来说会更完善些;而财产税也基本成为中国税法的空白格。
因为个人财富是个人收入不断积累的结果,所得税税后收入悬殊的话最终会导致个人财富差距悬殊,以至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
因此对个人财产转移的征税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税收环节,不仅仅可以强化税法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增加财政收入。
(2)促进消费和投资,降低储蓄率;
由于遗产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当财富总额越大,税率也就越大,亦即边际税额越大,财富积累对财富总额的边际贡献越小。
这是非常不利于人们将财富进行大量储蓄的,这就鼓励人们进行消费和投资,而非将财富长期地进行储蓄,遗产税不仅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同时可以促进投资,有利于资本再生产。
因为中国是一个储蓄偏高的国家,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后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储蓄和投资的比率。
(3)对资产的构成产生影响;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以及生前赠与他人时的财产,课税对象包括无形资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现金和金融资产等等,这些资产存在形态不一,以流动性来分的话,大体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货币资金以及变现能力比较强的资产,比如说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二是流动性和变现能力相对比较差的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说房屋、土地、机械设备等。
如果在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为了支付遗产税而急于把一些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进行折现的话,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这就促使人们对遗产结构的考虑——增加遗产的流动性,以防变现时的高额成本带来的损失。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为了变现支付税款又要保持企业的现金持有率,势必要对外出售股票,这样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
(4)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缓和贫富差距所带来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遇到很明显的信任危机,不管是“红十字会”还是抗震救灾,都一波接一波地出现慈善机构丑闻,慈善捐资去向不明以及某些明星的“诈捐”现象,导致公众整体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度大幅度下降,捐赠的数额也明显下滑。
而同样是慈善事业,美国的却是非常的发达;由于美联邦规定,无偿捐赠给学校、教堂、科研机构、医院、慈善机构等机构的钱,都是可以在遗产税缴纳时扣除的。
所以美国很多富豪大亨倾向于把钱捐给公益慈善机构,或者以己之名设立基金会。
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也符合改革开放,先富带动后富的理念。
先富起来的用自己的力量去帮助后富的人,这也正是慈善的核心所在。
(5)收入再分配功能;
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所得所征收的税,但是中国现在所面临的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代人的巨额财富向第二代人的过渡时期,是个人财产的分配问题,同样也是个人收入的再分配,和所得税的效果有异曲同工之妙。
这也是防止社会的大量财富在少数人手中过于集中的措施。
(6)鼓励后代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对后代教育起着一定作用;
中国现在有许多“富二代”仗着家里有钱整天不务正业,天天逛夜总会惹是生非,比如说,李天一就是仗着家里有钱,每次生事后,家里都能用钱给他了事,甚至几度更名。
由于家里有钱,有些人从出生后就不愁吃不愁穿,过着小皇帝般的生活,整天挥金如土,甚至视他人生命于无睹。
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父辈靠自己的力量辛辛苦苦白手起家,而子辈却是相反,整天挥霍无度。
这是家庭教育的悲哀啊,这些家庭教育的种种悲剧给当今的中国人以强烈的警示,如何做好家庭教育,鼓励孩子自力更生,继承父辈先贤们的拼搏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而遗产税的实行也是出于此意:
遗产税明确了物权的概念,财产并不是生来就是自己的,而是从父辈那里继承的财产所有权,在继承的同时要缴纳遗产税。
这样才不会出现有些人一出生就是千万富翁,有些人却是一文不名。
2.3对我国遗产税建设的建议
(1)我国适合采用总遗产税制
由于我国仍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体制和司法制度仍不完善,物权观念仍然比较薄弱,财产登记制度才刚刚萌芽,所实行遗产税的模式不宜过于繁杂,应该从简单开始试点征收,所以适合采用总遗产税制。
在司法体制仍不健全的中国,实行分遗产税制容易导致偷税漏税的现象,比如说有人声称捐给了慈善机构,自己分到的遗产所剩无几,但是中国现在的情况是没有办法对个人向慈善机构的捐款进行有效监督的,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2)中国适宜采用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税并行的制度,并且赠与税的税率要高于遗产税的税率。
因为像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交叉征收的制度时间跨度长,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对每个人进行长期的财产变更记录,而且时间跨度太长;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且财产所有权变更记录的制度仍然处于萌芽阶段,又由于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面财产是自然继承的,没有遗嘱这一说法,产权界限很不清晰,财产变更难以有效登记,所以中国适合采用日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税并行的税制,在前文中也具体说明了,为了避免生前财产转移,赠与税的税率应该设置得比遗产税的税率高。
三、关于遗产税问题的几个误区分析
3.1基本分析思路的更正
国内的大多数文章都是站在一个宏观的角度来分析遗产税是如何影响社会经济,阐述的思路大多是为了削减遗产的上限而做出的一些分析,并据以说明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但是有个问题是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而非被继承人,遗产税的直接作用对象是财产所有权变更时的财产价值,而非生前的潜在纳税财产(potentialtaxableassets),因此遗产税对被继承人的生前行为起到的作用是比较小的,除非被继承人预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比如说一个得绝症的父亲,想给儿女多留点财产,就可能和儿女商量,怎么去处理自己的财产,才能让儿女少交遗产税而获得更多的遗产。
因此从宏观上地只关注课税对象,而忽略了遗产税的纳税人是谁是极其不合理的。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产继承人,而遗产的原所有权却是被继承人所有。
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所以作为纳税人的继承人是没有办法影响到遗产税的,纳税人获得遗产后,遗产税就已经是沉没成本,对纳税人来说,所有的行为都没法改变遗产税的。
而被继承人不是遗产税的直接作用对象,所以被继承人一般不会为了逃避遗产税而改变自己的行为。
除非是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有意识地合谋逃税。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很多文章中关于遗产税的作用的表述中存在很多疑点。
3.2对遗产税理解的误区
误区1:
遗产税能激励富人向社会捐赠,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目前,遗产税引起了社会的特别关注,不管是国家的税法制定部门还是公众都特别的关心。
正如文献综述中所阐述的,国内大多数人都认为遗产税能够很好地促进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但是我们对遗产税的财富配置的实际作用和效率却是一无所知。
遗产税的纳税人到底会不会为了减少纳税而在生前将部分财产慈善捐赠以减少他们的遗产呢。
如果会,那么遗产税这种潜在的作用影响又有多大。
在NationalTaxJournal中的文章《Estateandgifttaxincentivesandintervivosgiving》中,JoulfaianDavid和McGarryKathleen通过两组跨度8年的调查数据分析得出“thedatashowincreasedgivingamongthewealthyaspredictedbyanestatetaxminimizationstrategy,thedegreeoftheeffectappearstobemodest.…thatindividualsdonottakefulladvantageoftheopportunitiesprovidedbythetaxcodefortax-freeintervivosgifts”如果遗产税中潜在的激励慈善捐赠的作用能够被人们所认识到,那为什么生前的免税捐赠如此之少呢?
显然,遗产税的“促进公益慈善的作用”并没有像国内很多文章中所说的那样有明显作用。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其原因可能有很多,因为财产的生前转移并不一定是纯粹的慈善捐赠,人们相比于把一大笔钱直接拿出去捐赠更倾向于在平时的生活中慢慢地消费:
比如说给子女更多的生活费或者经常带家人子女出去旅游消费等等。
因为相比于慈善捐赠来说,把个人财产直接消费更来得对自己有利可享。
而且遗产税是继承人缴纳的税,而非被继承人缴纳的税,财产的所有人在生前根本无须去考虑该税对自己财产的影响,而是应该考虑个人所得税对自己的影响,因为个人的捐赠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直接作用有财产的所有者从而起到了鼓励慈善公益的作用,但是遗产税并不是直接作用于财产所有者(被继承人)的。
因此很多文章中所说的对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可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的结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误区2:
:
遗产税可以促进国民消费和投资,降低国民储蓄。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就得从父母的遗赠动机(Inheritanceandgiftincentives)的角度来分析了。
《税制改革》2011年3月月刊中的《基于遗赠动机视角的遗产税经济分析》,作者“根据国外的研究成果,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的国情、文化以及国人的性格,把国人的遗赠动机主要归为三类:
利他动机、交换动机、安全动机”。
利他动机——中国父母的固有情节,就是什么都希望子女过得好,打拼了一辈子辛辛苦苦赚的钱最后都是要给子女留着的,让子女可以有一大笔钱作为生活保障或者作为创业的资本。
而遗产税的征收恰恰相反,会减少父辈留给下一代的遗产,因此父母可能不会想着如何去消费减少遗产税,而且更加努力地存钱。
交换动机——中国父母如果是多儿多女的话,出于“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父母更倾向于少消费多存钱,并以自己的储蓄来“交换”儿女的孝顺,较为孝顺的儿女在遗嘱中会得到更多的遗产。
显然这也是不会促进消费的。
安全动机——顾名思义就是父母为了自己养老,而为自己积累下一定的财产,这样老年的时候就可以安享天年了,生活更自主些,不用给儿女造成“麻烦”。
从以上遗赠动机来分析,完全没有理由说人们会为了减少遗产税而在生前进行大量消费,从而降低国民储蓄。
因此遗产税可以拉动内需和促进投资更是无稽之谈了,况且投资一般都会增加个人财富,而非减少个人财富。
中国一直都是一个储蓄率相对较高的国家,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通过遗产税来降低储蓄率的说法过于勉强,因为遗产税的纳税人是继承人而非被继承人。
遗产税的征收环节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死亡的时候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财产变更行为,而非作用于被继承人的税种。
误区3:
遗产税能鼓励后代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其实在很文献中都有这样的表述,但是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究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因为该论点很难用理论模型来推论,更倾向于是一个社会文化层面上的东西。
不过问题倒是可以转化为遗产税和后代劳动力供给之间的关系问题。
因为遗产税的开征,后代的劳动力供给真的会增加吗。
从税收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说,遗产税的收入效应会减少继承人的遗产所得,而且遗产税的纳税人也是继承人,遗产税是直接作用于继承人的,但是遗产并不是继承人依靠自己的劳动的依法所得,而是从被继承人那里转移过来的,继承人没有办法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改变遗产税的征收。
从这个角度来看,遗产税和继承人方面的劳动力供给之间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的。
但是税收的收入效应使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得相比于没有缴纳遗产税的时候来得少,后代继承人为了达到相同的财产水平,就得多付出劳动才可以。
因为的遗产税征收的原则是不对纳税人的生活造成消极影响的,如果是影响到纳税人的生活的,一般都会在免征项目里面。
所以遗产税征收后,纳税人的生活水平可以说和没有纳税时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不用付出更多的劳动来达到没有缴纳遗产税时的生活效用。
作为一个理性人来说,每个人都是希望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好;而遗产税对继承人来说是沉没成本,没法通过付出更多的劳动来重新获得已缴纳的遗产税。
综上所述,遗产税能够鼓励后代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说法显然是说不通的。
四、遗产税征收时遇到的难题
考虑到不动产的继承是要缴纳遗产税的,假设有对父母将他们的房子转让给他们的儿子,这个行为中他们的儿子获得了该房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要缴纳赠与税(同遗产税)。
而如果该父母是将他们的房子以1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他们的儿子,为此他们要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等,但是对于1元钱来说的话,这些税基本可以忽略,我们且当做该房子的转让成本是1元钱,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在像这种巨额财产的转让中,本来是遗产税潜在的课税对象,最后却跳过遗产税直接转到继承人的名下。
如果政府可以通过某种举措来禁止这种行为,也可能出现一个中介专门以低价“收购”财产,然后再低价转卖给该财产的继承人,不过这也可能出现一个信任的问题,就是中介持有财产所有权后就不认账了。
像这样的逃避遗产税的行为是很难被发现的。
再者如果父母以儿女的名义在银行开个账户,然后将他们的生活积蓄都往里面存,等到他们过世后,只要告诉儿女银行的账号和密码就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成本的转让给自己的孩子了。
如果财产的转让不经过税务部门进行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的话,就很容易直接无税转移出去。
所以遗产税在征收时遇到的一些问题是很难解决的,需要完善细分的法律来达到征收的目的。
这些具体的问题在国外也是没能很好地解决的,因为社会的财富价值流细致入微,很难对每个财产的价值流动都做记录。
所以还是有一些地方变成了遗产税的死角的。
这些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可能大多数人都是等到遗产继承的时候才意识到遗产税,没有税收规划的意识,但是有些人却可能利用一些死角跟遗产税打擦边球。
这些问题是很考验相关的遗产评估部门的,如何区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共同财产,以及生前的财产转让到底合不合规的审查是非常有难度的。
对于财产的生前转移按动机可以分为两种:
1.无意识的财产转移这种财产转移是被继承人并不是为了规避遗产税而把部分财产转让给合法继承人的,比如说父母为儿子买了套运动装备等;2.有意识的财产转移这种财产转移是被继承人意识到税收规划的问题,有意识地将财产转让给继承人,比如说以儿子的名义买车等等。
无意识的财产转移就像是父母给儿女买衣服一样,按道理是不应该进入遗产税的课征对象的范围的,而有意识的财产转移则是为了规避税收而进行的,理应予以征收遗产税的。
但是这两者的动机都是主观上的判断的。
没有办法通过立法来区分核算。
这也是造成遗产税征收死角的原因所在。
对于这些税收死角的问题,在参考了美国关于赠与税的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我建议:
第一,凡是财产所有权变更时,财产的价值要重新审核评估,当财产的卖价低于公允价值时,超出的部分纳入赠与税的课征范围;第二,由于无意识的财产转移的金额是比较少而频繁发生的,但是又难以核算其总额的;因此要根据社会的无意识财产转移的期望来制定一个定额,允许人们每年有一个数额可以免征赠与税,当总的财产转移超过免征点时,就纳入赠与税的征收中;第三,在美国,每一个公民每年都要向政府报税的,自己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股票基金、房产等的价值流向都要向政府申报纳税的,在中国虽然比较难以实行这个制度,但是作为继承人或者被赠与人,在法律上要规定其申报的义务,并且慢慢地形成一个公民主动报税的纳税体制。
五、结论和几点建议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遗产税的文章分析研究,发现国内很多关于遗产税的观点欠缺考虑,在对纳税人和课税对象之间的关系分析的时候比较混乱,并且得出一些不合理的结论。
本文通过一些合理的假设和推导,对人们对遗产税的一些片面看法进行探讨和纠正。
纳税人是遗产的继承人,而遗产本来的所有权是被继承人,即遗产税的税收归宿;以此为基本理论点可推论出:
遗产税对鼓励后代艰苦创业、自立根生和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是没有直接的作用的,因此大多数人通过阐述该作用来说明遗产税的必要性是欠妥的;通过遗赠动机分析,得出遗产税的开征不能直接刺激消费和投资,拉动内需和降低国民储蓄,其实这是一个税收归宿的问题,因为遗产税的税收归宿是继承人,而遗产时被继承人生前积累的,所以两者之间是没有直接的相关性的。
但是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相对较大的个人遗产,因此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收入的再分配功能是具有较大的意义的。
遗产税的开征会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资本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税法经济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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